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上海银匠公司、行匠公司邬子权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2.11.28……【法院判决书】被告人邬子权、薛华平、陈华良、柴振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2.7.27)
原审被告人邬子权、薛华平、陈华良、柴振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22.11.28)
被告人邬子权(自报),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初中文化,原系上海银匠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匠公司)股东、经营负责人、上海行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匠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邬子权于2015年2月、2017年2月先后设立银匠公司、行匠公司并担任总经理。2015年6月起,邬子权先后聘用被告人薛华平、陈华良担任副总经理,并委托被告人柴振炎联系对外投资业务。邬子权等人将上海市嘉定区金沙路75号泰宸商务楼八楼作为公司经营地,并开设福海路、金沙路、平城路、仓场路、城中路、南翔等门店,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招聘店长、业务员对外宣传,承诺年化收益率9%至14%不等的高额回报,与投资人签订金融借款及服务合同、基金合同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其间,邬子权主要控制资金的划拨及使用;陈华良、薛华平主要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包括招聘、管理、培训员工等;柴振炎主要负责宣传投资业务发展情况、带投资人参观等。经查,邬子权等人吸收资金共计2.4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8,000余万元,其中,陈华良、薛华平扣除本人及近亲属投资的资金后,参与吸收资金共计2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7,000余万元。上述吸收的资金主要被用于投资及还本付息等。薛华平供认,其间获取工资、提成等共计132万余元;陈华良供认获取工资、提成等共计200余万元;柴振炎于案发前陆续将从邬子权处支取的费用190余万元归还给邬。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邬子权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柴振炎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薛华平、陈华良至公安机关投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证人姜雅静、倪勇、张忠伟、赵华、周利敏、杨玉坚、朱敏、杨希、刘琴、陈聪聪、周晓琴等人的证言证实,其等人系银匠公司、行匠公司店长或业务员,被告人邬子权担任公司总经理,主要控制资金划拨及使用,被告人柴振炎主要负责宣传投资业务发展情况,在年会或组织旅游时向投资人宣传公司业绩很好、前景乐观、收益丰厚等,被告人薛华平、陈华良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包括招聘、管理员工,帮助、指导业务员发展客户,以及自己发展客户等。其等人通过发放宣传单、向亲朋好友宣传、向进店咨询的客户推销等方式对外销售公司年化收益率9%至14%不等的理财产品,后投资人本金无法兑付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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