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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刑初254号、(2022)粤0304刑初964号、(2022)粤0304刑初965号王小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宣判公告
2022/12/3 15:53:19来源:福田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4刑初254、964、965号
本院受理的被告人王小明、李某旗、廖某、平某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王小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平某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万元依法按比例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小明的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95万元、被告人李某旗的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458000元,被告人廖某的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被告人平某保的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24万元,按比例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王小明、被告人李某旗、被告人廖某、被告人平某保分别继续退赔。
上述案件目前仍在上诉期内,判决暂未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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