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浙江省宁波市“李培振、邵巧敏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3.4.21……【资金清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对李培振、邵巧敏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进行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本院拟于近期对已执行到位部分款项进行集中清退。请被害人于2023年5月22日前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收款账户确认书邮寄至本院执行局(已向本院现场提交过资料的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浙刑申179号 2020-10-23 驳回申诉
刑事二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浙刑终256号 2019-12-31 改判
刑事一审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2刑初59号 2019-07-02 判决
刑事二审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2刑终554号 2017-11-14 发回重审
刑事一审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刑初983号 2017-08-03 判决
附:【法院判决书】李培振、邵巧敏、宁波三鼎爱迪实业有限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2020.10.23)
附:【法院判决书】李培振、邵巧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12.31)
附:【法院判决书】李培振、邵巧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7.2)
附:【法院判决书】李培振、邵巧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7.11.14)
附:【法院判决书】李培振、邵巧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8.3)
2003年3月,被告人李培振成立宁波朗格世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格世明公司”)且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被告人邵巧敏出资成为该公司股东,但不参与经营管理;宁波世德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德公司”,2005年3月成立)和宁波信达利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利公司”,2006年11月成立)均系朗格世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均由李培振实际经营管理。宁波索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某公司”)、山东莱芜祥和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祥和公司”)均由李培振实际控制。宁波朗格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格昊海公司”)、宁波朗格世明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格世明某饰材料公司”)、宁波奥博兴科汽车隔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博兴科公司”)、宁波西曼汽车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曼公司”)均为朗格世明公司的关联企业,均未实际经营。被告人邵巧敏是宁波舟宿霓虹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宿霓虹公司”,2011年2月成立)、宁波市鄞州区召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召东公司”,2008年6月成立)的法定代表人和宁波市鄞州金邵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邵公司”,2008年6月成立)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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