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被告人王翼、彭文弘、黄康康、郑馀珍、文婷婷犯诈骗罪 2019.12.6……【法院判决书】被告人王翼、彭文弘、黄康康、郑馀珍、文婷婷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2019.12.6)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翼、彭文弘、黄康康于2015年至2016年间先后注册成立了福建省永欣商品经营有限公司、青岛首创辉聚商贸有限公司等,之后,被告人王翼、彭文弘、黄康康以上述公司的名义按比例出资,先后在建瓯市、三明市厦门市以及安徽合肥市设立网络诈骗窝点,其中,被告人王翼占50%股份,被告人彭文弘、黄康康各占25%股份。聘用被告人郑馀珍作为“风控”和财务,负责对网络平台的后台操控和对各窝点收入记账登记。各窝点设立“经理”、“总监”、“团队长”,并招聘大量青年男女为“业务员”。组织“业务员”利用微信等网络通信软件,以在网上冒充“白富美”、“男性冒充女性”等方式,利用位置虚拟软件,将自己的虚拟身份定位在高档住宅小区、高消费场所,发布虚假套利信息、虚假套利成功的截图等,运用事先培训的“话术”与对方聊天,依托“牛大发”、“永盛”、“鼎盛隆”“首创”、“陶源”、“罐子”、“巨鳄”、“极点云”、“M7”等交易平台,以监控到某金融平台漏洞,投资即可获得数倍回报等为诱饵,逐步诱导被害人在平台投资(入金)进行虚假的商品期货交易。被害人投入的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事先设定由被告人彭文弘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但实际并无期货交易或购买金融产品,只是以购买虚构的所谓产品涨跌(即买涨或买跌)与被告人等操纵的网络平台对赌。而所谓的“涨”“跌”是由负责网络平台后台操控的被告人郑馀珍完全控制的,被害人不可能有赢的机会,从而骗得他人钱财。骗得的钱款均进入被告人王翼、彭文弘、黄康康事先设定的账户,由被告人郑馀珍记账、登记、制表,由被告人王翼、彭文弘、黄康康按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统一分配。各窝点“经理”按该窝点利润分成,“总监”、“团队长”、“业务员”除按月领取数额不等的底薪外,“业务员”按其个人骗取的数额大小,抽取5-30%不等的提成,“总监”“团队长”按其岗位抽取提成,其中“总监”按下属团队骗取全部数额抽取提成,“团队长”按所在团队骗取全部数额抽取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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