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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保护:“管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 2023.1.14……【资金清退】依据涉“管金贷”平台相关案件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现对涉案资金组织清退。
一、清退对象:涉“管金贷”平台案件受损集资参与人。
二、清退金额:本次清退金额总计为人民币4147万元。根据清退资金金额除以尚未结清金额,确定清退比例。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由刑事判决书确认的尚未收回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
三、清退时间:2023年1月16日-2023年3月31日
四、发放方式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请受损集资参与人通过短信发送:“集资参与人姓名:x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收件地址:xxx,收件联系人:xxx,收件联系电话:xxx”至手机号。
2、工作专班收到短信后,将按照短信提供的收件地址邮寄《涉“管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资金清退登记表》,受损集资参与人收到登记表后填写银行账户信息,同时将受损集资参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连。同登记表回寄(回寄地址、注意事项见登记表背面)。
3、工作专班收到回寄的登记表及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后,将委托银行转账清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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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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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普润食品有限公司、吴思、曾枚兰集资诈骗罪及张秋莲、张海勇、邱仁凤、胡师梅、简绍先、曾有根、廖志亮、刘丽红、张夏伟、喻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23.1.13……【资金清退】本院自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11月30日止,在广大集资参与人及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线上登记核实工作已顺利完成。现依据生效刑事判决书和信息核实登记情况,对已经执行到位的涉案金额进行清退。
本次清退对象为已完成信息核实登记、且经江西鑫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案涉审计报告认定的仍有融资余额未兑付的集资参与人,共计1732人。
资金清退总金额为8444197.61元(均为涉案当事人缴纳的退赔资金),全部集资参与人的未兑付融资余额为127836618.29元,资金清退比例等于清退总金额除以全部集资参与人的未兑付融资余额,即为6.605%。
本次清退时间为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15日。
本次资金清退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由中国建设银行协助完成,清退资金以转账方式汇入集资参与人已登记的银行账户。
附:关于原“江西普润食品有限公司”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时间延长的通告(2022年8月25日)
附:关于原“江西普润食品有限公司”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时间调整的通告(2022年7月29日)
附:关于原“江西普润食品有限公司”案集资参与人 信息核实登记通告(2022年6月30日)
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华元天泰公司(沈大金)非法集资案 2020.9.21、2020.1.8……【法院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苏13刑终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春林,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江苏华元天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泗阳县,住泗阳县经济开发区。2018年3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彩艳,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江苏华元天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泗阳县。2018年4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周,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江苏华元天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泗阳县。2018年3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金勇,别名金永,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江苏华元天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泗水古城营业部负责人,住泗阳县。2018年4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戴纲,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江苏华元天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泗阳县。2018年4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12日被逮捕,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冬,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江苏华元天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泗阳县,住泗阳县经济开发区。2012年因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3月4日因赌博被泗阳县公安局罚款四百元。2018年4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12日被逮捕,2020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飞,男,1975年1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江苏华元天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泗阳县,住泗阳县。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被逮捕,2020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宇建,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江苏华元天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泗阳县。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被逮捕,2020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金鹏举,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江苏华元天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泗阳县。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被逮捕,2020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丁建,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江苏华元天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泗阳县。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被逮捕,2020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吴炳文,别名吴丙文,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江苏华元天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泗阳县。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生林,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江苏华元天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泗阳县。2018年5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戴建国,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江苏华元天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泗阳县。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环太,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江苏华元天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泗阳县。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徐娣,女,1990年3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江苏华元天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泗阳县。2018年5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董红梅,女,1972年6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江苏华元天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泗阳县。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吉星,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江苏华元天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住泗阳县。2018年5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松,男,1981年4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江苏华元天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泗阳县,住泗阳县。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欢,男,1990年4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江苏华元天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泗阳县,住泗阳县。2018年5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吴双,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江苏华元天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泗阳县,住泗阳县。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宋佳佳,女,1991年8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2018年3月1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春梅,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无业,住常州市武进区。2018年3月23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查巧芹,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无业,户籍地泗阳县,住泗阳县。2018年3月3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查红林,又名查红玲,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工人,住泗阳县。2018年3月3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5日被逮捕,2020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查保国,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个体户,住淮安市经济开发区。2018年3月3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戴春林、刘周、金勇、陈彩艳、戴纲、陈冬、王飞、刘宇建、金鹏举、丁建、吴炳文、刘生林、戴建国、陈环太、徐娣、董红梅、吉星、刘松、刘欢、吴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被告人宋佳佳、赵春梅、查巧芹、查红林、查保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9)苏1323刑初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戴春林、陈彩艳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
2011年9月20日,沈大金(已判刑)在泗阳县注册成立宿迁华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汇公司”),2015年2月13日,华汇公司名称变更成江苏欧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汇公司”),2015年3月27日,沈大金又与被告人戴春林、刘周、金鹏举在泗阳县共同注册成立江苏华元天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元公司”),被告人戴春林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周、金鹏举任该公司股东,沈大金实际负责经营。同年5月20日,公司股东变更为被告人刘周一人。2015年7月至11月底,华元公司先后在安徽黄山、苏州昆山、镇江丹徒、镇江润州等地成立9家分公司,其中安徽黄山、苏州昆山、淮安、宿迁洋河、泗阳庄圩5家已注销。上述三公司登记经营范围是为投资理财经营等提供咨询服务,而对外宣传炒外汇,许以高收益低风险,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沈大金作为上述三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将投资人款项用于借新还旧、投资期货、购置房产、银行存款等。
被告人戴春林、刘周作为华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明知华元公司无外汇业务经营资质,仍以炒外汇为名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计5.9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2.5亿余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戴春林为增加吸收存款量,自己参与介绍他人投资并发展业务员为公司吸收存款,被告人刘周协助被告人戴春林从事华元公司部分管理事务,参与介绍少部分人投资。被告人戴春林违法所得600余万元(包括介绍他人投资提成40余万元),被告人刘周违法所得约370万元(包括介绍他人投资提成5万余元),已追回240余万元。
公司业务员即被告人金勇、陈彩艳、戴纲、陈冬、王飞、刘宇建、金鹏举、丁建、吴炳文、刘生林、戴建国、陈环太、徐娣、董红梅、吉星、刘松、刘欢、吴双等人明知华元公司无外汇业务经营资质,仍以炒外汇为名,以高利润低风险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华元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金勇吸收存款计1.2亿余元,被告人陈彩艳吸收存款计6000余万元,被告人戴纲吸收存款计约4000万元,被告人陈冬吸收存款2900余万元,被告人王飞吸收存款计2100余万元,被告人刘宇建吸收存款2000余万元,被告人金鹏举吸收存款约1900万元,被告人丁建吸收存款1600余万元,被告人吴炳文吸收存款1500余万元,被告人刘生林、戴建国吸收存款均1300余万元,被告人陈环太吸收存款1100余万元,被告人徐娣吸收存款800余万元,被告人董红梅、吉星吸收存款均为700余万元,被告人刘松吸收存款计600余万元,被告人刘欢吸收存款计500余万元,被告人吴双吸收存款计300余万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2013年3月,被告人赵春梅与沈大金离婚,子女随被告人赵春梅共同生活,2015年年底至2017年5月间,沈大金使用集资款为被告人赵春梅购买房产、车辆,其中一套房产登记在其女儿沈欣名下,房产购买价格计960余万元,车辆购买价格47万元。2017年11月,沈大金一次性携带450余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赵春梅,被告人赵春梅明知该款项系犯罪所得,仍将上述款项散存于其自己以及女儿沈欣、儿子沈璿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予以藏匿。除上述450万元外,还查扣到被告人赵春梅银行大额存款70余万元以及现金约20万元。
2013年前后,被告人宋佳佳受雇于沈大金经营控制的华汇公司工作,在沈大金与被告人赵春梅离婚后与沈大金共同生活,2018年2月登记结婚。在此期间,沈大金用集资款购买多套房产登记在被告人宋佳佳名下、为被告人宋佳佳购买车辆,被告人宋佳佳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房产购买价格计2300余万元,车辆购买价50余万元。被告人宋佳佳明知沈大金给其的现金900余万元系犯罪所得,仍将其中700余万元散存于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予以藏匿,剩余部分与沈大金共同使用。
被告人查巧芹、查红林、查保国明知涉案财物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积极将相关财产进行藏匿、转移。其中被告人查巧芹将现金11.1万元藏匿在自家中二楼石膏板墙夹层内,将现金109万元藏匿于被告人查红林家中客厅天花板、餐厅天花板等处,将现金44.8万元藏匿于查某家中卫生间吊顶,将现金10万元藏匿于查某家楼梯处,使用现金52万元在泗阳县桂庄小区购买门面房一套,指使戴某将现金72.64万元藏匿于安徽省利辛县戴某岳父家中;被告人查巧芹、查红林将现金100万元存到淮安农商行、建设银行淮安开发区分理处,将现金120万元藏匿于被告人查红林老家的保险柜内;被告人戴春林、查巧芹让被告人查保国至被告人查红林家中将现金100万元转移至淮安为被告人查巧芹购买房产一套,并保管剩余现金。
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刑事判决书(2019)苏13刑初6号。
被告人沈大金,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人沈大金于2018年3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3月11日被押解至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7日被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沈大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两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33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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