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姚星涉嫌诈骗罪一案 2023.4.10……【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姚星,女,1997年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7月,被告人姚星以给被害人谭某某介绍女朋友为名,冒充其虚构的女同学“黄敏”的身份与谭某某接触,骗得谭某某的信任。2022年7月20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姚星以买手机、车辆保养、脚受伤需要看医生等理由,共计骗取谭某某人民币6211元。
➤2022年8月初,被害人韩某某通过其表哥谢某某的推荐,加了被告人姚星的微信,后在聊天中姚星向韩某某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并虚构自己是奉节县xx镇xx幼儿园的老师,骗得了韩某某的信任并与韩某某在微信上确定了恋爱关系。2022年8月15日至9月28日期间,被告人姚星以买手机、买电脑、报考教师资格证、接种九价宫颈癌疫苗等理由,共计骗取韩某某人民币45173元。
➤2022年10月8日,被告人姚星在奉节县吐祥镇吐祥广场旁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2年10月9日,奉节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姚星微信零钱通中的人民币6995元。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3〕59号 

被告人姚星,女,1997年xx月xx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7xxxxxxxx,xx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xx镇xx小区xx栋xx单元xx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xx镇xx村xx组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10月9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3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星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7月,被告人姚星以给被害人谭某某介绍女朋友为名,冒充其虚构的女同学“黄敏”的身份与谭某某接触,骗得谭某某的信任。2022年7月20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姚星以买手机、车辆保养、脚受伤需要看医生等理由,共计骗取谭某某人民币6211元。

2022年8月初,被害人韩某某通过其表哥谢某某的推荐,加了被告人姚星的微信,后在聊天中姚星向韩某某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并虚构自己是奉节县xx镇xx幼儿园的老师,骗得了韩某某的信任并与韩某某在微信上确定了恋爱关系。2022年8月15日至9月28日期间,被告人姚星以买手机、买电脑、报考教师资格证、接种九价宫颈癌疫苗等理由,共计骗取韩某某人民币45173元。

2022年10月8日,被告人姚星在奉节县吐祥镇吐祥广场旁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2年10月9日,奉节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姚星微信零钱通中的人民币69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婚姻登记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明、抓获经过、申请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谢某某、邓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星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513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帮凤
检察官助理 李泽娇
2023年4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星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奉节县xx镇xx村xx组xx号,联系电话:1858001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听取意见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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