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化集团”案 2023.2.28……【资金清退】关于被执行人赵成军、郑伟、谢淑贞、李玉昆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303刑初40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须将冻结在案的款项按照未返回集资额比例返还各集资参与人。各集资参与人请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书面提交如下领款资料

(2022)粤0303执18776、18778、18779、18780号
发布时间:2023-02-28 11:34:50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303执18776、18778、18779、18780号

关于被执行人赵成军、郑伟、谢淑贞、李玉昆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303刑初40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须将冻结在案的款项按照未返回集资额比例返还各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名单及退赔金额详见《涉案收款账户收到受害人款项明细(报案人)》)。因涉案集资参与人众多,为充分保障集资参与人权益,有效开展退赔工作。各集资参与人请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书面提交如下领款资料:包括:1、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必须使用本人银行卡);2、收款的银行卡复印件(须签字、按手印);3、集资参与人身份证复印件(须签字、按手印)。

上述材料请邮寄至以下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704办公室黎法官(收),联系电话:0755-25411187。

涉案集资参与人请务必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若虚报相关材料,将直接影响自身权益,导致少退甚至无法得到退赔款。

请各集资参与人务必在公告期满六个月内间如实履行申报义务。公告满六个月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由最初采取扣押措施的机关向财政部门申请退库予以返还。

特此公告。

本公告刊登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szlhfy.gov.cn)送达公告专栏。

附件: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docx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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