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赛银基金案 2023.1.5……【法院通告】一、被告人王维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二、被告人金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21)粤0303刑初1233号
发布时间:2023-01-05 15:18:07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303刑初1233号

我院立案审理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维奇、金思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因本案涉及的集资参与人众多,现公告送达(2021)粤0303刑初123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维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二、被告人金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三、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款项及相关财物依法处置后(详见附表),按照未返回集资额比例返还各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情况另附清单),对未追缴到位的部分责令被告人王维奇退赔各集资参与人损失。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联系方式:卢助理,0755-2503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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