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冕聚财 2022.12……【自媒体】有网友公布了2份原告因所购阳光财富理财产品逾期而起诉福建阳光集团的民事裁定书,败诉:
1、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闽0128民初4034号
原告与被告福建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万众公司)、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阳光控股公司)、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阳光公司)、阳光龙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龙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9日,原告与万众公司通过阳光财富管理平台/华冕聚财签订《认购协议》,约定由原告认购万众公司持有的龙腾女王节款364天资产,认购金额为10万元,认购期限2021年3月12日至2022年3月11日(364天),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万众公司承诺认购到期后按年化10.2%向原告支付收益。但在履行过程中,万众公司未于2022年3月11日按约向原告支付本金及收益,且还通知原告将无法到期支付等情形,已经构成违约,遂成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原告认购万众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而引发之纠纷。经案件检索,本院已受理多起涉及万众公司、阳光集团公司等发行“理财产品”而引发的类似案件,且其他地方法院亦受理涉及上述被告类似案件。从该系列案件目前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案件所涉“发行人”均无理财产品发行资质,违反相关金融监管规定,且存在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融资的情形,已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依法驳回的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2、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闽0105民初2070号
原告与被告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控股公司)、阳光金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金服互联网公司)、福建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投资公司)、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微信“华冕聚财”公众号以线上的方式认购阳光投资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龙腾518款364天ZY20A210503》(简称:364天理财产品),本金300000.00元,起息日2021-05-14,到期日2022-05-13;年化10.1%,预估收益30216.99元;截止起诉日,阳光投资公司未履行本息兑付合计金额330216.99元。根据产品认购页面显示,该笔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发行方为阳光投资公司、担保方为阳光集团公司,阳光控股公司、阳光金服互联网公司提供购买平台及收款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原告认购阳光投资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而引发的纠纷。通过案件检索,本院已受理多起涉及上述被告发行“理财产品”而引发的类似纠纷,且检索到其他地方的法院亦受理涉及上述被告类似案件。从该系列案件目前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纠纷所涉“发行人”阳光投资公司并无理财产品的发行资质,严重违反相关金融监管规定,且存在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融资的情形,已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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