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单位上海证大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戴志康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上海一中法院 2022-12-30 12:15 发表于上海
2022年12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上海证大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文创公司)、被告人戴志康等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一案,对证大文创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1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对戴志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2,550万元;对戴卫新、郁耀、张艳华、陆卫丰、顾文俊、徐生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1,000万元至150万元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被告人戴志康注册成立被告单位证大文创公司。为实施非法集资活动,戴志康于2011年至2014年先后成立上海证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投资咨询公司)、上海证大大拇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大拇指公司)、上海证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证大爱特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爱特公司)等“证大系”企业,并以证大文创公司为顶层管理。
2011年11月至2019年8月,经戴志康决定和授意,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证大投资咨询公司对外招揽借款人签订主要期限为12-36个月不等的借款合同,在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后放贷给借款人,再将放贷债权按照借款合同金额拆分包装成期限1-36个月、年化收益5%-15%不等的债权转让型理财产品,通过对外宣传保本付息等,由证大大拇指公司线下或者证大爱特公司“捞财宝”平台线上发售,从而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2016年4月起,为应对“证大系”企业债权逾期还款率攀升造成的无足量资金放贷、无法生成足量债权、无法包装足量理财产品、无法募集足量资金的恶性循环,戴志康经由戴卫新汇报后,决定采用虚假发售逾期债权产品、虚假凑标等手段继续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经审计,2011年11月至2019年8月,“证大系”企业累计向35万余名出借人销售理财产品共计596.66亿余元,至案发造成2.65万余名出借人未兑付本金共计75.21亿余元。其中,2011年11月至2016年4月14日,“证大系”企业非法募集资金179.60亿余元,未兑付本金1.54亿余元;2016年4月15日至案发,非法募集资金417.06亿余元,未兑付本金73.66亿余元。前述所募资金主要被用于放贷、兑付出借人资金、支付运营费用等。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单位证大文创公司及被告人戴志康等7名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大文创公司及戴志康等7名被告人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对证大文创公司以及各名被告人应予数罪并罚。证大文创公司、戴志康等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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