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歌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蔡国光集资诈骗案 2022.10.21……【法院判决】被告人蔡国光,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桐乡市,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上海歌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起,被告人蔡国光在担任A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以其经营的B公司受委托承担福某、祇园禅寺及玫瑰星城建设工程的名义,虚构或者夸大投资项目,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采用签订借款合同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其募集的资金仅少部分用于所宣传的项目,致使被害人资金无法返还。经查,至2021年5月,被告人蔡国光以A公司的名义实际骗取数百余人集资款共计1.03亿余元。
2021年10月27日,被告人蔡国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蔡国光供称:A公司于2013年在上海注册成立,其于2014年6月左右收购这家公司,注册地址在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X层。收购过来之后公司就先后在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XX办公室,经营理财业务;2016年4月,公司开始在上址开设门店,一直经营到2018年6月底,该门店与市区的门店同时结束经营;其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沈某为挂名法人,股东登记的是沈某和计某,计某是公司总经理,其参与组建A公司,主要负责管理公司所有人事、后勤工作,计某是拿分红的,但因为没有盈利,所以实际未分到;P2P业务的负责人几经更换,刘某于2016年10月开始至2018年6月底担任公司P2P的负责人,负责所有的业务,包括市区的门店,刘是全面负责业务的,不拿提成,他和计某都是高管,有利润了才有分红,但实际没有拿到过;P2P的业务负责人是奚某2和袁某,负责监管闵行门店的业务;A公司的财务是王某,公司还有二、三十个业务员;A公司就是经营P2P业务,为浙江B有限公司融资,由B公司提供项目,寻找投资人进行投资,投资期限分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十五个月,按照投资时间不同年化收益在10-16%不等,投资时间越长收益率越高;投资人先和A公司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借款合同》,然后与B公司签订借款协议,通过POS机刷卡方式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投资款,POS机关联的也是公司账户,如果转账就是转到B公司账号为15000056214872的平安银行账户;其在“福严文化苑景区”项目投资了500万元左右,“祇园寺”项目投资了2,000万元左右,XX乡市紫龙宾馆投资了470万元,新疆无人机项目投资了100余万元,西安的票据业务投资了100余万元,上述项目都已经停工或亏损,钱都拿不回来了;“祇园寺”工程包括展厅、宣传片、地藏宫的主体工程及装修,还有一些隐形费用,共计投资了2,000万元,有些是从平安银行账户转账的,有些是自己提现后转给寺庙的,有些是转给工程承包人的,因为工程还没有结束,所以没有盈利;“福严文化苑景区”就是组织活动,自己带客户到景区参观,投了300万元至500万元做景区改造,后期因为投资人报警,项目没法做了,最终没有盈利;票据业务投入的资金100余万元是蔡向朋友借的;新疆无人机项目资金投入的100余万元中,一部分转到蔡自己注册的新疆A公司,一部分转给合作人刘文军,其他用于公司运营、人员成本及蔡自己的日常花销;P2P募集的资金大部分没有兑付,金额有1个亿,涉及400人左右。
其当庭供称:A公司由其实际控制,该公司除了集资没有其他经营活动,公司与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借款协议,涉及到的项目有福某、祇园寺,A公司从事P2P生意并非由其起意;为募集资金做见证人、盖章的事情,祇园寺是同意的,公司宣传资料、相关借款合同与公司实际投资严重不符的情况,其不清楚,也未具体审核,其对公司业绩没有具体掌控能力;A公司集资所得1亿余元,用于投资2,000余万元,其余用于公司运作,如业务员工资,公司内部各种费用;A公司非法集资事实存在,但其自身无非法占有的故意。
本院评判如下:
一、被告人蔡国光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被告人蔡国光不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蔡国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35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沪0112刑初6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More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