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深圳福田“天之源贷” 2017.11.6……【法院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304刑初2060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虎,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深圳市富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驰公司)法定代表人、深圳市天之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2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5日被逮捕。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5]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开庭审理,于2016年7月5日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罗虎不服原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江、万丽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虎及其辩护人刘发钧、王黎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1日,天之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谭某某,主要负责人为被告人罗虎。2015年10月开始,被告人罗虎开始通过该公司的“天之源贷”网站以支付较高固定收益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22034481.67元.其中有1363名投资人向天之源公司充值后获得本金、利息全额偿付,涉及充值金额人民币46184931.19元,利息人民币4072815.75元,天之源公司支付投资人资金合计人民币50257746.94元;有577名投资人向天之源公司充值人民币73283156.53元,仅收回资金人民币41382964.07元;在获取的资料中,发现有136名投资人向天之源公司和谭某某账户充值2360773.95元,尚未收回任何资金。
2015年1月9日,公安人员在本市龙岗区万科广场三楼“西贝村酒楼”将被告人罗虎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罗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虎否认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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