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宁波市海曙区韦林同、王征、徐海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2023.4.6……【资金清退】被告人王征名下房屋、被执行人徐海东所有的车辆经过拍卖,扣除鉴定评估等相关费用后执行到部分款项。现依据生效刑事判决书和信息核实登记情况,定于2023年4月6日开始对已执行到位部分款项进行清退。请被害人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账号确认书和收条邮寄至本院执行局(已经向本院现场提交过资料的除外)。
附:【法院判决书】被告人韦林同、王征、徐海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6.13)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开始,被告人韦林同在担任深圳市聚恒祥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实际控制人韦林森(另案处理)操作下,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刊登广告、对外散发宣传资料、打电话、组织开会等形式,伙同公司总经理王征、北仑分公司负责人徐海东等人以向贵州兴义投资学校、开采矿产、投资理财等为名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6年4月,被告人王征、徐海东伙同原广东军泰蓝色港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1,以军泰公司等名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号称是美国澳宝红集团下属中国公司,以其与聚恒祥公司合作,收编聚恒祥宁波分公司,解决债务为名,诱使聚恒祥宁波公司老客户与军泰公司签订所谓的债转股协议,再次向公众吸收存款。被告人韦林同、王征、徐海东先后向李某、唐某、於某某、闫某某等300余名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金额达5525万余元,归还本金及利息人民币509万余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501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韦林同明知韦林森(又名韦某1)利用聚恒祥宁波分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提供身份证办理工商登记以及银行卡用于收取集资款,并参与推广会等活动,共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100万余元;被告人王征作为宁波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525万余元;被告人徐海东作为北仑分公司负责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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