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人张海珍、吴玉春等九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23.5.10……【资金清退】将依法开展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案款发放工作。
➤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期限: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信息登记核实工作于登记期限内提前完成的,则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提前结束,启动下一阶段程序。
➤本案采用线上登记方式进行核实,受损集资参与人通过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非法集资登记—被告人张海珍、吴玉春等九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进行信息登记。系统启用时间:2023年6月1日。
➤附:【法院判决书】原审被告人张海珍、吴玉春犯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张海珍、吴玉春、王海东、刘淑贞、张秀兰、孟润叶、代艳丹、张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6.1)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海珍、吴玉春犯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张海珍、吴玉春、王海东、刘淑贞、张秀兰、孟润叶、代艳丹、张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4)万刑初字第60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吴玉春系从犯,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并导致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海珍、吴玉春、刘淑贞、张秀兰、代艳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晋0109刑初3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判决量刑不当,对各被告人均应当从重处罚”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海珍、刘淑贞、张清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1年12月开始,被告人张海珍伙同被告人吴玉春(二人系夫妻关系)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山西三皇水酒店未注册成立(2013年12月27日注册成立)的情况下,伪造该公司印章,以投资孝义三皇水酒店的名义,聘用被告人刘淑贞、张秀兰、王海东、孟润叶、代艳丹、张帅、张清玲及冀朋飞(在逃)等业务员,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散发资料、带领客户参观孝义三皇水酒店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先后在被告人吴玉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红楼装饰公司、山西汇通亿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与不特定群众签订借款合同、会员协议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被告人张海珍的供述,证实2011年底,我以太原市美嘉赢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孝义市新义街办贾家庄村委会租赁了昊达物流中心的房屋及周边场地,准备将该场地投资建设为物流及连锁酒店等相关服务行业。在筹建过程中因资金短缺,我准备以投资该尚未建成的孝义三皇水酒店获取高额利息为名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之后我雇佣了工作人员及业务员进行宣传,并通过入会协议、借款合同等方式,先后在长风街居然之家对面的红楼装饰公司和长风西街万国城小区1号楼1802等地,以太原市天下汇通汽车俱乐部、太原市美嘉赢商贸有限公司、孝义三皇水酒店等名义与投资群众签订合同,共吸收存款约1亿元。投资周期一年,我将投资回报与业务员提成控制在35%以下,利息由业务员和投资人具体协商。业务员没有工资,按客户投资额的1-5个点提成。我将吸收来的投资款,用于孝义三皇水酒店建设及装修支出约6990万元,用于酒店固定资产的购置支出约627万元,用于酒店前期的筹建费、人员培训支出约1000万元,用于业务员提成300余万元,还有一部分用于返还投资人利息,因账本丢失,该部分支出无法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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