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上海中晟恒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2023.6.16……【资金清退】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请投资受损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
➤上海中晟恒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陈建虎作为董事长、经营负责人,伙同被告人谢进鹏、胡猛猛,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下简称“中晟恒融”案件)。
➤在核对确认截止期限前尽快办理,过期线上不再受理。线上核对确认期限至2023年7月20日止。投资受损款将于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及异议处理完毕后发放。
➤附:【法院判决书】被告人陈建虎、盛某某、谢某某、胡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18.8.6)
➤2014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中晟恒融公司在陈建虎、盛的负责管理下,在未经依法批准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情况下,采用发放宣传单、随机拨打电话、召开产品说明会、组织集资参与人到瑞安考察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公司的投资项目,并签订《债权转让之服务协议》、《资产购买协议》,以7.8%至25%不等的固定年化收益率和现金红包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吸引社会公众以存款方式进行投资。所吸收存款均通过公司账户以及邓某、黄某、周雄等个人账户收取,并由盛某某指示财务部门以转账等方式定期向集资参与人支付投资本息。由此,共计与艾等299多名集资参与人签订831份协议,募集资金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1.14余亿元(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陈建虎关闭手机,失去联系。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7年4月11日1时8分,在沈海高速(沪浙)进入上海方向的检查站,对牌号为沪C1XXXX小型轿车例行检查时,将驾驶该车的被告人陈建虎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陈建虎对上述犯罪事实拒不供述。
➤被告人陈建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系中晟恒融公司的董事长无异议,但辩称其与盛是合伙经营公司,有事两人商量,盛是负责公司的财务及日常管理,且比其早进入公司,其负责对外谈项目,领取每月1万元的固定工资。被告人盛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证据及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盛提出其与陈建虎并非合伙关系,公司的决定权在陈建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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