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刘衍全涉嫌诈骗罪一案 2022.12.20……【检察院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刘衍全伙同张(已判刑)、李(另案处理)等人,在旅客列车上邀约旅客“斗地主”打牌实施诈骗作案。在“斗地主”打牌过程中,被告人刘衍全等人通过洗牌、砌牌、发牌等手段设局作弊,控制牌局输赢,骗取旅客财物,先后骗取了董、陆等20名旅客财物共计人民币31610元。

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铁检刑诉〔2022〕33号 

被告人刘衍全,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651108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监利市白螺镇xxxx号。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3月9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衍全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2月1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刘衍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刘衍全伙同张某甲(已判刑)、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旅客列车上邀约旅客“斗地主”打牌实施诈骗作案。在“斗地主”打牌过程中,被告人刘衍全等人通过洗牌、砌牌、发牌等手段设局作弊,控制牌局输赢,骗取旅客财物,先后骗取了董某某、陆某某等20名旅客财物共计人民币31610元。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21年4月5日,被告人刘衍全伙同张某甲在K1268次列车上,诈骗旅客董某某人民币3480元。

2.2021年4月9日,被告人刘衍全伙同张某甲在K282

次列车上,诈骗旅客陆某某人民币450元。

3.2021年4月13日,被告人刘衍全伙同张某甲在K282

次列车上,诈骗旅客季某某人民币2690元。

4.2021年4月16日,被告人刘衍全伙同张某甲在K1130

次列车上,诈骗旅客党某某人民币3060元。

5.2021年4月22日,被告人刘衍全伙同张某甲在K283

次列车上,诈骗旅客尹某某人民币3020元。

6.2021年7月8日,被告人刘衍全伙同张某甲在Z125次列车上,诈骗旅客张某乙人民币2840元。

7.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刘衍全伙同他人在K1240次列车上,诈骗旅客牛某某人民币450元。

8.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刘衍全伙同他人(支付宝昵称“删除记忆”)在K254次列车上,诈骗旅客马某某人民币1800元。

9.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刘衍全伙同他人(支付宝昵称“育明”)在K238次列车上,诈骗旅客薛某某人民币1700元。

10.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刘衍全伙同他人(微信昵称“霞”)在Z136次列车上,诈骗旅客胡某某人民币2240元。

11.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衍全伙同他人(微信昵称“今生有你”)在Z53次列车上,诈骗旅客刘某甲人民币1130元。

12.2021年1月3日,被告人刘衍全伙同他人在Z392次列车上,诈骗旅客陶某某人民币740元。

13.2021年4月14日,被告人刘衍全伙同他人在K206次列车上,诈骗旅客张某丙人民币440元。

14.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刘衍全伙同他人在Z286次列车上,诈骗旅客朱某某人民币420元。

15.2021年6月6日,被告人刘衍全伙同李某甲在Z128次列车上,诈骗旅客李某乙人民币1500元。

16.2021年6月8日,被告人刘衍全伙同他人在Z392次列车上,诈骗旅客张某丁人民币1500元。

17.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刘衍全伙同他人(微信昵称“顺其自然补衣服”)在Z128次列车上,诈骗旅客余某某人民币1360元。

18.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刘衍全伙同他人(微信昵称“顺其自然补衣服”)在K1268次列车上,诈骗旅客李某丙人民币1900元。

19.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刘衍全伙同他人在K1268次列车上,诈骗旅客周某某人民币350元。

20.2022年3月7日,被告人刘衍全伙同刘某乙(另案处理)在Z392次列车上,诈骗旅客杨某某人民币540元。

2022年12月14日,被告人刘衍全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流水、支付宝交易明细、乘车记录、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董某某、陆某某等人的陈述;同案人张某甲、李某甲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刘衍全的供述;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衍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衍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旅客列车上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衍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衍全退缴的犯罪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刘衍全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王早春
检察官助理 陈 新
2022年12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衍全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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