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邦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京圆柚理财平台) 2023.1.17……【资金清退】集资参与人补录信息核实登记及退款。
本院执行的彭钊堃、王丰浩、卢祖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京圆柚平台),已执行到位部分款项,按相应比例退赔参与人损失。款项将发放至法院委托工商银行代为开立的虚拟账户内。部分因未报案、投资证据缺失等原因未在集资参与人退赔名单中的人员请及时提交补登材料。补登截止时间:2023年2月19日前,补登期限内未提交补登材料或提交的补登材料不符合要求而导致未退赔的,逾期无法进行补退。
【法院判决书】附:京圆柚理财平台张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4.7)。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卢祖军(已判决)注册成立上海京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圆资产)从事线下P2P业务,被告人张严负责平面设计工作。2016年7月,卢祖军为了扩展P2P业务,收购了浙江邦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理公司),将邦理公司与京圆资产整合,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杭州市西湖区××路××号××座××幢××座××楼经营京圆柚理财平台,以线下推广、线上投资的方式,先后发展高小云(已判决)任法定代表人的台州盈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盈强,系卢祖军自营渠道)、任典会(已判决)任法定代表人的浙江鑫晟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晟公司)、辜勇(已判决)任法定代表人的巢湖市杰尼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若干家公司为平台提供融资标的,经被告人张严等人任职的风控部门审核后,在京圆柚平台发布“柚房宝”、“柚车宝”、“柚农宝”等理财产品,许诺年化收益6.5%-15%的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2017年12月底,廖国云(另案处理)决定以浙江光大世鼎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收购邦理公司。卢祖军与廖国云约定平台转让费用1.5亿,分期支付,平台未兑付的4.5亿由卢祖军归还。2018年1月1日,廖国云正式接手平台,平台延续之前的经营模式,廖国云另发展了杭州拾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世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营渠道从平台套取资金。截至2018年8月17日,京圆柚平台从8000余名出借人处,非法吸收资金累计人民币14.83亿元,其中充值金额10.99亿元,造成5000余名出借人损失人民币6.03亿元。

关于“浙江邦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集资参与人补录信息核实登记及退款公告
2023/01/18 14:24:40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关于“浙江邦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集资参与人补录信息核实登记及退款公告

本院执行的彭钊堃、王丰浩、卢祖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京圆柚平台),已执行到位部分款项,按相应比例退赔参与人损失。款项将发放至法院委托工商银行代为开立的虚拟账户内。部分因未报案、投资证据缺失等原因未在集资参与人退赔名单中的人员请及时提交补登材料。补登截止时间:2023年2月19日前,补登期限内未提交补登材料或提交的补登材料不符合要求而导致未退赔的,逾期无法进行补退。

信息核实请致电:0571-88497857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1.17


张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浙0106刑初79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严,男,汉族,1990年10月19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成海,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二部刑诉〔202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严及其辩护人毛成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卢祖军(已判决)注册成立上海京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圆资产)从事线下P2P业务,被告人张严负责平面设计工作。2016年7月,卢祖军为了扩展P2P业务,收购了浙江邦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理公司),将邦理公司与京圆资产整合,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杭州市西湖区××路××号××座××幢××座××楼经营京圆柚理财平台,以线下推广、线上投资的方式,先后发展高小云(已判决)任法定代表人的台州盈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盈强,系卢祖军自营渠道)、任典会(已判决)任法定代表人的浙江鑫晟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晟公司)、辜勇(已判决)任法定代表人的巢湖市杰尼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若干家公司为平台提供融资标的,经被告人张严等人任职的风控部门审核后,在京圆柚平台发布“柚房宝”、“柚车宝”、“柚农宝”等理财产品,许诺年化收益6.5%-15%的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2017年12月底,廖国云(另案处理)决定以浙江光大世鼎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收购邦理公司。卢祖军与廖国云约定平台转让费用1.5亿,分期支付,平台未兑付的4.5亿由卢祖军归还。2018年1月1日,廖国云正式接手平台,平台延续之前的经营模式,廖国云另发展了杭州拾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世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营渠道从平台套取资金。截至2018年8月17日,京圆柚平台从8000余名出借人处,非法吸收资金累计人民币14.83亿元,其中充值金额10.99亿元,造成5000余名出借人损失人民币6.03亿元。
经查,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被告人张严在邦理公司任风控专员,负责京圆柚平台标的审核、上标等工作,在明知台州盈强系卢祖军自营渠道,京圆柚平台存在自融的情况下,不履行风控职责,不对标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参与从3400余名出借人处非法吸收资金累计4亿余元,案发时已全额兑付。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严任鑫晟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在明知鑫晟公司系京圆柚平台的渠道商、鑫晟公司存在资金池的情况下,参与从1860余名出借人处累计非法吸收资金共计8200余万元,对应标的未兑付金额4000余万元。
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严在邦理公司、鑫晟公司的工资报酬共计人民币34.31余万元,款项已全额退赃至公安机关指定账户。
被告人张严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还认为被告人张严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被告人张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严系从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卢祖军(已判决)注册成立上海京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圆资产)从事线下P2P业务,被告人张严负责平面设计工作。2016年7月,卢祖军为了扩展P2P业务,收购了浙江邦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理公司),将邦理公司与京圆资产整合,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杭州市西湖区××路××号××座××幢××座××楼经营京圆柚理财平台,以线下推广、线上投资的方式,先后发展高小云(已判决)任法定代表人的台州盈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盈强,系卢祖军自营渠道)、任典会(已判决)任法定代表人的浙江鑫晟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晟公司)、辜勇(已判决)任法定代表人的巢湖市杰尼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若干家公司为平台提供融资标的,经被告人张严等人任职的风控部门审核后,在京圆柚平台发布“柚房宝”、“柚车宝”、“柚农宝”等理财产品,许诺年化收益6.5%-15%的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2017年12月底,廖国云(另案处理)决定以浙江光大世鼎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收购邦理公司。卢祖军与廖国云约定平台转让费用1.5亿,分期支付,平台未兑付的4.5亿由卢祖军归还。2018年1月1日,廖国云正式接手平台,平台延续之前的经营模式,廖国云另发展了杭州拾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世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营渠道从平台套取资金。截至2018年8月17日,京圆柚平台从8000余名出借人处,非法吸收资金累计人民币14.83亿元,其中充值金额10.99亿元,造成5000余名出借人损失人民币6.03亿元。
经查,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被告人张严在邦理公司任风控专员,负责京圆柚平台标的审核、上标等工作,在明知台州盈强系卢祖军自营渠道,京圆柚平台存在自融的情况下,不履行风控职责,不对标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参与从3400余名出借人处非法吸收资金累计3.99余亿元,案发时已全额兑付。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严任鑫晟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在明知鑫晟公司系京圆柚平台的渠道商、鑫晟公司存在资金池的情况下,参与从1860余名出借人处累计非法吸收资金共计8200余万元,对应标的未兑付金额4000余万元。
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严在邦理公司、鑫晟公司的工资报酬共计人民币34.31余万元,款项已全额退赃至公安机关指定账户。
上述事实,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借款合同、审计报告、户籍证明、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人胡某、黄某、任某、姚某、张某、俞某的证言,被告人张严及同案犯戎磊鑫、任典会、卢祖军、彭钊堃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严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严在任职邦理公司风控专员期间非吸金额累计4亿余元有误,予以纠正。被告人张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严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个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张严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张严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张严退缴在公安机关的人民币343161.26元按比例发还本案有损失的集资参与人;尚未追回的赃款责令被告人张严在承担的责任范围内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彩仙
人民陪审员  徐雁萍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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