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高寒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2023-04-04 17:22 发表于山东
滨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高寒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3)鲁1602刑更6号
被告人高寒,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七路707号21号楼1单元102号,住滨州市滨城区京华我的公馆5号楼101室。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宣判后,罪犯高寒以高血压(高危三级)、肾病、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及过敏性皮炎、脂肪肝、乙肝病毒携带、神经性耳聋、前列腺结石、痛风性关节炎、结肠多发腺瘤、反流性食管炎、萎缩性胃炎、重度睡眠呼吸暂停、低氧血症等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6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邮寄至本院(联系电话:0543—8133211,邮寄地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七路956号滨城区人民法院刑庭)。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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