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三三玉茶坊 2022.1.27……【检察院起诉书】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黄清华伙同同案人胡某某(另案处理)约定双方占股比例4:6,由同案人胡某某与“三三”系公司旗下的杭州三三玉茶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玉茶坊专营店连锁加盟合同,成为“三三系”公司的莆田市级区域代理,之后通过微信群、推介会及在加盟店内宣传等形式对“三三”系公司进行宣传,吸引并发展会员,收取莆田市注册会员交易佣金。经统计,被告人黄清华伙同同案人胡某某吸收莆田地区“三三系”平台会员的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04749914.2元,合计亏损人民币52269288.68元。
2021年8月17日,公安民警在北京市大兴区枫丹壹号附近抓获被告人黄清华。

起诉书(黄清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莆城检刑诉〔2022〕57号

被告人黄清华,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1********,**,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地与住址均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8月18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同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清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同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5月期间,同案犯王某甲(已判刑)在不具备资金兑付能力的情况下,伙同同案犯王某乙(已判刑)等人,先后成立玉**、**公司、康**、湖北**、**公司等数十家公司(以下简称“三三”系公司)并由王某甲实际控制,以玉**、康**店铺、**平台、**商城开展“线下实体加盟”、“线上玉石资产证券化交易”、“网上商城”等模式发展代理商并收取加盟费,并以保本且高额投资回报、充值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大量资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黄清华伙同同案人胡某某(另案处理)约定双方占股比例4:6,由同案人胡某某与“三三”系公司旗下的杭州**有限公司签订玉**专营店连锁加盟合同,向该公司缴纳玉**代理费及保证金合计人民币203万元,由被告人黄清华承租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路**小区一楼店面,二人共同经营“莆田市荔城区**茶坊”加盟店,成为“三三系”公司**平台、**商城的莆田市级区域代理,之后通过微信群、推介会及在加盟店内宣传等形式对“三三”系公司进行宣传,吸引并发展会员,收取莆田市注册会员交易佣金。经统计,被告人黄清华伙同同案人胡某某吸收莆田地区“三三系”**平台会员的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04749914.2元,合计亏损人民币52269288.68元。

    2021年8月17日,公安民警在北京市大兴区枫丹壹号附近抓获被告人黄清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同案犯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等人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同案人胡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29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清华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杭州聚信会计师事务所《三三系公司及王某甲等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专项审计报告》;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清华伙同同案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04749914.2元,并给投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2269288.6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清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艾婧

    2022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清华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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