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鑫、万玉梅等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简称“盛越达”案) 2023.1.17……【资金清退】被告人朱鑫、万玉梅等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以下简称“盛越达”案)涉财产部分由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前期已依法开展“盛越达”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工作。根据工作安排,现进行资金清退。
本次清退自2023年1月18日开始。
根据本次应清退金额除以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集资参与人受损总额,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为4.1%。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以其受损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
其中,本次向已确认损失的集资参与人清退总额为4561646.25元人民币。对在生效刑事判决中但未确认损失的人员、金额异议人员,根据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受损金额计算应得金额后予以保留。
本院已委托工商银行通过“电子存单”方式为集资参与人办理资金清退业务。集资参与人在收到工商银行短信通知后,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至工商银行网点领取。

关于朱鑫、万玉梅等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资金清退第一次公告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1-17 20:28 发表于江苏

被告人朱鑫、万玉梅等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以下简称“盛越达”案)涉财产部分由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前期已依法开展“盛越达”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工作。根据工作安排,现进行资金清退,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退时间
本次清退自2023年1月18日开始。

二、清退对象
已通过“一键核”小程序确认损失的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集资参与人。

三、清退金额
根据本次应清退金额除以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集资参与人受损总额,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为4.1%。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以其受损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
其中,本次向已确认损失的集资参与人清退总额为4561646.25元人民币。对在生效刑事判决中但未确认损失的人员、金额异议人员,根据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受损金额计算应得金额后予以保留。

四、清退方式
本院已委托工商银行通过“电子存单”方式为集资参与人办理资金清退业务。集资参与人在收到工商银行短信通知后,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至工商银行网点领取。

五、特别提示
1、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短信验证码等信息,不会提出验资、缴费等要求。
2、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清退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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