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萨楚(系鄂尔多斯市众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2.12.19……【法院通告】东胜区人民法院拟对罪犯萨楚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东胜区人民法院关于拟对罪犯萨楚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12-19 17:20 发表于内蒙古

东胜区人民法院关于拟对罪犯萨楚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2022)内0602刑更3号

本院拟对罪犯萨楚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按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六条的规定,公式如下: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萨楚,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蒙古族,大学本科,系鄂尔多斯市众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二十一街坊5-3-605室,现住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磐恒四号小区1-1-1006室。

二、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事由
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19)内0602刑初702号刑事判决书以萨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萨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6月8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萨楚以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力衰竭、主动脉瓣关闭不全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受理。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经组织诊断,罪犯萨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其病情不属于短期内存在生命危险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我院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2年10月19日,罪犯萨楚以原有病情加重为由,再次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时提交了相关诊断书及病历材料。

三、审查情况
我院于2022年10月20日以(2022)内0602刑更3号受理案件,并已将案件受理情况进行公示。2022年11月16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罪犯萨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鉴别意见书》,鉴别意见为罪犯萨楚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规定,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中相关医学问题的通知》“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情形,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规定。2022年12月12日,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东检暂征函(2022)2号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建议我院对罪犯萨楚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本院拟对罪犯萨楚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本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期间:2022年12月19日至12月21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地址:东胜区人民法院617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7-8115538

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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