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旺寿养老”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3.1.19……【资金清退】该案被告人陈国强于2014年起陆续成立益阳建工农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旺寿老年康复疗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电视台、报纸、宣传册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以10%至15%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至2017年案发共向47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337万余元。
该系列案共涉及21名被告人。最终赫山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主犯陈国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作用大小、退赃退赔情况、认罪态度等情节,判处其余20名被告人6个月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鉴定,该案被告人应退赔金额为2850万余元。
在该系列案件办理过程中,因集资参与人均为老年人,为最大限度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公检法加强联动配合,在注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的同时,更注重对被告人的追赃,及时保全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判决生效后,审执部门及时对接,快速将案件转入执行程序,以应追尽追、应退尽退、应赔尽赔为目标,抓住最佳兑现时机,依法精准快速处置财产和清退资金,至目前共追缴部分集资款、违法所得及退赔款共计10033626元。
1月18日,赫山区法院召开涉“旺寿养老”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执行款(集资款)集中兑付大会,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见证下,将执行款按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法院判决书】
附:陈国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7.16)
附:被告人陈晨曦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夏建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1.17)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5.2)

湖南高院
01月19日 22:27 来自 微博

【法院执行发放“养老钱”1000万余元】“没想到在春节前两天能拿回被骗的钱,这真是最好的新年礼物。”在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集中兑付会现场,当事人陈嗲拉着执行法官的手感激地说道。

陈嗲是益阳“旺寿养老”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受害人。该案被告人陈国强于2014年起陆续成立益阳建工农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旺寿老年康复疗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电视台、报纸、宣传册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以10%至15%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至2017年案发共向47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337万余元。

该系列案共涉及21名被告人。最终赫山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主犯陈国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作用大小、退赃退赔情况、认罪态度等情节,判处其余20名被告人6个月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鉴定,该案被告人应退赔金额为2850万余元。

在该系列案件办理过程中,因集资参与人均为老年人,为最大限度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公检法加强联动配合,在注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的同时,更注重对被告人的追赃,及时保全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判决生效后,审执部门及时对接,快速将案件转入执行程序,以应追尽追、应退尽退、应赔尽赔为目标,抓住最佳兑现时机,依法精准快速处置财产和清退资金,至目前共追缴部分集资款、违法所得及退赔款共计10033626元。

1月18日,赫山区法院召开涉“旺寿养老”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执行款(集资款)集中兑付大会,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见证下,将执行款按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赶在春节前将人民群众的“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

考虑到疫情和老年人行动不便等因素,该院执行局提前准备好领款材料,安排工作人员“一对一”进行服务,于18日-19日两天为集资参与人高效有序发放案款。

自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赫山区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不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严惩养老诈骗犯罪,2022年共审结涉养老诈骗案件9件40人,追缴涉养老诈骗案执行款1769万余元,组织干警进社区,下乡村、到企业开展防诈宣传10余次,发放防诈宣传资料1000余份,展现了赫山区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全力守护老年人“保命钱”、“养老钱”的决心和担当。

温馨提示:如有集资参与人因故不能在1月18日和19日前来赫山区法院办理集资款返还领款手续的,可在2023年3月31日以前,于每周二,携带有效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到赫山区法院执行局办理集资款返还领款手续。


陈国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二审刑事裁定书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9刑终227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国强,男,196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中专文化,经商,住湘潭市雨湖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刑期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19年9月25日从湖南省岳阳监狱押解回益阳受审,现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唐洁荷,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国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湘0903刑初14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国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查阅案卷材料、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陈国强在益阳市高新区成立益阳建工农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农联”),并聘用夏建军(已判决)到该公司工作。为扩大业务,陈国强于2015年6月9日又成立了益阳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服公司”),其子陈晨曦(已判决)为法定代表人,但陈晨曦在2017年5月3日之前未参与民服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2015年11月3日,陈国强又成立湖南旺寿老年康复疗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寿公司”)。建工农联、民服公司、湖南旺寿三家公司一套人马,陈国强为实际控制人。
民服公司下设营业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部门负责人分别为夏建军、段某某、唐炜(已判决),同时夏建军为公司执行总监,负责公司具体事务。营业部主要面向社会融资、放贷;财务部主要负责资金的进入与流出;综合管理部负责文件拟制、下达。
民服公司成立后,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在岳阳、南县等地有“标准化厂房”、湖南固虹农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对外宣称资金雄厚,并通过电视台、报纸宣传,由业务员发放宣传册等方式,以10%至15%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5年11月,湖南旺寿公司成立后,又以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业务员及其直属的业务组长、营销部负责人夏建军均根据投资人投资金额的多少获得相应的提成。2016年7月20日,陈国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其接到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后对夏建军等人谎称有事外出,后于2017年4月24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因无法联系到陈国强,加之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夏建军认为需陈家人出面解决公司出现的问题,遂找到陈晨曦,要其来民服公司主持工作。2017年5月3日,陈晨曦从南县来到民服公司,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经鉴定,民服公司从成立开始至2017年5月3日吸收公众投资款共计2642万元。至案发时止,公司归还了小部分的本金和利息。2019年9月25日,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将在岳阳监狱服刑的被告人陈国强押解至益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国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1日查封了被告人陈国强在益阳市南县工业园区湖南固某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南洲镇的五栋厂房,于2017年9月6日查封了同案人陈晨曦在湖南固某有限公司加工的500吨钢材。被告人陈国强已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国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国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国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国强所吸收的集资款应予以返还。公安机关查封的涉案财物,待诉讼终结依法处置后返还给集资参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国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国强返还所吸收的集资款给集资参与人。对公安机关查封的湖南固某有限公司在南县南洲镇的房产以及500吨钢材,依法处置后返还给集资参与人,不足以返还的部分,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予以返还。
陈国强上诉称,他在岳阳看守所交待了在益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有自首情节;“民服公司”及“建工农联”的实际控制人不是他,一审查明的事实有误;他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陈国强的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国强在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成立益阳建工农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建工农联”),并聘用夏建军(已判决)到该公司工作。为扩大业务,陈国强于2015年6月9日又成立了益阳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民服公司”),其子陈晨曦(已判决)为法定代表人,但陈晨曦在2017年5月3日之前未参与民服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2015年11月3日,陈国强又成立湖南旺寿老年康复疗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寿公司”)。建工农联、民服公司、湖南旺寿三家公司一套人马,陈国强为实际控制人。民服公司下设营业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部门负责人分别为夏建军、段某某、唐炜(已判决)。民服公司成立后,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在岳阳、南县等地有“标准化厂房”、湖南固虹农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对外宣称资金雄厚,并通过电视台、报纸宣传,由业务员发放宣传册等方式,以10%至15%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5年11月,湖南旺寿公司成立后,又以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业务员及其直属的业务组长、营销部负责人夏建军均根据投资人投资金额的多少获得相应的提成。
2016年7月20日,陈国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接到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后对夏建军等人谎称有事外出,后于2017年4月24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因无法联系到陈国强,加之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夏建军遂找到陈晨曦,要其来民服公司主持工作。2017年5月3日,陈晨曦从南县来到民服公司,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经鉴定,民服公司从成立开始至2017年5月3日吸收公众投资款共计2642万元。至案发时止,公司归还了小部分的本金和利息。2019年9月25日,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将在岳阳监狱服刑的上诉人陈国强押解至益阳市看守所。陈国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1日查封了陈国强在益阳市南县工业园区湖南固某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南洲镇的五栋厂房,于2017年9月6日查封了同案人陈晨曦在湖南固某有限公司加工的500吨钢材。上诉人陈国强已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扣押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案发后扣押了旺寿公司、民服公司的内部资料30页。
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及查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查封了旺寿养老城在湖南固某有限公司加工的500吨钢材;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1日查封了被告人陈国强在益阳市南县工业园区湖南固某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南洲镇的五栋厂房。
宣传资料,证明民服公司和建工农联对外宣传时以幻灯片的形式向客户展示的照片与信息。
谅解书,证明部分被害人对陈国强表示谅解。
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附表,证明《益阳市方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民服公司的947份借款合同共计涉及475人,吸收资金共计为3337万元(不含曾吸收但已经退还的部分)。(2)建工农联累计支出19498902元(其中,日常支出6682332.7元、利息支出5965426.4元、旺寿公司投资6851142.9元)。(3)建工农联工资表显示: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2015年3月至2017年5月共计发放工资2640155.38元,含提成707650元。(4)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8月10日,公司吸收资金共计为695万元,归还了这部分金额中的本金和利息共计136万余元;在此期间,公司归还了全部涉案投资款中的本金733万元。以及本案吸收公众存款后退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汇总。
被害人娄某某、莫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彭某某、吴某某、龚某某、曹某某、文某某、龚某某、文某乙、陈某某、盛某某、吴某乙、刘某某、夏某某、曾某某、易某某、王某某、曹某乙、贾某某、姚某某、王某乙、殷某某、文某丙、刘某乙、曹某丙、卜某某、刘某丙、方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徐某某、阳某某、崔某某、曾某丁、周某某、张某乙、陈某乙、曹某戊、阳某乙、彭某丙、马某某、吴某丁、孙某某、徐某、李某某的陈述,分别证明民服公司、旺寿养老城的业务员通过宣传、介绍或者带领他们前往旺寿养老城进行实地考察的方式,向他们吸收资金,他们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之后,将现金交到公司的财务人员手中,借款人一方的签名分别是陈国强、张某、陈晨曦的名字。还证明了各自交纳投资款的时间、金额、期限、利息约定情况以及接待人员姓名、付款方式、返回本金和利息的金额等情况。
证人欧某某的证言,证明民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晨曦,实际控制人是他岳父陈国强,具体负责管理的是夏建军和唐炜。从2016年9月开始,他是旺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只是挂个名,实际控制人还是陈国强,具体负责管理的是夏建军和唐炜。陈国强要他负责公司的施工设计,对外的事情都是夏建军去办的。民服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时,对外宣传是要将资金投入到旺寿公司的建设之中,这是益阳市民政局招商引资的一个项目。
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明民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晨曦,执行总监是夏建军,董事长陈国强,陈国强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收取理财客户资金的户名为欧映的银行卡,归财务总监段某某管理,她不知道资金去向。她本人投资了7万元,收回了2.7万元的本金,共得了13350元的利息。她还介绍朋友李秋香投资了5万元,有4万元本金没有收回。2017年5月3日后,她归还了客户34万元的本金,她不清楚这笔资金的来源。2017年5月初,陈晨曦到公司上班后,她经手的财务支出审批权在陈晨曦手上,但基本上要经过执行总监夏建军的签字。
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她在民服公司任会计,她做的报表经段某某审核,夏建军、陈国强签字后,再由公司出纳进行支付。她通过微信向段某某请示过。客户存1万元,业务员得20元的提成,业务经理杨某林、唐炜和夏建军从中都有提成。2017年5月3日,夏建军找她要某汽车城的借款合同,她打电话向段某某请示,段某某不同意给夏建军。夏建军写了一张便条给她,她就把借据给了夏建军。陈晨曦到民服公司来以后,所吸收的投资款存放在欧某某的银行卡上,卡是唐炜在保管。
证人刘某华的证言,证明她在2016年1月5日到民服公司任业务员。公司在益阳市高新区建一座养老院,已经建成了一座食堂,做了一些道路硬化和养老院的绿化,并以此为由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后来停工了。业务员收入由基本工资和提成构成,提成按照客户投资金额的0.2%计算。现在她手上本金尚未兑付的客户还有四十几个,未兑付金额为300万元左右。她和母亲何某英共投入17万元,共获得收益6630元。公司在2017年5月份以来一直是陈晨曦在主持工作,但陈晨曦在8月11日也失去联系了。
证人欧某戊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在民服公司上班。民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晨曦,董事长是陈国强,陈国强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执行总监夏建军,业务部由夏建军负责。公司建立之初是吸收社会资金,然后将资金贷款给中小企业,从中获取管理费。2015年底,陈国强成立湖南旺寿老年康复疗养服务有限公司,将吸收来的社会资金用于旺寿养老城的项目建设,当时陈国强对外宣称这个养老城是他建的,在南县、岳阳还有其他企业,并组织一些客户到旺寿养老城、南县等地去考察,宣称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应利息,以后要入住旺寿养老城享有优先选择权,从而获得了一些投资者的信任和投资。她大约介绍了37人,投入了250万元左右。她在职期间大约有十二三名业务员,例会和员工集中的时候,陈国强和夏建军在会上给大家讲述如何跟客户做工作。客户存1万元,业务员每月得20元提成,夏建军均有提成,具体多少不清楚。
证人汤某兰的证言,证明她是2014年12月到民服公司上班,2016年12月离开的。她个人投资了30万元,以她亲戚朋友名义投资了10万,这40万元均未收回。她婶婶李某兰、刘某元各投资5万元,已经收回。
证人陈某强的证言,证明旺寿养老城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是陈国强的女婿欧某某,实际控制人是陈国强。2016年10月初,陈国强要他在旺寿养老城工地负责工程量及材料的监管,其妻子负责食堂。平常有客户到“旺寿养老城”参观,组织人员开会及聚餐等事都是夏建军在管。民服公司和旺寿养老城实际上是两个班子一套人马。民服公司平常的管理是他哥哥陈国强和夏建军,他平常只看到公司员工组织开会和发传单。2017年4月,陈国强在岳阳出事后,夏建军和唐炜说陈家应当有个人来主持民服公司的工作,后来他们打电话给陈晨曦,陈晨曦2017年5月份到民服公司开始主持工作,并在外面收回了350万元的贷款,陈晨曦自己拿出来八九十万元,融资了300多万元,但这些钱都被夏建军、唐炜他们拿去支付自己客户的资金了,造成没钱支付其他客户的利息,部分客户就堵住陈晨曦要钱,陈晨曦没办法,只好把手机关了到南县去了。
证人于某君的证言,证明她自2016年4月9日至2017年9月30日在民服公司任业务员,共介绍了26名客户投资,共计225万元。她自己投入了2万元,本金没有收回。她将现金交到财务潘某某的手上,公司出具了借款借据,与她签订了《民间资金中介服务合同》,合同上的借款人是签的张某的名字。
证人戴某辉的证言,证明湖南固某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成立,他投资600多万元,他弟弟戴某查投资200多万元,陈晨曦一直在他们公司做设计和预算工作。2016年底,陈国强要他的公司加工钢材用于旺寿养老城的建设。后来陈晨曦对他说,旺寿养老城的很多债权人因为拖欠利息不能归还本金在找麻烦,要他拖点加工好的钢材去营造一种继续建设旺寿养老城的样子来安抚债权人。他运了105吨钢材到了旺寿养老城,他们公司和陈国强的岳阳固某有限公司没有关系。
证人戴某查的证言,证明湖南固某有限公司是由他和戴某辉共同出资建起来的。陈国强的湖南固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他们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从公司成立之初,陈晨曦就在他们公司上班,直到2017年5月份才到益阳处理陈国强的事情。
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明民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陈国强,法定代表人是陈晨曦,夏建军是执行总监,唐炜负责办公室工作,她于2015年10月份至2017年4月份期间负责财务工作。在陈国强被捕以后,她就没有过问民服公司的工作了,并于2017年5月2日离开公司,她没有将陈国强被捕的事情明确告诉夏建军和唐炜等人。民服公司吸收进来的资金大部分都入了欧映和欧某某的银行卡,欧某的建设银行的卡由陈国强直接掌管,欧某某的华融湘江银行卡由她掌管,出纳潘某某掌管自己的银行卡。旺寿养老城工地上的付款都是通过陈晨曦妻子戴某的华融湘江银行卡走的账。她在2015年底知道陈国强的湖南固某有限公司的资产被查封、冻结;在2016年上半年知道陈国强的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资产被查封、冻结,在2017年2月知道旺寿养老城工程停工。2015年10月以来,她的工资基本上被陈国强领走了,但陈国强每月给她3000元。她向公司投资了5万元,其母亲、舅舅共投资了14万元,他们总共得了67000余元利息,本金也已取走,是从收到的某汽车城的还款中支付的。2017年4月底时,夏建军找她想把某汽车城的300万元应收账款提前收回,以支付他和唐炜等人直接吸收的客户本金,她不同意这笔钱由夏建军、唐炜掌控使用,就嘱咐罗某不要将某汽车城的借款资料交给夏建军和唐炜,后罗某经不住夏建军和唐炜的施压,将资料交给了夏建军和唐炜。他们要回这笔借款后,用来归还了夏建军和唐炜自己的投资和直接吸收的客户的投资资金。
同案人王某的供述,证明她于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在民服公司工作,任业务组长。她共介绍了20多个人投资,共计130多万元。她个人投资了5万元,本金已收回。她所介绍的客户还有100多万元没有收回。客户存1万元,业务员可得20元提成,业务经理杨某林、唐炜和夏建军都有提成。客户的钱投进了民服公司后,有部分用去建养老城了,业务员对外宣传也是以养老城项目为主。
同案人唐炜的供述,证明民服公司于2015年6月9日成立,她是办公室主任,总经理是陈晨曦,营销总监是夏建军。建工农联与民服公司是一套人马。夏建军的主要工作是公司业务,并和陈国强一起参与公司的对外协调。2016年以来,民服公司以建设“湖南旺寿养老城”为名义吸收存款,每月支付利息,到期后可以支取本金。到案发时,“湖南旺寿养老城”已经建成了一栋食堂,做了一些绿化和道路硬化,修了几栋独立的单元,但这个项目在2017年过年后就暂停施工了。旺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夏建军,股东有夏建军、易卫兵、段某某、她和湖南固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她、夏建军、易某某3人都只是挂名,实际股份都是陈国强的。2016年9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国强的女婿欧某某。公司为旺寿养老城项目策划、制作了宣传单,宣传内容是陈国强、夏建军、业务员从外面收集的一些资料,放到综合管理部,由她整理、制作出式样,并经陈国强、夏建军签字认可后,她再找广告公司印制的。公司有专职业务员16名、兼职业务员11名。专职的分2组,一组由杨某林负责,主要做民间资金;另一组由王敏负责,主要做旺寿养老城项目,业务员都经过了简单的培训,夏建军有时也会进行一些业务指导。专职业务员由底薪加绩效(提成)组成,另外还有补贴等,客户每存1万元,业务员得20元的提成,对应的业务经理得5元的提成,夏建军对所有的业务有2元的提成。2017年春节过后,政府的停工通知书贴在旺寿养老城工地现场,旺寿养老城被责令停工,夏建军知道这个情况。2017年5月3日,夏建军将陈晨曦叫来公司,她和夏建军到了陈晨曦的办公室,向陈晨曦问清陈国强的去向,陈晨曦告诉了陈国强被岳阳公安机关羁押的事情,并说陈国强一个月后就会回来。5月3日,因公司账上没钱了,夏建军要求将某汽车城的300万元借款收回来,段某某在之前已经要回了50万元,另外的250万元借款分别打到了她、欧映、欧某某的账户上了。她账户上的100万元经夏建军签字同意后归还给了她的客户的投资款,公司将另外150万元都支付了客户的本金。
同案人杨某林的供述,证明他自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在民服公司上班,民服公司的董事长是陈国强,法定代表人是陈晨曦。执行总监是夏建军,公司下设业务部、财务部和综合部三个部门。业务部和综合部负责人是夏建军,其中业务部由他兼管,人员分为二组,一组由他负责,另一组刚开始由欧映负责,欧某离职后由王某负责。为了吸收更多的客户,他和夏建军、唐炜一起就开始对外招聘业务员,同时,他还负责对外宣传、推广公司产品(旺寿养老城项目),介绍老年客户到民服公司投资。他共介绍了25名客户投资,资金148万元,还有24人的本金没有收回,共计资金146万元。他个人投资了4万元,本金没有收回来。他介绍的客户投资1万元,可得25元的提成,他组里业务员的客户每投资1万元,他得5元的提成。民服公司运作模式主要是通过业务员向老年客户介绍“旺寿养老城”项目,增强老年人的归属感和信任感,吸引老年客户投资,并支付客户相应利息,从而获得老年客户的投资。旺寿养老城项目在谢林港,他带客户去参观过,他在2017年5月左右得知该项目停工了。陈晨曦在陈国强出事以后才到公司来接手全面工作,直到2017年8月。
同案人陈晨曦的供述,证明2015年9月左右,他爸爸陈国强在益阳注册了民服公司,用于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法定代表人是他,但公司这边的事情是由他爸爸和执行总监夏建军负责管理。自2015年至2017年5月初,他在戴某辉的湖南固某有限公司上班。2017年4月的一天,陈某强告诉他父亲因在岳阳借钱之事被公安羁押。5月初,夏建军给他打电话说他爸爸没上班了,要他去管理公司。他便于5月3日到益阳接手了民服公司的管理工作。当天他将陈国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羁押之事告诉了夏建军和唐炜。夏建军要他不告诉员工和客户他爸被岳阳羁押的事,融资的事要继续搞,就说陈国强是在外面收账,并决定在5月4日召开员工大会,由他和夏建军在会上作动员。他还到了旺寿养老城的工地,看见被贴上了执法部门的停工通知书。他同夏建军、唐炜一起到某汽车城收回了借款300万元和利息。这些钱都用于归还夏建军、唐炜指定的投资人手里的投资款。他和夏建军还收回了一个客户的借款50万,用来归还了出纳潘某某介绍的投资人的资金。公司财务用的1张是欧某某的建设银行卡,用于收取其他公司归还他公司的借款。另1张是潘某某的华融湘江银行卡,用于支付投资人的利息,这两张卡都由潘某某保管。他来公司后,公司账户基本没用过,都是用员工的私人银行账户,通过唐炜、欧某的私人账户给其他企业借过款。到2017年8月10日,公司没有钱了,他就离开公司回了南县。旺寿公司是他爸爸成立的,实际控制人是他爸爸,夏建军原来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欧某某。他是在2016年开始接触这个项目,案发前几个月才了解一些具体情况的。宣传资料上讲这个项目是益阳市民政局招商引资的,旺寿公司与谢林港镇曹某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该合同镇政府、村委会都盖了章,另外益阳市民政局向高新区政府、益阳市政府请求批复旺寿养老城项目,但一直没有通过政府的审批。岳阳固某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等共价值5000万左右,目前公司资产被岳阳法院冻结,该公司还有2000多万应收款没有收回。
同案人夏建军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在2013年到益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担任副主任,兼任益阳市银城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副经理,在2015年4月到建工农联兼任执行总监,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15日在建工农联工作。他在民服公司负责公司制度的健全、业务员的管理以及借款方的偿还能力调查。2016年2月23日,他与陈国强签订了一份《代持股协议》,由他代持陈国强在旺寿公司的股份,他自己没有入股。建工农联、民服公司和旺寿公司都是陈国强的,三个公司是同一套工作人员,同一地点办公。建工农联主要是从事资产租赁、资产管理、资产买卖工作,还有民间资金贷款服务。具体工作是为陈国强在南县经开区建的6栋厂房招商引资,让别的企业租赁厂房,收取租金;另外别人建的厂房需要租赁,也可以将租赁广告挂在该公司招租,作为一个租赁中介平台。该公司还向中小企业以及个人办理贷款业务,收取相应的利息。在建工农联成立之初,因贷款业务的资金主要是陈国强自己的资金,为了扩大业务规模,陈国强想建立一个融资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人解决一些短期资金的需求,便于2015年6月模仿岳阳民服公司的做法,注册成立了益阳民服公司,通过对资金的运作,从中赚取利息差价。2016年旺寿养老城项目启动后,他们又通过旺寿养老城项目进行宣传(发资料、组织考察、培训),吸引了大量的客户投资,特别是老年客户,他们将吸收到的客户资金借给那些短期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或个人,从中赚取利息差价。两年间,公司主要就借给益阳某汽车城一笔是300万、一笔500万,还有一笔是借给私人50万,这几笔钱都收回了。公司将散户的钱收上来,打在陈国强、欧某、陈晨曦、欧某某的账户上,这些银行卡都是由段某某掌握,但这些钱去哪里了他也不清楚。2017年6月15日,他离开公司时,公司吸收的资金在3100万元左右。他个人投资了23万元,后收回了本金,共获得64000余元利息。陈晨曦是在陈国强多日无音讯,公司资金断裂、财务人员段某某拿不出钱的情况下来公司工作的。2017年5月份以后吸收进来的钱部分进了欧某某的账上。陈晨曦来后,公司组织过一次营销活动,是他、陈晨曦、唐炜、杨某林、王某等人在一起商议的,吸收进来的钱,他个人支付了自己介绍进来的客户的本金和利息。
上诉人陈国强的供述,证明湖南固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他,建工农联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某孝,民服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晨曦,这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他。在2017年4月他被逮捕以后,夏建军将他儿子陈晨曦叫到民服公司负责运作。夏建军是民服公司的执行总监,招聘人员、策划、业务、宣传、财务等工作都是夏建军为主,唐炜协助夏建军。旺寿公司是2015年11月3日成立的。股东由湖南固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段某某、唐炜、易某某、夏建军组成。开始时的法定代表人是夏建军,在2016年10月变更为欧某某。旺寿养老城没有在规划局、国土局办规划、征地手续,更没有报建。投资户的利息是通过他的签字同意后,由唐炜或欧某的个人账户按投资户交钱日的下月当日向投资户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利息。他和夏建军一起完成的养老城项目的相关手续。2016年2月,他与唐炜、易某某、夏建军签订了《代持股协议》。2015年下半年,夏建军带着社会融资人员去南县看了他的标准化厂房。2016年,夏建军、唐炜经常带社会融资人员到益阳市谢林港镇的旺寿养老城参观,目的是要融资人员相信公司的实力,借钱给公司。2016年春节前,民服公司在益阳电视台打了两个月的广告,并且印了两个宣传册,一个是民服公司的宣传册,另一个是关于旺寿养老城的宣传册。民服公司处于一个中介位置,投资户的钱通过他们公司借给需要的客户,面对面将钱交给需要借钱的客户。通过宣传,公司购置了1台中巴车、2台救护车,用车承载投资客户到旺寿养老城基地去参观,使投资户与公司签借款合同,让投资户交钱,资金进入到唐炜、欧某的个人账户上,通过他的签字同意后再将资金转给旺寿养老城建筑商的账户里。借款合同上的借款方签的张某的名字,他没有获得张某的授权,张某也没有参与民服公司的经营,是他在借款合同上作为借款人签的张某的名字。
户籍信息,证明上诉人陈国强的基本身份情况。
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9月25日,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将在岳阳监狱服刑的上诉人陈国强押解至益阳市看守所。
26(2018)湘0903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以及同案人陈晨曦、夏建军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27.(2017)湘060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2019)湘06刑终2号刑事裁定书,证明上诉人陈国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岳阳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国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陈国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已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陈国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上诉人陈国强所吸收的集资款应予以返还,公安机关查封的涉案财物,诉讼终结依法处置后返还给集资参与人。关于上诉人陈国强上诉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陈国强向岳阳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供述了其在岳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但其供述在益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在益阳公安机关掌握该犯罪事实以后,故不能认定陈国强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关于上诉人陈国强上诉提出一审认定的事实部分不实的辩解意见,经查,原判认定上诉人陈国强的犯罪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鉴定结论、上诉人陈国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且有同案人的生效判决予以证实,上诉人陈国强的犯罪事实足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陈国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陈国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原判对其量刑已综合考虑了陈国强的相关从轻情节,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陈国强在一审中认罪认罚,原判已对其从轻处罚,二审中对事实及量刑提出异议,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上诉人陈国强的量刑予以维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鲁毅东
审 判 员 叶 青
审 判 员 雷 蕾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嘉馨
书 记 员 蔡 婉


陈晨曦、夏建军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湘0903刑初332号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晨曦,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大专文化,益阳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卫斌,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建军,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益阳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监,住益阳市赫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飞跃,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文,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刑诉(2018)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晨曦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夏建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晨曦及其辩护人刘卫斌,被告人夏建军及其辩护人王飞跃、李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个月;因案情复杂,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4年8月12日,陈某4(另案处理)在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金山国际广场108C成立益阳建工农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工农联成立后,被告人夏建军经人介绍后被聘用到建工农联工作。建工农联成立之初,为了扩大业务,2015年6月9日,陈某4以其儿子陈晨曦的名义成立了益阳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陈晨曦为法定代表人,但其在2017年5月3日之前未参与民服公司实际经营管理。2015年11月3日,陈某4又成立了湖南旺寿老年康复疗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建工农联、民服公司、湖南旺寿三家公司一套人马,陈某4为实际控制人。
民服公司下设营业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部门负责人别为夏建军、段某、唐某,同时夏建军为公司执行总监,负责公司具体事务。营业部主要面向社会融资、放贷;财务部主要负责资金的进入与流出;综合管理部负责文件拟制、下达。
民服公司成立后,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在岳阳、南县等地有“标准化厂房”、湖南固虹农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对外宣称资金雄厚,通过电视台宣传、日报宣传、由业务员发放宣传册等方式,以10%至15%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5年11月,湖南旺寿公司成立后,又以旺寿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业务员及其直属的业务组长、营销部负责人夏建军均根据投资人投资金额的多少获得相应的提成。
2016年7月20日,陈某4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陈某4接到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后对夏建军等人谎称外出,之后被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逮捕,2017年5月段某也离开公司。因无法联系到陈某4、段某,加之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夏建军认为需陈家人出面解决,遂找到陈晨曦,让其来民服公司主持工作。2017年5月3日,陈晨曦从南县来到民服公司,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经鉴定,民服公司至2017年5月3日吸收公众投资款共计2642万元。
二、集资诈骗罪
2017年5月3日,被告人陈晨曦主持民服公司工作后,在办公室告知被告人夏建军、唐某两人陈某4因涉嫌犯罪已被逮捕。夏建军让陈晨曦不要怕,需稳定人心,对外隐瞒陈某4被捕的事实,夏建军在明知民服公司前期吸收的资金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提议继续对外吸收资金。2017年5月,陈晨曦和夏建军、唐某、杨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商议,决定以端午节为主题开展一次营销活动,客户每投资一万元,当即发放50元的红包,众人都表示同意。夏建军在修改方案后开始向社会公众宣传,吸收资金。为了偿还集资款,夏建军、唐某要回了之前借给晓园汽车的300万元,并连同新吸收进来的资金归还两人自己及其他关系较好的业务员之前吸收的投资款。2017年6月15日,夏建军离开民服公司。在这次营销活动结束后,公司仍然资金紧缺,杨某等人再次向陈晨曦提议开展营销活动,陈晨曦表示同意,并于2017年6月底7月初再次组织开展了一次对外吸收资金的营销活动。
2017年8月11日,因民服公司已无能力支付任何利息,陈晨曦关闭手机离开公司回到南县。投资人在无法联系到陈晨曦、陈某4、夏建军、段某的情况下报案。2017年8月26日上午,民警通过电话传唤陈晨曦到案,同年9月7日,民警在长沙开福区湘江世纪城地下车库将夏建军抓获。
经鉴定,民服公司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8月10日吸收存款合计695万元,其中案发前已归还的本金及予以折抵本金的利息共计136万余元;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6月15日共计吸收存款402万元,其中案发前已归还这部分金额中的本金及予以折抵本金的利息共计88万余元。益阳建工农联累计支出19498902元,其中日常支出7361500.7元,利息支出5965426.4元(其中有679168元包含在日常支出中,总计数中已扣除),旺寿投资资金为6851142.9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建军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建军、陈晨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建军、被告人陈晨曦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晨曦辩称,他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涉案金额没有695万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数额有重复计算的可能。
其辩护人刘卫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陈晨曦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陈晨曦吸收存款的犯罪金额没有695万元;3.陈晨曦是自动到公司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的,应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夏建军辩称,他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其辩护人王飞跃、李文提出的辩护意见分别是:1.被告人夏建军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罪处罚;2.对于夏建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并认定夏建军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3.夏建军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并没有实际履行执行总监的职责,所吸收的资金归陈某4、陈晨曦所有的公司占有,夏建军个人没有获取非法利益,应认定为从犯;4.起诉书指控夏建军自2017年5月3日至6月15日吸收的存款为402万元的事实有误,应为393万元。5.对于夏建军的犯罪数额应当剔除其本人、公司员工及员工亲友的投资数额共计404万元。
经审理查明: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4年8月12日,陈某4(另案处理)在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金山国际广场108C成立益阳建工农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农联”),法定代表人为陈某6。公司建工农联成立后,被告人夏建军经人介绍后被聘用到建工农联工作。建工农联成立之初,为了扩大业务,2015年6月9日,陈某4又成立了益阳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服公司”),陈某4的儿子陈晨曦为法定代表人,但陈晨曦在2017年5月3日之前未参与民服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2015年11月3日,陈某4又成立了湖南旺寿老年康复疗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寿公司”),法定代表人先为夏建军,后改为欧某1。建工农联、民服公司、旺寿公司系一套人马,陈某4为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民服公司下设营业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部门负责人别为夏建军、段某、唐某,被告人夏建军为民服公司执行总监,负责公司具体事务。营业部主要面向社会融资、放贷;财务部主要负责资金的进入与流出;综合管理部负责文件拟制、下达。
民服公司成立后,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在岳阳市、南县等地有“标准化厂房”、湖南固虹农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名义对外宣称民服公司资金雄厚,通过电视台宣传、日报宣传、由业务员发放宣传册等方式,以10%至15%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5年11月,旺寿公司成立后,又以旺寿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部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业务员及其直属的业务组长、营销部负责人夏建军均根据投资人的投资金额获得相应的提成。
2016年7月20日,陈某4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其接到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传唤时对夏建军等人谎称自己有事外出,后被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公司分管财务的段某也于2017年5月初离开公司。因无法联系到陈某4、段某,加之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夏建军认为需要陈家人出面解决公司出现的问题,遂找到陈晨曦,要其来民服公司主持工作。2017年5月3日,陈晨曦从南县来到民服公司,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经鉴定,民服公司自成立开始至2017年5月2日吸收的公众资金共计为2642万元。至案发时止,公司归还了其中小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二、集资诈骗罪
2017年5月3日,被告人陈晨曦主持民服公司工作后,在办公室告知被告人夏建军、唐某两人陈某4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羁押的情况。夏建军让陈晨曦不要怕,需稳定人心,对外隐瞒陈某4被捕的事实,夏建军在明知民服公司前期吸收的资金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提议继续对外吸收资金。2017年5月,陈晨曦和夏建军、唐某、杨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商议,决定以端午节为主题开展一次营销活动,客户每投资一万元,当即发放50元的红包,众人都表示同意。夏建军在修改方案后开始向社会公众宣传,吸收资金。为了偿还集资款,夏建军、唐某要回了之前借给晓园汽车城的300万元,并连同新吸收进来的资金归还两人自己及其他关系较好的业务员之前吸收的投资款。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夏建军离开了民服公司,其集资诈骗金额为303万余元。此后,因公司仍然资金紧缺,杨某等人再次向被告人陈晨曦提议开展营销活动,陈晨曦表示同意,并于2017年6月底、7月初再次组织开展了一次对外吸收资金的营销活动。
因民服公司已无能力支付任何本金和利息,2017年8月11日,陈晨曦便离开了公司回到了南县,并关闭手机。投资人在无法联系到陈晨曦、陈某4、夏建军、段某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陈晨曦集资诈骗金额为558万余元。
2017年8月26日上午,民警通过电话将被告人陈晨曦传唤到案;同年9月7日,民警在长沙开福区湘江世纪城地下车库将被告人夏建军抓获。
经鉴定,益阳建工农联累计支出19498902元,其中日常支出7361500.7元、利息支出5965426.4元、旺寿养老城投资额为6851142.9元。益阳民服公司自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8月10日共计吸收存款合计695万元(其中案发前已归还这部分金额中的本金及予以折抵本金的利息共计136万余元);自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6月15日共计吸收存款合计为393万元(其中案发前已归还这部分金额中的本金及予以折抵本金的利息共计88万余元)。
至案发时止,尚有475名投资人的本金没有还清。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欧某1的证言,证明民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晨曦,实际控制人是他其岳父陈某4,具体负责管理的是夏建军和唐某。从2016年9月开始,他是旺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只是挂个名,实际控制人还是陈某4,具体负责管理的是夏建军和唐某。陈某4要他负责公司的施工设计,对外的事情都是夏建军去办的。民服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时,对外宣传是要将资金投入到旺寿公司的建设之中,这是益阳市民政局招商引资的一个项目。
2.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民服公司于2015年6月9日成立,她是办公室主任,总经理是陈晨曦,营销总监是夏建军。建工农联与民服公司是一套人马。夏建军的主要工作是公司业务,并和陈某4一起参与公司的对外协调,比如说旺寿养老城项目初期的立项、选址等事情,夏建军都参加了。2016年以来,民服公司以建设“湖南旺寿养老城”为名义吸收存款,每月支付利息,到期后可以支取本金。到案发时,“湖南旺寿养老城”已经建成了一栋食堂,做了一些绿化和道路硬化,修了几栋独立的单元,但这个项目在2017年过年后就暂停施工了。旺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夏建军,股东有夏建军、易某、段某、她和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她、夏建军、易某3人都只是挂名,实际股份都是陈某4的。2016年9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4的女婿欧某1。公司为旺寿养老城项目策划、制作了宣传单,宣传内容是陈某4、夏建军、业务员从外面收集的一些资料,放到综合管理部,由她整理、制作出式样,并经陈某4、夏建军签字认可后,她再找广告公司印制的。公司有专职业务员16名、兼职业务员11名。专职的分2组,一组由杨某负责,主要做民间资金;另一组由王某1负责,主要做旺寿养老城项目,业务员都经过了简单的培训,夏建军有时也会进行一些业务指导。专职业务员由底薪加绩效(提成)组成,另外还有补贴等,客户每存1万元,业务员得20元的提成,对应的业务经理得5元的提成,夏建军对所有的业务有2元的提成。2017年春节过后,政府的停工通知书贴在旺寿养老城工地现场,旺寿养老城被责令停工,夏建军知道这个情况。2017年五一节以后,公司找不到段某了,她感觉陈某4出了事。5月3日,夏建军将陈晨曦叫来公司,她和夏建军到了陈晨曦的办公室,向陈晨曦问清陈某4的去向,陈晨曦告诉了陈某4被岳阳公安机关羁押的事情,并说陈某4一个月后就会回来。5月3日,因公司账上没钱了,夏建军要求将晓园汽车城的300万元借款收回来,段某在之前已经要回了50万元,另外的250万元借款分别打到了她、欧某2、欧某1的账户上了。她账户上的100万元经夏建军签字同意后归还给了她的客户的投资款,公司将另外150万元都支付了客户的本金。2017年5月4日,公司召开了动员大会,稳定人心。5月份,陈晨曦、夏建军和业务部的业务组长等人还策划了一次营销活动。7月份,陈晨曦又策划了一次营销活动。她共计得了1.8万元的利息。
3.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民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晨曦,执行总监是夏建军,董事长陈某4,陈某4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收取理财客户资金的户名为欧某2的银行卡,归财务总监段某管理,她不知道资金去向。她本人投资了7万元,收回了2.7万元的本金,共得了13350元的利息。她还介绍朋友李秋香投资了5万元,有4万元本金没有收回。2017年5月3日后,她归还了客户34万元的本金,她不清楚这笔资金的来源。2017年5月初,陈晨曦到公司上班后,她经手的财务支出审批权在陈晨曦手上,但基本上要经过执行总监夏建军的签字。
4.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她在民服公司任会计,她做的报表经段某审核,夏建军、陈某4签字后,再由公司出纳进行支付。她通过微信向段某请示过,她和段某的微信名分别叫“刺猬的拥抱”和“平安莲”。客户存1万元,业务员得20元的提成,业务经理杨某、唐某和夏建军从中都有提成。2017年5月3日,夏建军找她要晓园汽车城的借款合同,她打电话向段某请示,段不同意给夏建军。夏建军写了一张便条给她,内容是:“今收到罗某提供的晓园汽车城借款借据一套,所有责任由我承担”,她就把借据给了夏建军。陈晨曦到民服公司来以后,所吸收的投资款存放在欧某1尾号为405的银行卡上,卡是唐某在保管。
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她于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在民服公司工作,任业务组长。她共介绍了20多个人投资,共计130多万元。她个人投资了5万元,本金已收回。她所介绍的客户还有100多万元没有收回。客户存1万元,业务员可得20元提成,业务经理杨某、唐某和夏建军都有提成。客户的钱投进了民服公司后,有部分用去建养老城了,业务员对外宣传也是以养老城项目为主。2017年8月,民服公司归还她4万元,其中1万元到期,3万没到期。
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她在2016年1月5日到民服公司任业务员。公司在益阳市高新区云雾山下建一座养老院,已经建成了一座食堂,做了一些道路硬化和养老院的绿化,并以此为由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后来停工了。业务员收入由基本工资和提成构成,提成按照客户投资金额的0.2%计算。现在她手上本金尚未兑付的客户还有四十几个,未兑付金额为300万元左右。她和母亲何某投入17万元,共获得收益6630元。公司在2017年5月份以来一直是陈晨曦在主持工作,但陈晨曦在8月11日也失去联系了。
7.证人欧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在民服公司上班。民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晨曦,董事长是陈某4,陈某4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执行总监夏建军,业务部由夏建军负责。公司建立之初是吸收社会资金,然后将资金贷款给中小企业,从中获取管理费。2015年底,陈某4成立湖南旺寿老年康复疗养服务有限公司,将吸收来的社会资金用于旺寿养老城的项目建设,当时陈某4对外宣称这个养老城是他建的,在南县、岳阳还有其他企业,并组织一些客户到旺寿养老城、南县等地去考察,宣称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应利息,以后要入住旺寿养老城享有优先选择权,从而获得了一些投资者的信任和投资。她大约介绍了37人,投入了250万元左右。这些人的本金至今没有收回。她自己在职期间投资大约10万元,离职前已收回,获得利息大约20000元。她在职期间大约有十二三名业务员,例会和员工集中的时候,陈某4和夏建军在会上给大家讲述如何跟客户做工作。客户存1万元,业务员每月得20元提成,夏建军均有提成,具体多少不清楚。如果客户投资金额没有抽走,其所对应的业务经理和夏建军每月都有提成。
8.证人汤某的证言,证明她是2014年12月到民服公司上班,2016年12月离开的。她个人投资了30万元,以她亲戚朋友名义投资了10万,这40万元均未收回。她婶婶李某、刘某各投资5万元,已经收回。
9.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旺寿养老城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某4的女婿欧某1,实际控制人是陈某4。2016年10月初,陈某4要他在旺寿养老城工地负责工程量及材料的监管,其妻子负责食堂。平常有客户到“旺寿养老城”参观,组织人员开会及聚餐等事都是夏建军在管。民服公司和旺寿养老城实际上是两个班子一套人马。民服公司平常的管理是他哥哥陈某4和夏建军,他平常只看到公司员工组织开会和发传单。2017年4月,陈某4在岳阳出事后,夏建军和唐某说陈某5当有个人来主持民服公司的工作,后来他们打电话给陈晨曦,陈晨曦2017年5月份到民服公司开始主持工作,并在外面收回了350万元的贷款,陈晨曦自己拿出来八九十万元,融资了300多万元,但这些钱都被夏建军、唐某他们拿去支付自己客户的资金了,造成没钱支付其他客户的利息,部分客户就堵住陈晨曦要钱,陈晨曦没办法,只好把手机关了到南县去了。
10.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他自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在民服公司上班,民服公司的董事长是陈某4,法定代表人是陈晨曦。执行总监是夏建军,公司下设业务部、财务部和综合部三个部门。业务部和综合部负责人是夏建军,其中业务部由他兼管,人员分为二组,一组由他负责,另一组刚开始由欧某2负责,欧某2离职后由王某1负责。为了吸收更多的客户,他和夏建军、唐某一起就开始对外招聘业务员,同时,他还负责对外宣传、推广公司产品(旺寿养老城项目),介绍老年客户到民服公司投资。他共介绍了25名客户投资,资金148万元,还有24人的本金没有收回,共计资金146万元。他个人投资了4万元,本金没有收回来。他介绍的客户投资1万元,可得25元的提成,他组里业务员的客户每投资1万元,他得5元的提成。民服公司运作模式主要是通过业务员向老年客户介绍“旺寿养老城”项目,增强老年人的归属感和信任感,吸引老年客户投资,并支付客户相应利息,从而获得老年客户的投资。旺寿养老城项目在谢林港镇楠木塘村,他带客户去参观过,他在2017年5月左右得知该项目停工了。陈晨曦在2017年5月份之前很少来公司,只在有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时才来,陈晨曦在陈某4出事以后才到公司来接手全面工作,直到2017年8月。
11.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她自2016年4月9日至2017年9月30日在民服公司任业务员,共介绍了26名客户投资,共计225万元。她自己投入了2万元,本金没有收回。她将现金交到财务潘某的手上,公司出具了借款借据,与她签订了《民间资金中介服务合同》,合同上的借款人是签的张某5的名字。
12.证人戴某1的证言,证明湖南固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成立,他投资600多万元,他弟弟戴某2投资200多万元,陈晨曦一直在他们公司做设计和预算工作。2016年底,陈某4要他的公司加工钢材用于旺寿养老城的建设。后来陈晨曦对他说,旺寿养老城的很多债权人因为拖欠利息不能归还本金在找麻烦,要他拖点加工好的钢材去营造一种继续建设旺寿养老城的样子来安抚债权人。他运了105吨钢材到了旺寿养老城,陈某4没有支付加工费给他,2017年5月份,陈晨曦去打理益阳民服公司的事务了。他们公司和陈某4的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没有关系。
13.证人戴某2的证言,证明湖南固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由他和戴某1共同出资建起来的。陈某4的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他们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从公司成立之初,陈晨曦就在他们公司上班,直到2017年5月份才到益阳处理陈某4的事情去了。
14.证人曹某1的证言,证明旺寿养老城选址是在她承包的山林地上,2016年2月29日,她作为甲方与乙方旺寿公司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楠木塘村村委是丙方,承租期限是20年。陈某4是旺寿养老城当家的。
15.证人段某的证言,证明民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陈某4,法定代表人是陈晨曦,夏建军是执行总监,唐某负责办公室工作,她于2015年10月份至2017年4月份期间负责财务工作。在陈某4被捕以后,她就没有过问民服公司的工作了,并于2017年5月2日离开公司,她没有将陈某4被捕的事情明确告诉夏建军和唐某等人。但夏建军、唐某可能对陈某4的去向产生了怀疑,唐某曾找她要求看陈某4外出的机票。民服公司吸收进来的资金大部分都入了欧某2和欧某1的银行卡,欧某2的建设银行的卡由陈某4直接掌管,欧某1的华融湘江银行卡由她掌管,出纳潘某掌管自己的银行卡。旺寿养老城工地上的付款都是通过陈晨曦妻子戴某的华融湘江银行卡走的账。她在2015年底知道陈某4的湖南固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资产被查封、冻结;在2016年上半年知道陈某4的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资产被查封、冻结,但她不记得是否有告诉夏建军和唐某;在2017年2月知道旺寿养老城工程停工。2015年10月以来,她的工资基本上被陈某4领走了,但陈某4每月给她3000元。她向公司投资了5万元,其母亲、舅舅共投资了14万元,他们总共得了67000余元利息,本金也于2017年6月3日、9日取走,是从收到的晓园汽车城的还款中支付的。2017年4月底时,夏建军找她想把晓园汽车城的300万元应收账款提前收回,以支付他和唐某等人直接吸收的客户本金,她不同意这笔钱由夏建军、唐某掌控使用,就嘱咐罗某不要将晓园汽车城的借款资料交给夏建军和唐某,后罗某经不住夏建军和唐某的施压,将资料交给了夏建军和唐某。他们要回这笔借款后,用来归还了夏建军和唐某自己的投资和直接吸收的客户的投资资金。她不清楚2017年5月3日以后公司资金的去向和管控情况。她不认识张某5。
16.证人娄某、莫某、张某1、胡某、彭某1、吴某1、龚某1、曹某2、文某1、龚某2、文某2、陈某2、盛某、吴某2、刘某2、夏某、曾某1、易某、王某2、曹某3、贾某、姚某1、王某3、殷某、文某3、刘某3、曹某4、卜某、刘某4、方某、张某2、姚某2、徐某1、阳某1、崔某、曾某2、周某、张某3、陈某3、曹某5、阳某2、彭某2、马某、吴某3、孙某、徐某2、李某的证言,分别证明民服公司、旺寿养老城的业务员通过宣传、介绍或者带领他们前往旺寿养老城进行实地考察的方式,向他们吸收资金,他们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之后,将现金交到公司的财务人员手中,借款人一方的签名分别是陈某4、张某4、陈晨曦的名字。还证明了各自交纳投资款的时间、金额、期限、利息约定情况以及接待人员姓名、付款方式、返回本金和利息的金额等情况。
(二)书证
1.《扣押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案发后扣押了旺寿公司、民服公司的内部资料30页。
2.《查封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证明公安机关查封了旺寿养老城在湖南固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的500吨钢材。
3.《银行账户冻结审核审批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冻结了陈某4的1张益阳农商银行卡,账户余额为60.25元。
4.《旺寿公司登记注册资料》,证明该公司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3日成立,经营范围是老年保健、疗养、护理、看护、托管服务、心理咨询等,位于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金山国际广场108C。法定代表人系夏建军,董事长系陈某4。2016年9月14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均变更为欧某1。
5.《民服公司登记注册资料》,证明该公司于2015年6月8日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民间资金登记咨询服务、房屋租赁服务及二手房交易服务、中小企业设备租赁服务。陈晨曦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占股情况是:建工农联占股28%,固虹楠健占股30%,陈某6占股6%,陈某4占股36%。
6.《建工农联登记注册资料》,证明该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李大名,经营范围为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项目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财务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财务顾问。2015年1月12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6。占股情况是:陈某4占股60%;李大名占股5%,陈某6占股35%。
7.《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资料》,证明该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成立,曾用名为“湖南固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陈某4,其占股99%,段某占股1%。
8.《民服公司的主要员工列表》,证明该公司董事长为陈某4,营销总监为夏建军,法定代表人为陈晨曦。
9.《旺寿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2015年10月29日,夏建军主持召开旺寿公司董事会,选举陈某4为公司董事长,夏建军为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与会人员全体签字。
10.《代持股协议3份》,证明2016年2月23日,陈某4将自己在旺寿公司的300万元股份分别委托易某1、唐某持股,行使股东权利;陈某4将自己在旺寿公司的300万元股份委托夏建军持股,行使股东权利。
11.《便条》,证明夏建军从罗某手里拿走晓园汽车城的借款资料,向罗某书写了1张便条,内容为:“今收到罗某提供的晓园汽车城借款借据一套,所有责任由我承担”。
12.湖南旺寿养老生态园《可行性分析报告》、《规划设计合同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图》,证明湖南旺寿养老公园项目的规划设计、环境评估等情况。
13.湖南旺寿老年康复疗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建湖南旺寿养老生态园的请示》,证明该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8日、2015年12月8日、2016年1月8日,请示益阳市高新区经济合作局,高新区社会工作部,高新区工委、管委会,报请在谢林港镇楠木塘村征用建设用地60亩,租用流转土地228亩(均为楠木塘村的集体林地)。上述单位均同意请示,建议呈请上级领导批准。
14.《湖南旺寿养老生态园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证明2016年3月18日,益阳市民政局与旺寿公司就建设旺寿养老城签订合作协议。民政局一方由蔡名科签字,旺寿养老城一方由夏建军签字。
15.益阳市民政局出具的《公函》,证明2016年3月21日,益阳市民政局同意旺寿公司筹建旺寿养老城,并于2017年3月6日向益阳市高新区管委会出具关于请予支持湖南旺寿养老城项目建设的函。
16.《土地流转合同与水库流转合同》,证明2016年3月1日、2月29日,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楠木塘村村民曹某1将146.24亩山林、25.35亩水库以出租的方式流转给旺寿公司,用于建设老年养老基地及活动公园。夏建军代表旺寿公司签字。
17.《苗木基地合作协议》,证明2016年3月28日,旺寿公司与湖南臻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苗木基地签订合作协议。夏建军代表旺寿公司签字。
18.《旺寿公司关于同意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决议》,证明2016年12月17日,旺寿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以下决议:同意公司进入湖南股权交易所优选板挂牌;授权益阳市银城股权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全权办理公司挂牌的相关事宜。
19.《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通知书》,证明2016年12月29日,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同意湖南旺寿公司进入该所优选板挂牌,并规定如需私募股权融资,只可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具备风险意识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发行、转让股权的实际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0.《湖南股权交易所企业优选版(Q板)挂牌协议》,证明民服公司向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承诺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发行、转让股权的实际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
21.《湖南股权交易所推荐协议及承诺书》,证明2015年10月16日,民服公司在与益阳市银城股权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推荐协议中承诺遵守就股权融资及或挂牌转让事项对湖南股权交易所作出的承诺。陈晨曦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
22.《民服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发文审批表》、《建工农联关于成立外勤业务部的决定》、《业务绩效考核方案》、《关于员工统一着装的通知》,证明对于公司制度建设与管理事务,夏建军均签字。并证明员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风险工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指公司员工开展业务、实现公司任务目标,上不封顶、下不保底;董事长、总经理、执行总监根据公司绩效及聘任合同确定收入;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与实际完成公司年度任务目标挂钩。
23.《聘任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证明2015年4月15日,夏建军被聘任为建工农联、民服公司、湖南省紧急救援协会益阳分会三个单位的执行总监,负责日常管理等事项。
24.《公安机关从南县房地产档案馆调取的多份房屋登记簿》,证明民服公司为吸引投资而对外宣称的多处房产在案发前均已被岳阳市司法机关查封。
25.《区镇两级执法文书、执法记录、巡查记录、所采取措施》、《土地执法巡查记录表》、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送达回证》、《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通知书》、《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分别证明谢林港镇楠木塘村的村民曹某1与旺寿公司的陈某4、夏建军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以后,旺寿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水库建设旺寿养老生态园,后多次被有关部门下达口头、书面的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或者通知陈某4、旺寿养老城停止建设,要求接受调查处理、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将停工文书送达至施工现场,停工通知书上分别有陈某4、陈某6的签名。夏建军在2017年4月12日的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上签了名。
26.旺寿养老城的照片,证明旺寿养老城被有关部门查封的情况。
27.《请求断电的函告》,证明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人民政府、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区分局于2017年3月24日函告赫山电力局:湖南旺寿公司未经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批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性质、违建,多次责令停工未果,请求断电。
28.《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湖南旺寿养老城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回复》、《益阳高新区2017年第4次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会议纪要》,证明旺寿养老城没有签订正式的招商引资合同,未办理任何项目规划、备案、国土、环保、安全等项目建设必备手续,擅自动工建设。
29.《宣传单》,证明旺寿养老城和民服公司对外宣称对接资金按银行利率四倍年回报10%-15%;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民间资金免费登记服务平台,免费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信息登记、信息发布及信息匹配等服务;为资金供需提供信用评估等服务。
30.《宣传资料》,证明民服公司和建工农联对外宣传时以幻灯片的形式向客户展示的照片与信息。
31.民服公司业务部提成明细表,证明民服公司业务员、管理人员在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的提成情况。
32.民服公司退还客户本金明细表、领款单、对接资金全款申请单及转账凭证,证明民服公司退还部分资金的情况。
33.民服公司民间资金中介服务合同明细表和借款借据,证明自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10日,民服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情况,包含投资人信息,借款数额、时间、期限、收取利息、返还本金等信息。
34.《群众报案登记表》,证明集资参与人分别于2017年8月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登记表包含了投资人的姓名、投资金额、利息利率,已领取利息金额、实际损失情况,参与投资渠道,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接待业务员姓名,转账方式,收款人姓名等等。
35.关于益阳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汇报,证明2017年8月14日,民服公司部分员工及部分投资人到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大队报案。
36.《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区分局逮捕证》、《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相关证人证言、《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文书》,证明陈某4于2016年7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岳阳市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5月11日陈某4被岳阳楼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提起公诉,所起诉的犯罪事实系其在岳阳市的犯罪行为,本案涉及的犯罪事实未被提起公诉。
37.段某和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夏建军可获得部分团队的业务提成的情况。
38.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晨曦、夏建军的基本情况。
39.到案经过说明,证明2017年8月26日上午,民警通过唐某电话通知陈晨曦到案,并在民服公司办公室将陈晨曦带回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接受调查。2017年9月7日,民警在长沙开福区湘江世纪城地下车库将夏建军抓获归案。
(三)鉴定意见
《益阳市方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民服公司的947份借款合同共计涉及475人,吸收资金共计为3337万元(不含曾吸收但已经退还的部分)。(2)建工农联累计支出19498902元(其中,日常支出6682332.7元、利息支出5965426.4元、旺寿公司投资6851142.9元)。(3)建工农联工资表显示: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2015年3月至2017年5月共计发放工资2640155.38元,含提成707650元。(4)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8月10日,公司吸收资金共计为695万元,归还了这部分金额中的本金和利息共计136万余元;在此期间,公司归还了全部涉案投资款中的本金733万元。
其中附表6—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工资明细表(2015年3月—2017年5月)显示陈晨曦领取工资总额为124791.9元,夏建军领取工资为总额239401元(含48626元的提成);附表7—归还本金汇总表及明细表(2017年5月3日—2017年8月10日)、附表5—利息支出至个人明细表显示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公司吸收资金总额为393万元,归还了这部分金额中的本金和利息共计88万余元。
(四)同案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同案人陈某4的供述,证明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他,建工农联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某6,民服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晨曦,这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他。在2017年4月他被逮捕以后,夏建军将他儿子陈晨曦叫到民服公司负责运作。夏建军是民服公司的执行总监,招聘人员、策划、业务、宣传、财务等工作都是夏建军为主,唐某协助夏建军。旺寿公司是2015年11月3日成立的。股东由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段某、唐某、易某1、夏建军组成。开始时的法定代表人是夏建军,在2016年10月变更为欧某1。旺寿养老城没有在规划局、国土局办规划、征地手续,更没有报建。投资户的利息是通过他的签字同意后,由唐某或欧某2的个人账户按投资户交钱日的下月当日向投资户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利息。他和夏建军一起完成的养老城项目的相关手续。2016年2月,他与唐某、易某1、夏建军签订了《代持股协议》。2015年下半年,夏建军带着社会融资人员去南县看了他的标准化厂房。2016年,夏建军、唐某经常带社会融资人员到益阳市谢林港镇的旺寿养老城参观,目的是要融资人员相信公司的实力,借钱给公司。2016年春节前,民服公司在益阳电视台打了两个月的广告,并且印了两个宣传册,一个是民服公司的宣传册,另一个是关于旺寿养老城的宣传册。民服公司处于一个中介位置,投资户的钱通过他们公司借给需要的客户,面对面将钱交给需要借钱的客户。通过宣传,公司购置了1台中巴车、2台救护车,用车承载投资客户到旺寿养老城基地去参观,使投资户与公司签借款合同,让投资户交钱,资金进入到唐某、欧某2的个人账户上,通过他的签字同意后再将资金转给旺寿养老城建筑商的账户里。借款合同上的借款方签的张某5的名字,他没有获得张某5的授权,张某5也没有参与民服公司的经营,是他在借款合同上作为借款人签的张某5的名字。
2.被告人陈晨曦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9月左右,他爸爸陈某4在益阳注册了民服公司,用于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法定代表人是他,但公司这边的事情是由他爸爸和执行总监夏建军负责管理。自2015年至2017年5月初,他在戴某1的湖南固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班。2016年,他爸爸陈某4要他在南县湖南固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湖南旺寿养老城项目的食堂和公寓楼做钢材焊接和油漆加工。2017年3月,益阳市政府就下达了旺寿养老城项目停工的通知,湖南固虹机械公司没有向旺寿养老城送材料了,他叔叔陈某1也告诉过他旺寿养老城项目停工的情况。4月的一天,陈某1告诉他父亲因在岳阳借钱之事被公安羁押。5月初,夏建军给他打电话说他爸爸没上班了,要他去管理公司,否则公司就会资金链断裂、崩盘,他和他爸爸都会坐牢。他便于5月3日到益阳接手了民服公司的管理工作。当天,夏建军召集他、唐某在他的办公室开会,质问陈某4的情况,他将陈某4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羁押之事告诉了夏建军和唐某。夏建军要他要他不要怕,同时不能告诉员工和客户他爸被岳阳羁押的事,工作要正常开展,融资的事要继续搞,要稳定公司员工,隐瞒真相,就说陈某4是在外面收账,并决定在5月4日召开员工大会,由他和夏建军在会上作动员,要员工放心工作,其他工作由夏建军安排。他还到了旺寿养老城的工地,看见被贴上了执法部门的停工通知书。后来,他同夏建军、唐某一起到晓园汽车城收回了借款300万元和利息。这些钱分别打到了欧某2、唐某和另一个人的卡上,都用于归还夏建军、唐某指定的投资人手里的投资款。他和夏建军还收回了一个客户的借款50万,存到欧某1的建设银行账户里,用来归还了出纳潘某介绍的投资人的资金。公司财务用的1张是欧某1的建设银行卡,用于收取其他公司归还他公司的借款。另1张是潘某的华融湘江银行卡,用于支付投资人的利息,这两张卡都由潘某保管。他来公司后,公司账户基本没用过,都是用员工的私人银行账户,通过唐某、欧某2的私人账户给其他企业借过款。夏建军提出继续搞一次营销活动,夏建军将集资的这些钱支付了夏建军、唐某、潘某介绍的客户和与夏建军关系较好的业务员介绍的客户的投资款。组织营销活动时,杨某和王某1都知道他爸爸被羁押一事,他是在6月底告诉他们两人的。7月初的一天,杨某和王某1向他提议再搞一次活动,他同意了这个方案,并把吸收进来的钱支付了客户的本金和利息。到2017年8月10日,公司没有钱了,他就离开公司回了南县。他爸爸在南县、岳阳的资产被冻结的情况他是在2015年底或者2016年上半年知道的,因为他作过担保人,参加过岳阳楼区法院的庭审调解。旺寿公司是他爸爸成立的,实际控制人是他爸爸,夏建军原来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欧某1。他是在2016年开始接触这个项目,案发前几个月才了解一些具体情况的。宣传资料上讲这个项目是益阳市民政局招商引资的,旺寿公司与谢林港镇楠木塘村村民曹某1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该合同镇政府、村委会都盖了章,另外益阳市民政局向高新区政府、益阳市政府请求批复旺寿养老城项目,但一直没有通过政府的审批。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等共价值5000万左右,目前公司资产被岳阳法院冻结,该公司还有2000多万应收款没有收回。
3.被告人夏建军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在2013年到益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担任副主任,兼任益阳市银城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副经理,在2015年4月到建工农联兼任执行总监,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15日在建工农联任全职工作。他在民服公司负责公司制度的健全、业务员的管理以及借款方的偿还能力调查。2016年2月23日,他与陈某4签订了一份《代持股协议》,由他代持陈某4在旺寿公司的股份,他自己没有入股。建工农联、民服公司和旺寿公司都是陈某4的,三个公司是同一套工作人员,同一地点办公。建工农联主要是从事资产租赁、资产管理、资产买卖工作,还有民间资金贷款服务。具体工作是为陈某4在南县经开区建的6栋厂房招商引资,让别的企业租赁厂房,收取租金;另外别人建的厂房需要租赁,也可以将租赁广告挂在该公司招租,作为一个租赁中介平台。该公司还向中小企业以及个人办理贷款业务,收取相应的利息。在建工农联成立之初,因贷款业务的资金主要是陈某4自己的资金,为了扩大业务规模,陈某4想建立一个融资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人解决一些短期资金的需求,便于2015年6月模仿岳阳民服公司的做法,注册成立了益阳民服公司,通过对资金的运作,从中赚取利息差价。为了吸引客户投资,公司开始造声势,具体有以下四个步骤:第一是慰问交警和环卫工人;第二是通过益阳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第三是通过《益阳日报》进行宣传;第四是发放宣传资料。2016年旺寿养老城项目启动后,他们又通过旺寿养老城项目进行宣传(发资料、组织考察、培训),吸引了大量的客户投资,特别是老年客户,他们将吸收到的客户资金借给那些短期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或个人,从中赚取利息差价。两年间,公司主要就借给益阳晓园汽车城一笔是300万、一笔500万,还有一笔是借给私人50万,这几笔钱都收回了。公司将散户的钱收上来,打在陈某4、欧某2、陈晨曦、欧某1的账户上,这些银行卡都是由段某掌握,但这些钱去哪里了他也不清楚。2017年6月15日,他离开公司时,公司吸收的资金在3100万元左右。他个人投资了23万元,后收回了本金,共获得64000余元利息。他介绍4、5个人进行了投资,金额在70万元左右,还有2个人各10万元本金没有收回。陈晨曦是在陈某4多日无音讯,公司资金断裂、财务人员段某拿不出钱的情况下来公司工作的。2017年5月份以后吸收进来的钱部分进了欧某1的账上。陈晨曦来后,公司组织过一次营销活动,是他、陈晨曦、唐某、杨某、王某1等人在一起商议的,是由王某1设想、提议并起草的,他根据讨论情况对方案和层次进行了梳理。营销活动主要内容就是客户每投资1万元发50元红包。吸收进来的钱,他个人支付了自己介绍进来的客户的本金和利息。他和陈晨曦、唐某一起去晓园汽车城将300万元借款要回来了,钱打在欧某1、欧某2、唐某账上,各100万元。唐某账上的100万元大部分支付了唐某的客户本金和她自己的投资款,对接单上他的签名应该是在唐某还款后给他补签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晨曦的辩护人提交了一组收据,用以证明陈晨曦自行筹措了82.2万元资金用于民服公司支付本金和利息。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陈晨曦筹措资金用于了公司,但不能达到证明陈晨曦无非法占有的犯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证明目的。
针对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陈晨曦、夏建军在2017年5月3日以后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陈晨曦于2017年5月3日到民服公司工作时已经知晓其父亲陈某4在南县、岳阳的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旺寿养老城被政府责令停工、其父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岳阳市公安机关羁押,民服公司资金链已断裂,无法支付客户的本金和利息等事实。被告人夏建军也知晓旺寿养老城被政府责令停工、陈某4被岳阳市公安机关羁押、民服公司资金链已断裂等事实,在此情况下,两名被告人对外隐瞒公司无实际经营项目和严重资不抵债的状况,借建设旺寿养老城项目为幌子,以高额返息和满额返现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所得资金均用于归还前期投资人员的本金和利息,没有用于任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两名被告人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照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陈晨曦及其辩护人提出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陈晨曦参与的集资金额为695万元有误,存在重复计算可能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益阳市方圆司法鉴定所是具有鉴定资质的机关,其接受朝阳公安分局的委托,对本案的相关书证进行了全面的审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内容客观真实,该份司法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其中认定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8月10日,公司吸收资金共计为695万元,归还了这部分金额中的本金和利息共计136万余元;故对被告人陈晨曦集资诈骗的犯罪金额应认定约为558万余元(695万元减去136万余元)。故对此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陈晨曦的辩护人提出陈晨曦是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要求唐某打电话通知陈晨曦到民服公司接受调查,陈晨曦从南县主动到了民服公司的办公室,后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投案自首,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针对被告人夏建军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夏建军是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辩护意见,经查,民服公司自2015年6月成立开始至案发,一直对外宣传公司资金雄厚,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夏建军的辩护人提出夏建军的全部犯罪金额中应当剔除其本人、公司员工及其员工亲友的投资总额404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民服公司向社会大肆宣传,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不属于“未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的情形,同时公诉机关并未将夏建军的个人投资额计算在犯罪金额之中。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夏建军的辩护人提出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夏建军参与的集资金额应为393万元,而非402万元的辩护意见,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公司吸收资金总额为393万元,归还了这部分金额中的本金和利息共计88万余元。故对被告人陈晨曦集资诈骗的犯罪金额应认定为303万余元(393万元减去88万余元)。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针对被告人夏建军的辩护人提出夏建军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夏建军虽是建工农联、民服公司、旺寿公司的执行总监,其对公司部分业务员所吸收的投资可获取一定的提成,但其并非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所吸收的资金绝大部分被同案人陈某4和被告人陈晨曦的家族企业占有,夏建军除了领取自己的工资和部分提成以外,没有获得其他更多的好处,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建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晨曦、夏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集资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晨曦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夏建军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夏建军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晨曦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夏建军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晨曦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夏建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陈晨曦、夏建军退赔违法所得;从被告人陈晨曦、夏建军处追回的违法所得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予以返还。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晨曦的刑期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被告人夏建军的刑期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27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迎
人民陪审员  张长庚
人民陪审员  曹德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欣
书记员陈理


陈晨曦集资诈骗、夏建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刑事裁定书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刑终97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晨曦,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大专文化,益阳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卫斌,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建军,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益阳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监,住益阳市赫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帅平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熊娇,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晨曦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夏建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8)湘0903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书,陈晨曦、夏建军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俊军出庭履行职责,上诉人陈晨曦及其辩护人刘卫斌,上诉人夏建军及其辩护人帅平平、熊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4年8月12日,陈某强(另案处理)成立益阳建工农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农联”),被告人夏建军经人介绍到建工农联工作。为了扩大业务,2015年6月9日,陈某强成立益阳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服公司”),陈晨曦为法定代表人,但陈晨曦在2017年5月3日之前未参与民服公司实际经营管理。2015年11月3日,陈某强又成立了湖南旺寿老年康复疗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旺寿”)。三家公司一套人马,陈某强为实际控制人。民服公司下设营业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部门负责人分别为夏建军、段某群、唐某,被告人夏建军为民服公司执行总监,负责公司具体事务。民服公司未经批准,对外宣称民服公司资金雄厚,通过电视台宣传、日报宣传、由业务员发放宣传册等方式,以10%至15%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旺寿公司成立后,又以旺寿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业务员及其直属的业务组长、营销部负责人夏建军均根据投资人的投资金额获得相应的提成。2016年7月20日,陈某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后被逮捕。2017年5月3日,陈晨曦来到民服公司,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经鉴定,民服公司自成立开始至2017年5月2日吸收的公众资金共计为2642万元。至案发时止,公司归还了其中小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二、集资诈骗罪
2017年5月3日,被告人陈晨曦主持民服公司工作后,在办公室告知被告人夏建军、唐某两人陈某强因涉嫌犯罪已被逮捕。夏建军让陈晨曦稳定人心,对外隐瞒陈某强被捕的事实,夏建军明知民服公司前期吸收的资金无法偿还仍提议继续对外吸收资金。2017年5月,陈晨曦和夏建军、唐某、杨某林(另案处理)等人经商议,决定以端午节为主题开展一次营销活动,客户每投资一万元,当即发放50元的红包,众人都表示同意。夏建军在修改方案后开始向社会公众宣传,吸收资金。为了偿还集资款,夏建军、唐某要回了借给晓园汽车城的300万元,并连同新吸收进来的资金归还两人自己及其他关系较好的业务员之前吸收的投资款。2017年6月15日,夏建军离开了民服公司,其集资诈骗金额为303万余元。此后,因公司仍然资金紧缺,杨某林等人再次向被告人陈晨曦提议开展营销活动,陈晨曦表示同意,并于2017年6月底、7月初再次组织开展了一次对外吸收资金的营销活动。2017年8月11日,因民服公司已无力支付任何本金和利息,陈晨曦便关闭手机离开了公司。投资人在无法联系到陈晨曦、陈某强、夏建军、段某群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陈晨曦集资诈骗金额为558万余元。
2017年8月26日上午,民警通过电话将被告人陈晨曦传唤到案;同年9月7日,被告人夏建军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益阳建工农联累计支出19498902元,其中日常支出7361500.7元、利息支出5965426.4元、旺寿养老城投资额为6851142.9元。益阳民服公司自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8月10日共计吸收存款合计695万元(其中案发前已归还这部分金额中的本金及予以折抵本金的利息共计136万余元);自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6月15日共计吸收存款合计为393万元(其中案发前已归还这部分金额中的本金及予以折抵本金的利息共计88万余元)。至案发时止,尚有475名投资人的本金没有还清。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欧某伟的证言,证明民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晨曦,实际控制人是他岳父陈某强,具体负责管理的是夏建军和唐某。从2016年9月开始,他是旺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只是挂个名,实际控制人还是陈某强,具体负责管理的是夏建军和唐某。陈某强要他负责公司的施工设计,对外的事情都是夏建军去办的。民服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时,对外宣传是要将资金投入到旺寿公司的建设之中,这是益阳市民政局招商引资的一个项目。
2.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民服公司于2015年6月9日成立,她是办公室主任,总经理是陈晨曦,营销总监是夏建军。建工农联与民服公司是一套人马。夏建军的主要工作是公司业务,并和陈某强一起参与公司的对外协调,比如说旺寿养老城项目初期的立项、选址等事情,夏建军都参加了。2016年以来,民服公司以建设“湖南旺寿养老城”为名义吸收存款,每月支付利息,到期后可以支取本金。到案发时,“湖南旺寿养老城”已经建成了一栋食堂,做了一些绿化和道路硬化,修了几栋独立的单元,但这个项目在2017年过年后就暂停施工了。旺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夏建军,股东有夏建军、易某兵、段某群、她和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她、夏建军、易卫兵3人都只是挂名,实际股份都是陈某强的。2016年9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强的女婿欧某伟。公司为旺寿养老城项目策划、制作了宣传单,宣传内容是陈某强、夏建军、业务员从外面收集的一些资料,放到综合管理部,由她整理、制作出式样,并经陈某强、夏建军签字认可后,她再找广告公司印制的。公司有专职业务员16名、兼职业务员11名。专职的分2组,一组由杨某林负责,主要做民间资金;另一组由王敏负责,主要做旺寿养老城项目,业务员都经过了简单的培训,夏建军有时也会进行一些业务指导。专职业务员由底薪加绩效(提成)组成,另外还有补贴等,客户每存1万元,业务员得20元的提成,对应的业务经理得5元的提成,夏建军对所有的业务有2元的提成。2017年春节过后,政府的停工通知书贴在旺寿养老城工地现场,旺寿养老城被责令停工,夏建军知道这个情况。2017年五一节以后,公司找不到段某群了,她感觉陈某强出了事。5月3日,夏建军将陈晨曦叫来公司,她和夏建军到了陈晨曦的办公室,向陈晨曦问清陈某强的去向,陈晨曦告诉了陈某强被岳阳公安机关羁押的事情,并说陈某强一个月后就会回来。5月3日,因公司账上没钱了,夏建军要求将晓园汽车城的300万元借款收回来,段某群在之前已经要回了50万元,另外的250万元借款分别打到了她、欧某、欧某伟的账户上了。她账户上的100万元经夏建军签字同意后归还给了她的客户的投资款,公司将另外150万元都支付了客户的本金。2017年5月4日,公司召开了动员大会,稳定人心。5月份,陈晨曦、夏建军和业务部的业务组长等人还策划了一次营销活动。7月份,陈晨曦又策划了一次营销活动。她共计得了1.8万元的利息。
3.证人潘某平的证言,证明民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晨曦,执行总监是夏建军,董事长陈某强,陈某强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收取理财客户资金的户名为欧某的银行卡,归财务总监段某群管理,她不知道资金去向。她本人投资了7万元,收回了2.7万元的本金,共得了13350元的利息。她还介绍朋友李某香投资了5万元,有4万元本金没有收回。2017年5月3日后,她归还了客户34万元的本金,她不清楚这笔资金的来源。2017年5月初,陈晨曦到公司上班后,她经手的财务支出审批权在陈晨曦手上,但基本上要经过执行总监夏建军的签字。
4.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她在民服公司任会计,她做的报表经段某群审核,夏建军、陈某强签字后,再由公司出纳进行支付。她通过微信向段某群请示过,她和段某群的微信名分别叫“刺猬的拥抱”和“平安莲”。客户存1万元,业务员得20元的提成,业务经理杨某林、唐某和夏建军从中都有提成。2017年5月3日,夏建军找她要晓园汽车城的借款合同,她打电话向段某群请示,段不同意给夏建军。后夏建军写了一张便条给她,内容是:“今收到罗蓉提供的晓园汽车城借款借据一套,所有责任由我承担”,她就把借据给了夏建军。陈晨曦到民服公司来以后,所吸收的投资款存放在欧某伟尾号为405的银行卡上,卡是唐某在保管。
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她于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在民服公司工作,任业务组长。她共介绍了20多个人投资,共计130多万元。她个人投资了5万元,本金已收回。她所介绍的客户还有100多万元没有收回。客户存1万元,业务员可得20元提成,业务经理杨某林、唐某和夏建军都有提成。客户的钱投进了民服公司后,有部分用去建养老城了,业务员对外宣传也是以养老城项目为主。2017年8月,民服公司归还她4万元,其中1万元到期,3万元没到期。
6.证人刘某华的证言,证明她在2016年1月5日到民服公司任业务员。公司在益阳市高新区云雾山下建一座养老院,已经建成了一栋食堂,做了一些道路硬化和养老院的绿化,并以此为由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后来停工了。业务员收入由基本工资和提成构成,提成按照客户投资金额的0.2%计算。现在她手上本金尚未兑付的客户还有四十几个,未兑付金额为300万元左右。她和母亲何某英共投入17万元,共获得收益6630元。公司在2017年5月份以来一直是陈晨曦在主持工作,但陈晨曦在8月11日也失去联系了。
7.证人欧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在民服公司上班。民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晨曦,董事长是陈某强,陈某强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执行总监夏建军,业务部由夏建军负责。公司建立之初是吸收社会资金,然后将资金贷款给中小企业,从中获取管理费。2015年底,陈某强成立湖南旺寿老年康复疗养服务有限公司,将吸收来的社会资金用于旺寿养老城的项目建设,当时陈某强对外宣称这个养老城是他建的,在南县、岳阳还有其他企业,并组织一些客户到旺寿养老城、南县等地去考察,宣称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应利息,以后要入住旺寿养老城享有优先选择权,从而获得了一些投资者的信任和投资。她大约介绍了37人,投入了250万元左右。这些人的本金至今没有收回。她自己在职期间投资大约10万元,离职前已收回,获得利息大约20000元。她在职期间大约有十二三名业务员,例会和员工集中的时候,陈某强和夏建军在会上给大家讲述如何跟客户做工作。客户存1万元,业务员每月得20元提成,夏建军均有提成,具体多少不清楚。如果客户投资金额没有抽走,其所对应的业务经理和夏建军每月都有提成。
8.证人汤某兰的证言,证明她是2014年12月到民服公司上班,2016年12月离开的。她个人投资了30万元,以她亲戚朋友名义投资了10万,这40万元均未收回。她婶婶李某兰、刘某元各投资5万元,已经收回。
9.证人陈某强的证言,证明旺寿养老城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某强的女婿欧某伟,实际控制人是陈某强。2016年10月初,陈某强要他在旺寿养老城工地负责工程量及材料的监管,其妻子负责食堂。平常有客户到“旺寿养老城”参观,组织人员开会及聚餐等事都是夏建军在管。民服公司和旺寿养老城实际上是两个班子一套人马。民服公司平常的管理是他哥哥陈某强和夏建军,他平常只看到公司员工组织开会和发传单。2017年4月,陈某强在岳阳出事后,夏建军和唐某说陈家应当有个人来主持民服公司的工作,后来他们打电话给陈晨曦,陈晨曦2017年5月份到民服公司开始主持工作,并在外面收回了350万元的贷款,陈晨曦自己拿出来八九十万元,融资了300多万元,但这些钱都被夏建军、唐某他们拿去支付自己客户的资金了,造成没钱支付其他客户的利息,部分客户就堵住陈晨曦要钱,陈晨曦没办法,只好把手机关了到南县去了。
10.证人杨某林的证言,证明他自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在民服公司上班,民服公司的董事长是陈某强,法定代表人是陈晨曦。执行总监是夏建军,公司下设业务部、财务部和综合部三个部门。业务部和综合部负责人是夏建军,其中业务部由他兼管,人员分为二组,一组由他负责,另一组刚开始由欧某负责,欧某离职后由王某负责。为了吸收更多的客户,他和夏建军、唐某一起就开始对外招聘业务员,同时,他还负责对外宣传、推广公司产品(旺寿养老城项目),介绍老年客户到民服公司投资。他共介绍了25名客户投资,资金148万元,还有24人的本金没有收回,共计资金146万元。他个人投资了4万元,本金没有收回来。他介绍的客户投资1万元,可得25元的提成,他组里业务员的客户每投资1万元,他得5元的提成。民服公司运作模式主要是通过业务员向老年客户介绍“旺寿养老城”项目,增强老年人的归属感和信任感,吸引老年客户投资,并支付客户相应利息,从而获得老年客户的投资。旺寿养老城项目在谢林港镇楠木塘村,他带客户去参观过,他在2017年5月左右得知该项目停工了。陈晨曦在2017年5月份之前很少来公司,只在有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时才来,陈晨曦在陈某强出事以后才到公司来接手全面工作,直到2017年8月。
11.证人于某君的证言,证明她自2016年4月9日至2017年9月30日在民服公司任业务员,共介绍了26名客户投资,共计225万元。她自己投入了2万元,本金没有收回。她将现金交到财务潘某平的手上,公司出具了借款借据,与她签订了《民间资金中介服务合同》,合同上的借款人是签的张栋的名字。
12.证人戴某辉的证言,证明湖南固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成立,他投资600多万元,他弟弟戴鹏查投资200多万元,陈晨曦一直在他们公司做设计和预算工作。2016年底,陈某强要他的公司加工钢材用于旺寿养老城的建设。后来陈晨曦对他说,旺寿养老城的很多债权人因为拖欠利息不能归还本金在找麻烦,要他拖点加工好的钢材去营造一种继续建设旺寿养老城的样子来安抚债权人。他运了105吨钢材到了旺寿养老城,陈某强没有支付加工费给他,2017年5月份,陈晨曦去打理益阳民服公司的事务了。他们公司和陈某强的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没有关系。
13.证人戴某查的证言,证明湖南固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由他和戴鹏辉共同出资建起来的。陈某强的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他们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从公司成立之初,陈晨曦就在他们公司上班,直到2017年5月份才到益阳处理陈某强的事情去了。
14.证人曹某姣的证言,证明旺寿养老城选址是在她承包的山林地上,2016年2月29日,她作为甲方与乙方旺寿公司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楠木塘村村委是丙方,承租期限是20年。陈某强是旺寿养老城当家的。
15.证人段某群的证言,证明民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陈某强,法定代表人是陈晨曦,夏建军是执行总监,唐某负责办公室工作,她于2015年10月份至2017年4月份期间负责财务工作。在陈某强被捕以后,她就没有过问民服公司的工作了,并于2017年5月2日离开公司,她没有将陈某强被捕的事情明确告诉夏建军和唐某等人。但夏建军、唐某可能对陈某强的去向产生了怀疑,唐某曾找她要求看陈某强外出的机票。民服公司吸收进来的资金大部分都入了欧某和欧某伟的银行卡,欧某的建设银行的卡由陈某强直接掌管,欧某伟的华融湘江银行卡由她掌管,出纳潘某平掌管自己的银行卡。旺寿养老城工地上的付款都是通过陈晨曦妻子戴某的华融湘江银行卡走的账。她在2015年底知道陈某强的湖南固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资产被查封、冻结;在2016年上半年知道陈某强的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资产被查封、冻结,但她不记得是否有告诉夏建军和唐某;在2017年2月知道旺寿养老城工程停工。2015年10月以来,她的工资基本上被陈某强领走了,但陈某强每月给她3000元。她向公司投资了5万元,其母亲、舅舅共投资了14万元,他们总共得了67000余元利息,本金也于2017年6月3日、9日取走,是从收到的晓园汽车城的还款中支付的。2017年4月底时,夏建军找她想把晓园汽车城的300万元应收账款提前收回,以支付他和唐某等人直接吸收的客户本金,她不同意这笔钱由夏建军、唐某掌控使用,就嘱咐罗某不要将晓园汽车城的借款资料交给夏建军和唐某,后罗某经不住夏建军和唐某的施压,将资料交给了夏建军和唐某。他们要回这笔借款后,用来归还了夏建军和唐某自己的投资和直接吸收的客户的投资资金。她不清楚2017年5月3日以后公司资金的去向和管控情况。她不认识张某。
16.证人娄某奎、莫某中、张某平、胡某珍、彭某连、吴某清、龚某莲、曹某斌、文某群、龚某生、文某秋、陈某玲、盛某辉、吴某美、刘某凡、夏某生、曾某辉、易某贞、王某峨、曹某华、贾某贤、姚某林、王某炯、殷某兰、文某勋、刘某宜、曹某中、卜某明、刘某生、方某强、张某清、姚某生、徐某干、阳某华、崔某芳、曾某阳、周某姿、张某良、陈某球、曹某梅、阳某波、彭某建、马某琴、吴某芬、孙某香、徐某、李某林的证言,分别证明民服公司、旺寿养老城的业务员通过宣传、介绍或者带领他们前往旺寿养老城进行实地考察的方式,向他们吸收资金,他们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之后,将现金交到公司的财务人员手中,借款人一方的签名分别是陈某强、张栋、陈晨曦的名字。还证明了各自交纳投资款的时间、金额、期限、利息约定情况以及接待人员姓名、付款方式、返回本金和利息的金额等情况。
(二)书证
1.扣押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案发后扣押了旺寿公司、民服公司的内部资料30页。
2.查封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证明公安机关查封了旺寿养老城在湖南固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的500吨钢材。
3.银行账户冻结审核审批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冻结了陈某强的1张益阳农商银行卡,账户余额为60.25元。
4.旺寿公司登记注册资料,证明该公司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3日成立,经营范围是老年保健、疗养、护理、看护、托管服务、心理咨询等,位于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金山国际广场108C。法定代表人系夏建军,董事长系陈某强。2016年9月14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均变更为欧某伟。
5.民服公司登记注册资料,证明该公司于2015年6月8日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民间资金登记咨询服务、房屋租赁服务及二手房交易服务、中小企业设备租赁服务。陈晨曦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占股情况是:建工农联占股28%,固某楠健占股30%,陈某孝占股6%,陈某强占股36%。
6.建工农联登记注册资料,证明该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李大名,经营范围为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项目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财务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财务顾问。2015年1月12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孝。占股情况是:陈某强占股60%;李某名占股5%,陈某孝占股35%。
7.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资料,证明该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成立,曾用名为“湖南固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陈某强,其占股99%,段某群占股1%。
8.民服公司的主要员工列表,证明该公司董事长为陈某强,营销总监为夏建军,法定代表人为陈晨曦。
9.旺寿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2015年10月29日,夏建军主持召开旺寿公司董事会,选举陈某强为公司董事长,夏建军为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与会人员全体签字。
10.代持股协议3份,证明2016年2月23日,陈某强将自己在旺寿公司的300万元股份分别委托易卫兵、唐某持股,行使股东权利;陈某强将自己在旺寿公司的300万元股份委托夏建军持股,行使股东权利。
11.便条,证明夏建军从罗某手里拿走晓园汽车城的借款资料,向罗某书写了1张便条,内容为:“今收到罗某提供的晓园汽车城借款借据一套,所有责任由我承担”。
12.湖南旺寿养老生态园可行性分析报告、规划设计合同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图,证明湖南旺寿养老公园项目的规划设计、环境评估等情况。
13.湖南旺寿老年康复疗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建湖南旺寿养老生态园的请示,证明该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8日、2015年12月8日、2016年1月8日,请示益阳市高新区经济合作局,高新区社会工作部,高新区工委、管委会,报请在谢林港镇楠木塘村征用建设用地60亩,租用流转土地228亩(均为楠木塘村的集体林地)。上述单位均同意请示,建议呈请上级领导批准。
14.湖南旺寿养老生态园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证明2016年3月18日,益阳市民政局与旺寿公司就建设旺寿养老城签订合作协议。民政局一方由蔡某科签字,旺寿养老城一方由夏建军签字。
15.益阳市民政局出具的公函,证明2016年3月21日,益阳市民政局同意旺寿公司筹建旺寿养老城,并于2017年3月6日向益阳市高新区管委会出具关于请予支持湖南旺寿养老城项目建设的函。
16.土地流转合同与水库流转合同,证明2016年3月1日、2月29日,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楠木塘村村民曹雪姣将146.24亩山林、25.35亩水库以出租的方式流转给旺寿公司,用于建设老年养老基地及活动公园。夏建军代表旺寿公司签字。
17.苗木基地合作协议,证明2016年3月28日,旺寿公司与湖南臻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苗木基地签订合作协议。夏建军代表旺寿公司签字。
18.旺寿公司关于同意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决议,证明2016年12月17日,旺寿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以下决议:同意公司进入湖南股权交易所优选板挂牌;授权益阳市银城股权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全权办理公司挂牌的相关事宜。
19.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通知书,证明2016年12月29日,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同意湖南旺寿公司进入该所优选板挂牌,并规定如需私募股权融资,只可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具备风险意识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发行、转让股权的实际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0.湖南股权交易所企业优选版(Q板)挂牌协议,证明民服公司向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承诺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发行、转让股权的实际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
21.湖南股权交易所推荐协议及承诺书,证明2015年10月16日,民服公司在与益阳市银城股权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推荐协议中承诺遵守就股权融资及或挂牌转让事项对湖南股权交易所作出的承诺。陈晨曦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
22.民服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发文审批表、建工农联关于成立外勤业务部的决定、业务绩效考核方案、关于员工统一着装的通知,证明对于公司制度建设与管理事务,夏建军均签字。并证明员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风险工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指公司员工开展业务、实现公司任务目标,上不封顶、下不保底;董事长、总经理、执行总监根据公司绩效及聘任合同确定收入;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与实际完成公司年度任务目标挂钩。
23.聘任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证明2015年4月15日,夏建军被聘任为建工农联、民服公司、湖南省紧急救援协会益阳分会三个单位的执行总监,负责日常管理等事项。
24.公安机关从南县房地产档案馆调取的多份房屋登记簿,证明民服公司为吸引投资而对外宣称的多处房产在案发前均已被岳阳市司法机关查封。
25.区镇两级执法文书、执法记录、巡查记录、所采取措施、土地执法巡查记录表、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送达回证、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通知书、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分别证明谢林港镇楠木塘村的村民曹雪姣与旺寿公司的陈某强、夏建军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以后,旺寿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水库建设旺寿养老生态园,后多次被有关部门下达口头、书面的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或者通知陈某强、旺寿养老城停止建设,要求接受调查处理、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将停工文书送达至施工现场,停工通知书上分别有陈某强、陈某孝的签名。夏建军在2017年4月12日的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上签了名。
26.旺寿养老城的照片,证明旺寿养老城被有关部门查封的情况。
27.请求断电的函告,证明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人民政府、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区分局于2017年3月24日函告赫山电力局:湖南旺寿公司未经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批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性质、违建,多次责令停工未果,请求断电。
28.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湖南旺寿养老城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回复、益阳高新区2017年第4次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会议纪要,证明旺寿养老城没有签订正式的招商引资合同,未办理任何项目规划、备案、国土、环保、安全等项目建设必备手续,擅自动工建设。
29.宣传单,证明旺寿养老城和民服公司对外宣称对接资金按银行利率四倍年回报10%-15%;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民间资金免费登记服务平台,免费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信息登记、信息发布及信息匹配等服务;为资金供需提供信用评估等服务。
30.宣传资料,证明民服公司和建工农联对外宣传时以幻灯片的形式向客户展示的照片与信息。
31.民服公司业务部提成明细表,证明民服公司业务员、管理人员在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的提成情况。
32.民服公司退还客户本金明细表、领款单、对接资金全款申请单及转账凭证,证明民服公司退还部分资金的情况。
33.民服公司民间资金中介服务合同明细表和借款借据,证明自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10日,民服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情况,包含投资人信息,借款数额、时间、期限、收取利息、返还本金等信息。
34.群众报案登记表,证明集资参与人分别于2017年8月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登记表包含了投资人的姓名、投资金额、利息利率,已领取利息金额、实际损失情况,参与投资渠道,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接待业务员姓名,转账方式,收款人姓名等等。
35.关于益阳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汇报,证明2017年8月14日,民服公司部分员工及部分投资人到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大队报案。
36.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区分局逮捕证、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相关证人证言、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文书,证明陈某强于2016年7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岳阳市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5月11日陈某强被岳阳楼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提起公诉,所起诉的犯罪事实系其在岳阳市的犯罪行为,本案涉及的犯罪事实未被提起公诉。
37.段某群和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夏建军可获得部分团队的业务提成的情况。
38.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晨曦、夏建军的基本情况。
39.到案经过说明,证明2017年8月26日上午,民警通过唐某电话通知陈晨曦到案,并在民服公司办公室将陈晨曦带回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接受调查。2017年9月7日,民警在长沙开福区湘江世纪城地下车库将夏建军抓获归案。
(三)鉴定意见
益阳市方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民服公司的947份借款合同共计涉及475人,吸收资金共计为3337万元(不含曾吸收但已经退还的部分)。(2)建工农联累计支出19498902元(其中,日常支出6682332.7元、利息支出5965426.4元、旺寿公司投资6851142.9元)。(3)建工农联工资表显示: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2015年3月至2017年5月共计发放工资2640155.38元,含提成707650元。(4)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8月10日,公司吸收资金共计为695万元,归还了这部分金额中的本金和利息共计136万余元;在此期间,公司归还了全部涉案投资款中的本金733万元。
其中附表6-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工资明细表(2015年3月-2017年5月)显示陈晨曦领取工资总额为124791.9元,夏建军领取工资为总额239401元(含48626元的提成);附表7-归还本金汇总表及明细表(2017年5月3日-2017年8月10日)、附表5-利息支出至个人明细表显示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公司吸收资金总额为393万元,归还了这部分金额中的本金和利息共计88万余元。
(四)同案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同案人陈某强供述称,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他,建工农联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某孝,民服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晨曦,这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他。在2017年4月他被逮捕以后,夏建军将他儿子陈晨曦叫到民服公司负责运作。夏建军是民服公司的执行总监,招聘人员、策划、业务、宣传、财务等工作都是夏建军为主,唐某协助夏建军。旺寿公司是2015年11月3日成立的。股东由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段某群、唐某、易万兵、夏建军组成。开始时的法定代表人是夏建军,在2016年10月变更为欧某伟。旺寿养老城没有在规划局、国土局办规划、征地手续,更没有报建。投资户的利息是通过他的签字同意后,由唐某或欧某的个人账户按投资户交钱日的下月当日向投资户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利息。他和夏建军一起完成的养老城项目的相关手续。2016年2月,他与唐某、易某兵、夏建军签订了《代持股协议》。2015年下半年,夏建军带着社会融资人员去南县看了他的标准化厂房。2016年,夏建军、唐某经常带社会融资人员到益阳市谢林港镇的旺寿养老城参观,目的是要融资人员相信公司的实力,借钱给公司。2016年春节前,民服公司在益阳电视台打了两个月的广告,并且印了两个宣传册,一个是民服公司的宣传册,另一个是关于旺寿养老城的宣传册。民服公司处于一个中介位置,投资户的钱通过他们公司借给需要的客户,面对面将钱交给需要借钱的客户。通过宣传,公司购置了1台中巴车、2台救护车,用车承载投资客户到旺寿养老城基地去参观,使投资户与公司签借款合同,让投资户交钱,资金进入到唐某、欧某的个人账户上,通过他的签字同意后再将资金转给旺寿养老城建筑商的账户里。借款合同上的借款方签的张某的名字,他没有获得张栋的授权,张栋也没有参与民服公司的经营,是他在借款合同上作为借款人签的张栋的名字。
2.被告人陈晨曦供述与辩解称,2015年9月左右,他爸爸陈某强在益阳注册了民服公司,用于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法定代表人是他,但公司这边的事情是由他爸爸和执行总监夏建军负责管理。自2015年至2017年5月初,他在戴鹏辉的湖南固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班。2016年,他爸爸陈某强要他在南县湖南固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湖南旺寿养老城项目的食堂和公寓楼做钢材焊接和油漆加工。2017年3月,益阳市政府就下达了旺寿养老城项目停工的通知,湖南固虹机械公司没有向旺寿养老城送材料了,他叔叔陈某强也告诉过他旺寿养老城项目停工的情况。4月的一天,陈某强告诉他,他父亲因在岳阳借钱之事被公安羁押。5月初,夏建军给他打电话说他爸爸没上班了,要他去管理公司,否则公司就会资金链断裂、崩盘,他和他爸爸都会坐牢。他便于5月3日到益阳接手了民服公司的管理工作。当天,夏建军召集他、唐某在他的办公室开会,质问陈某强的情况,他将陈某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羁押之事告诉了夏建军和唐某。夏建军要他不要怕,同时不能告诉员工和客户他爸被岳阳羁押的事,工作要正常开展,融资的事要继续搞,要稳定公司员工,隐瞒真相,就说陈某强是在外面收账,并决定在5月4日召开员工大会,由他和夏建军在会上作动员,要员工放心工作,其他工作由夏建军安排。他还到了旺寿养老城的工地,看见被贴上了执法部门的停工通知书。后来,他同夏建军、唐某一起到晓园汽车城收回了借款300万元和利息。这些钱分别打到了欧某、唐某和另一个人的卡上,都用于归还夏建军、唐某指定的投资人手里的投资款。他和夏建军还收回了一个客户的借款50万,存到欧某伟的建设银行账户里,用来归还了出纳潘某平介绍的投资人的资金。公司财务用的1张是欧某伟的建设银行卡,用于收取其他公司归还他公司的借款。另1张是潘某平的华融湘江银行卡,用于支付投资人的利息,这两张卡都由潘某平保管。他来公司后,公司账户基本没用过,都是用员工的私人银行账户,通过唐某、欧某的私人账户给其他企业借过款。夏建军提出继续搞一次营销活动,夏建军将集资的这些钱支付了夏建军、唐某、潘某平介绍的客户和与夏建军关系较好的业务员介绍的客户的投资款。组织营销活动时,杨某林和王敏都知道他爸爸被羁押一事,他是在6月底告诉他们两人的。7月初的一天,杨某林和王敏向他提议再搞一次活动,他同意了这个方案,并把吸收进来的钱支付了客户的本金和利息。到2017年8月10日,公司没有钱了,他就离开公司回了南县。他爸爸在南县、岳阳的资产被冻结的情况他是在2015年底或者2016年上半年知道的,因为他作过担保人,参加过岳阳楼区法院的庭审调解。旺寿公司是他爸爸成立的,实际控制人是他爸爸,夏建军原来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欧某伟。他是在2016年开始接触这个项目,案发前几个月才了解一些具体情况的。宣传资料上讲这个项目是益阳市民政局招商引资的,旺寿公司与谢林港镇楠木塘村村民曹雪姣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该合同镇政府、村委会都盖了章,另外益阳市民政局向高新区政府、益阳市政府请求批复旺寿养老城项目,但一直没有通过政府的审批。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等共价值5000万左右,目前公司资产被岳阳法院冻结,该公司还有2000多万应收款没有收回。
3.被告人夏建军供述与辩解称,他在2013年到益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担任副主任,兼任益阳市银城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副经理,在2015年4月到建工农联兼任执行总监,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15日在建工农联任全职工作。他在民服公司负责公司制度的健全、业务员的管理以及借款方的偿还能力调查。2016年2月23日,他与陈某强签订了一份《代持股协议》,由他代持陈某强在旺寿公司的股份,他自己没有入股。建工农联、民服公司和旺寿公司都是陈某强的,三个公司是同一套工作人员,同一地点办公。建工农联主要是从事资产租赁、资产管理、资产买卖工作,还有民间资金贷款服务。具体工作是为陈某强在南县经开区建的6栋厂房招商引资,让别的企业租赁厂房,收取租金;另外别人建的厂房需要租赁,也可以将租赁广告挂在该公司招租,作为一个租赁中介平台。该公司还向中小企业以及个人办理贷款业务,收取相应的利息。在建工农联成立之初,因贷款业务的资金主要是陈某强自己的资金,为了扩大业务规模,陈某强想建立一个融资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人解决一些短期资金的需求,便于2015年6月模仿岳阳民服公司的做法,注册成立了益阳民服公司,通过对资金的运作,从中赚取利息差价。为了吸引客户投资,公司开始造声势,具体有以下四个步骤:第一是慰问交警和环卫工人;第二是通过益阳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第三是通过《益阳日报》进行宣传;第四是发放宣传资料。2016年旺寿养老城项目启动后,他们又通过旺寿养老城项目进行宣传(发资料、组织考察、培训),吸引了大量的客户投资,特别是老年客户,他们将吸收到的客户资金借给那些短期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或个人,从中赚取利息差价。两年间,公司主要就借给益阳晓园汽车城一笔是300万、一笔500万,还有一笔是借给私人50万,这几笔钱都收回了。公司将散户的钱收上来,打在陈某强、欧某、陈晨曦、欧某伟的账户上,这些银行卡都是由段某群掌握,但这些钱去哪里了他也不清楚。2017年6月15日,他离开公司时,公司吸收的资金在3100万元左右。他个人投资了23万元,后收回了本金,共获得64000余元利息。他介绍4、5个人进行了投资,金额在70万元左右,还有2个人各10万元本金没有收回。陈晨曦是在陈某强多日无音讯,公司资金断裂、财务人员段某群拿不出钱的情况下来公司工作的。2017年5月份以后吸收进来的钱部分进了欧某伟的账上。陈晨曦来后,公司组织过一次营销活动,是他、陈晨曦、唐某、杨某林、王敏等人在一起商议的,是由王敏设想、提议并起草的,他根据讨论情况对方案和层次进行了梳理。营销活动主要内容就是客户每投资1万元发50元红包。吸收进来的钱,他个人支付了自己介绍进来的客户的本金和利息。他和陈晨曦、唐某一起去晓园汽车城将300万元借款要回来了,钱打在欧某伟、欧某、唐某账上,各100万元。唐某账上的100万元大部分支付了唐某的客户本金和她自己的投资款,对接单上他的签名应该是在唐某还款后给他补签的。
原审认为,被告人夏建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晨曦、夏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晨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夏建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夏建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晨曦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夏建军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陈晨曦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夏建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晨曦、夏建军退赔违法所得;从被告人陈晨曦、夏建军处追回的违法所得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予以返还。
陈晨曦上诉提出:1.他没有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非法所得,他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他集资诈骗的数额非558万元;3.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
陈晨曦的辩护人持相同意见。
夏建军上诉提出:1、他不知陈某强被捕,不知公司资金链断裂,他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非法所得,他不构成集资诈骗罪;2、他有自首情节,应予认定;3、他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
夏建军的辩护人提出:1、夏建军不知陈某强被捕,不知公司资金链断裂,夏建军没有诈骗的故意,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2、夏建军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3、对于夏建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并认定夏建军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员;4、夏建军的犯罪数额应当扣除所吸收的公司员工、亲属资金的数额。
经审理查明,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4年8月12日,陈某强(另案处理)在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金山国际广场108C成立益阳建工农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农联”),法定代表人为陈跃孝。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建军经人介绍后被聘用到建工农联工作。为了扩大业务,2015年6月9日,陈某强又成立了益阳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服公司”),陈某强的儿子陈晨曦为法定代表人,但陈晨曦在2017年5月3日之前未参与民服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2015年11月3日,陈某强又成立了湖南旺寿老年康复疗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寿公司”),法定代表人先为夏建军,后改为欧某伟。建工农联、民服公司、旺寿公司系一套人马,陈某强为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民服公司下设营业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部门负责人分别为夏建军、段某群、唐某,上诉人夏建军为民服公司执行总监,负责公司具体事务。营业部主要面向社会融资、放贷;财务部主要负责资金的进入与流出;综合管理部负责文件拟制、下达。
民服公司成立后,未经批准,以在岳阳市、南县等地有“标准化厂房”、湖南固虹农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名义对外宣称民服公司资金雄厚,通过电视台宣传、日报宣传、由业务员发放宣传册等方式,以10%至15%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5年11月,旺寿公司成立后,又以旺寿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业务员及其直属的业务组长、营销部负责人夏建军均根据投资人的投资金额获得相应的提成。
2016年7月20日,陈某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其接到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传唤时对夏建军等人谎称自己有事外出,后被执行逮捕,公司分管财务的段某群也于2017年5月初离开公司。因无法联系到陈某强、段某群,加之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夏建军认为需要陈家人出面解决公司出现的问题,遂找到陈晨曦,要其来民服公司主持工作。2017年5月3日,陈晨曦从南县来到民服公司,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经鉴定,民服公司自成立开始至2017年5月2日吸收的公众资金共计为2642万元。至案发时止,公司归还了其中小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二、集资诈骗罪
2017年5月3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晨曦主持民服公司工作后,在办公室将陈某强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羁押的情况告知上诉人夏建军和公司办公室主任唐某。夏建军让陈晨曦不要怕,需稳定人心,对外隐瞒陈某强被捕的事实,夏建军在明知民服公司前期吸收的资金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提议继续对外吸收资金。2017年5月,陈晨曦和夏建军、唐某、杨某林(另案处理)等人经商议,决定以端午节为主题开展一次营销活动,客户每投资一万元,当即发放50元的红包,众人都表示同意。夏建军在修改方案后开始向社会公众宣传,吸收资金。为了偿还之前的集资款,夏建军、唐某要回了之前借给晓园汽车城的300万元,并连同新吸收进来的资金归还两人自己及其他关系较好的业务员之前吸收的投资款。至2017年6月15日,上诉人夏建军离开民服公司,其集资诈骗金额为303万余元。此后,因公司仍然资金紧缺,杨某林等人再次向上诉人陈晨曦提议开展营销活动,陈晨曦表示同意,并于2017年6月底、7月初再次组织开展了一次对外吸收资金的营销活动。因民服公司已无能力支付本金和利息,2017年8月11日,陈晨曦便离开了公司回到了南县,并关闭手机。投资人在无法联系到陈晨曦、陈某强、夏建军、段某群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陈晨曦集资诈骗金额为558万余元。
2017年8月26日上午,民警通过电话将上诉人陈晨曦传唤到案;同年9月7日,民警在长沙开福区湘江世纪城地下车库将上诉人夏建军抓获。
经鉴定,益阳建工农联累计支出19498902元,其中日常支出7361500.7元、利息支出5965426.4元、旺寿养老城投资额为6851142.9元。益阳民服公司自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8月10日共计吸收存款合计695万元(其中案发前已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36万余元);自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6月15日共计吸收存款合计为393万元(其中案发前已归本金利息共计88万余元)。
至案发时止,尚有475名投资人的本金没有还清。
经本院审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一致,且上述证据均已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案二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夏建军的辩护人提交了一组证据:晓园公司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5月23日的转账凭证,拟证明:1.晓园公司从民服公司借的300万元分7次归还给了民服公司,没有进夏建军账户,夏建军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晓园公司2017年5月之前已归还50万元,故夏建军要账并非是为了归还自己的欠款。
检察机关质证认为,上述证据系复印件,证据来源不明,形式不合法,且一审已认定该笔款项借出和归还均走的欧某伟等人的个人账户,不能证明该资金后续的去向。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系复印件,证据来源不明,形式不合法;且根据民服公司负责财务的段某群的证言,民服公司吸收的资金大部分都入了欧某和欧某伟的银行卡,因此上述证据只能证明收回的300万元进入了公司指定的账户;另根据民服公司办公室主任唐某的证言,晓园汽车城收回的钱打到欧某伟等人的账户上后,系经夏建军签字同意后归还投资款,该笔款项借和还均走的欧某伟等人的个人账户,不能证明资金后续的去向,其证明内容与本案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建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晨曦、夏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的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陈晨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夏建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夏建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上诉人陈晨曦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夏建军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关于上诉人夏建军、陈晨曦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晨曦、夏建军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非法所得,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陈晨曦、夏建军在明知旺寿养老城无任何规划、征地、报建等手续,后亦因此而被政府责令停工、陈某强被岳阳市公安机关羁押、民服公司资金链发生断裂等情况下,对外隐瞒公司无实际经营项目和严重资不抵债、资金链断链的事实,仍以建设旺寿养老城项目为名,以高额返息和满额返现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且后吸纳的资金均用于归还前期吸收的投资本息,没有用于其所宣传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导致2017年5月3日以后吸收的资金无法偿还,应认定上诉人陈晨曦、夏建军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二上诉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陈晨曦及其辩护人提出他集资诈骗的数额非558万,应以公司的财务凭证为准的意见,经查,益阳市方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根据现有民服公司移交的会计资料而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该司法鉴定意见认定,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8月10日期间,公司吸收资金总金额为695万元,归还了这部分金额中的本金和利息共计136万余元,故对上诉人陈晨曦集资诈骗的犯罪金额应认定为558万元。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夏建军辩护人提出,夏建军的犯罪数额应当扣除所吸收的公司员工、亲属资金的数额的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民服公司向社会大肆宣传,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不属于“未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的情形,同时公诉机关并未将夏建军的个人投资额计算在犯罪金额之中。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陈晨曦及其辩护人提出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的意见,经查,陈某强被捕后,陈晨曦于2017年5月3日主持民服公司工作,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在集资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故该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夏建军提出他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夏建军于2017年9月7日在长沙开福区湘江世纪城地下车库被民警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说明可以证明。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夏建军辩护人提出,夏建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民服公司自成立至案发,一直对外宣传公司资金雄厚,并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其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可清
审 判 员 练川南
审 判 员 雷 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嘉馨
书 记 员 郭趋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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