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刑诉〔2022〕97号
被告人马甫明,男,1966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6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xx区xx大道南段xx号,租住顺庆区xx花园xx区xx栋xx单元xx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0月22日被执行捕。现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玉华,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51974xxxxxxxx,xx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xx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xx路xx花园xx栋xx单元xx号,租住顺庆区xx花园xx区xx栋xx单元xx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启堂,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2xxxxxxxx,xx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xx镇xx村xx组,租住顺庆区xx花园xx区xx栋xx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荣芬,女,1966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41966xxxxxxxx,xx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xx乡xx村委会xx村xx号,租住顺庆区xx小区xx期xx栋xx单元xx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1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被告人钟明芬,女,1972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72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xx镇xx社区xx组,租住顺庆区xx花园xx区xx栋xx单元xx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顺忠,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70xxxxxxxx,xx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xx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xx号,租住顺庆区xx花园小区xx栋xx单元xx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艳,曾用名王春兰,女,197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77xxxxxxxx,xx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xx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xx号,租住顺庆区xx花园xx区xx栋xx单元xx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妮静,女,197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21970xxxxxxxx,xx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xx县xx镇xx路xx号,租住顺庆区xx花园xx区xx栋xx单元xx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1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被告人邓漫莉,女,197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031974xxxxxxxx,xx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楼xx号,租住顺庆区xx花园xx区xx栋xx单元xx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被告人褚珍兰,女,197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73xxxxxxxx,xx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xx县xx镇xx村委会xx小组,租住顺庆区xx花园xx区xx栋xx单元xx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庆多,男,198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41981xxxxxxxx,xx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xx街xx社区居委会xx东街xx号xx撞xx单元xx号,住宣威市xx路自建房,租住顺庆区xx花园小区xx栋xx单元xx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水风,女,1968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011968xxxxxxxx,xx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xx镇xx村委会xx庄xx组附xx号,租住顺庆区xx小区xx栋xx单元xx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英,女,197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41974xxxxxxxx,xx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xx街道xx路xx号xx花园小区xx幢xx单元xx号,租住顺庆区xx小区xx栋xx单元xx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甫明、张玉华等29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甫明、张玉华等13人从2018年底至2021年9月期间,经人介绍来到南充市顺庆区加入“百姓互济致富平台”(后更名为百姓互济1+1致富平台)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考察项目等欺骗手段要求参加者缴纳26000元(后变为27000元)会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百姓互济致富平台”传销组织创业阶段层级设置为四级(即发展层27人、A岗9人、B岗3人、C岗3人),创业完成后参与创富,其层级设置为三级(即发展层27人、A岗9人、B岗3人),涉案人员在该传销组织内层级已超过3级,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本案被告人晋级到C刚后,分别在传销组织内担任盘队长、财务、管理、讲师等职,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组织、管理、协调等作用,为该传销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被告人马甫明经人介绍来南充市顺庆区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后,于2019年5月正常晋级到C岗位于张飞(另案处理)盘队,在盘队担任管理。2019年11月所在盘队满员分盘后协助盘队长管理盘队财务,负责发放岗位工资等。2020年8月所在盘队满员翻盘后担任盘队长,安排盘队C岗人员赵荣芬、黄顺忠、陈妮静等人担任后勤管理、讲师等职协助管理盘队。2021年6月马甫明将盘队交由张玉华负责管理。2021年3月,因从事传销活动人员太多,为了方便管理,马甫明、张飞等人决定将“百姓互济致富平台”传销组织分体系管理,马甫明成为传销组织马甫明体系的组织者、领导者,安排张玉华、黄顺忠、黄启堂、钟明芬、赵荣芬、付斌(另案处理)等人为该组织的核心管理人员,协助管理传销组织。马甫明参与传销活动创业四轮C岗和在创富有八条线,违法所得100万余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张玉华经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后,于2020年8月晋级到C岗位于马甫明盘队,负责盘队后勤管理。2021年6月所在盘队满员翻盘后被马甫明安排担任盘队长,安排C岗人员赵庆多担任副盘队长和其他C岗人员协助管理盘队。2021年9月,张玉华担任马甫明传销组织核心管理人员,负责传销组织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将盘队长交由朱文英(另案处理)担任。张玉华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组织、管理、协调等职责。张玉华参与传销活动创业二轮C岗和在创富有四条线,供述违法所得40万余元。现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
2020年1月,被告人黄启堂经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后,于2021年4月因工作需要提前晋级到C岗,由刘月江(另案处理)安排担任盘队长,后到马甫明传销组织担任盘队长,安排C岗人员邓漫莉、田华兵等人协助管理盘队。2021年5月,黄启堂担任马甫明传销组织核心管理人员,负责传销组织培训工作,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组织、管理、宣传、培训职责。黄启堂参与传销活动创业并在创富有2条线,其供述参与传销违法所得10万余元。
2020年6月,被告人赵荣芬经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赵庆多等人为下线,于2019年11月经3+1模式晋级到C岗后担任盘队后勤管理,2020年10月担任盘队长,安排C岗人员董美莲(另案处理)等人担任财务、后勤、讲师等职协助管理盘队。2021年3月盘队分盘后继续担任盘队长,安排C岗人员王芳等人担任财务、后勤管理、讲师等职协助管理盘队。赵荣芬为马甫明传销组织核心管理人员,负责传销组织人员发展宣传。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组织、管理、宣传等职责。赵荣芬参与传销创业3轮C岗和在创富有5条线,违法所得100万余元。
2019年9月,被告人钟明芬经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褚珍兰等人为下线后,于2021年3月以3+1模式晋级到C岗后担任盘队长管理盘队,安排C岗人员褚珍兰、文东平(另案处理)等人担任财务、后勤管理、讲师等职协助管理盘队。钟明芬为马甫明传销组织核心管理人员,协助赵荣芬发展传销组织人员,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组织、管理、宣传等职责。钟明芬参与传销活动创业多轮C岗和在创富有2条线,其供述违法所得10万余元。现退缴违法所得6万元。
2019年6月,被告人黄顺忠经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多名下线后,于2020年3月晋级到C岗,2020年9月担任盘队长管理盘队,安排盘队C岗人员陈妮静、胡水风等人担任财务、后勤、讲师等职协助管理盘队。黄顺忠为马甫明传销组织核心管理人员,负责创富人员岗位工资发放等。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组织、管理、协调等作用。黄顺忠参与传销组织创业三轮C岗和在创富有八条线,违法所得100万余元。
2020年4月,被告人王艳经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田华兵、夏彬菁等人为下线,于2020年5月以4+1模式晋级到C岗,在盘队担任后勤管理、讲师。2020年10月所在盘队翻盘后位于黄启堂盘队C岗,担任盘队管理、讲师等职,协助盘队长管理盘队。王艳参与传销活动销创业二轮C岗和在创富有五条线,违法所得40万余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陈妮静经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多名下线后,于2020年5月以4+1模式晋级到C岗位于马甫明盘队,2020年7月所在盘队满员翻盘后位于黄顺忠盘队C岗,2021年3月所在盘队再次翻盘后仍位于黄顺忠盘队C岗。在盘队担任财务记账、接待新人、讲师等职。陈妮静参与传销组织创业三轮C岗和在创富有四条线,违法所得100万余元。
2020年3月,被告人邓漫莉经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自己老公等多名下线后,于2020年10月以4+1模式晋级到C岗,后盘队满员翻盘位于黄启堂盘队C岗,担任盘队财务、后勤管理、讲师等职。邓漫莉参与传销组织创业二轮C岗和在创富有四条线,违法所得利80万余元。
2020年6月,被告人褚珍兰经钟明芬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多名下线后,于2021年3月以3+1模式晋级到C岗位于钟明芬盘队,在盘队担任后勤、接待新人、讲师等职。褚珍兰参与传销活动创业一轮C岗和在创富有三条线,违法所得18万余元。
2020年8月,被告人赵庆多经朋友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侄儿等人为下线,于2021年3月以3+1模式晋级到C岗位,2021年6月在张玉华盘队担任副盘队长,协助张玉华、朱文英(另案处理)管理盘队,在盘队担任管理、财务、讲师等职。赵庆多参与传销组织创业一轮C岗和在创富有二条线,违法所得12万余元。
2019年5月,被告人胡水风经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后,于2020年12月晋级到C岗位于黄顺忠盘队。2021年3月所在盘队再次翻盘顶替他人晋级到C岗位于黄顺忠盘队。在盘队中担任后勤管理、讲师等职。胡水风参与传销组织创业2轮C岗和在创富有二条线,违法所得30万余元。
2020年5月,被告人黄英经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邱继伟(另案处理)等人为下线,于2020年8月以3+1模式晋级到C岗后位于张飞传销组织舒吉花(另案处理)盘队,在盘队中担任财务,后担任盘队长。2021年9月所在盘队再次满员翻盘后担任盘队长管理盘队,安排盘队C岗人员金本理(另案处理)等人担任财务、管理、讲师等职协助管理盘队。黄英为张飞传销组织核心管理人员,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组织、管理、协调等职责。黄英参与传销创业二轮C岗和在创富有六条线,违法所得80万余元。现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甫明等13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甫明、黄启堂、张玉华、赵荣芬、钟明芬、黄顺忠、赵庆多、王艳、邓漫莉、褚珍兰、陈妮静、胡水风、黄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甫明、黄启堂、张玉华、赵荣芬、钟明芬、黄顺忠、赵庆多、王艳、邓漫莉、褚珍兰、陈妮静、胡水风、黄英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甫明、黄启堂、张玉华、赵荣芬、钟明芬、黄顺忠、赵庆多、王艳、邓漫莉、褚珍兰、陈妮静、胡水风、黄英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 光 复
2022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甫明、黄启堂、张玉华、黄顺忠现羁押在南部县看守所;赵荣芬、钟明芬、王艳、邓漫莉、褚珍兰、陈妮静、胡水风、黄英现羁押在南充市看守所;赵庆多现羁押在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十一册,硬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三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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