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303刑初152号
发布时间:2023-03-09 15:45:46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303刑初152号
我院立案审理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华、赵斌、赵彤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因本案涉及的被害人众多,现公告送达(2022)粤0303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赵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三、被告人赵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四、责令被告人赵斌、赵华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具体损失详见湘军案件报案人损失情况表一);责令被告人赵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具体损失详见湘军案件报案人损失情况表二);责令被告人赵彤在人民币17万元范围内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具体损失(详见湘军案件报案人损失情况表一、二);责令被告人赵华退赔被害人吴信清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责令被告人赵华退赔被害人戚明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五、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并随案移送的10个银行账户(详见随案移送清单)内的款项,予以追缴,依法按比例退还本案的被害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联系方式:王助理,0755-2503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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