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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3〕190号
被告人王智明,男,199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95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xx镇xx园xx号。被告人王智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智明涉嫌诈骗案,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2月,被告人王智明在“黑灰产”网站上浏览、学习相关诈骗方法,并通过网站客服学习了架设简易GOIP设备的方法。后王智明购买了4部手机,11张安广网络192号段电话卡,按照客服要求搭设了两套简易GOIP设备(将两部手机通过音频对录线连接起来,一部插入电话卡打开热点,两部手机共用网络,在手机上下载远程控制软件“TODESK”,输入远程操作码后让上线诈骗人员通过该GOIP设备远程控制拨打诈骗电话),王智明分别在淮南市毛集实验区xx镇xx园xx号家中及八公山一宾馆内,在明知上线人员将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为上线诈骗人员提供GOIP设备远程拨打电话实施诈骗。从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月3日期间,致使徐某某、芮某某、张某某、盛某某、施某某五人被骗共计778421元人民币。王智明非法获利7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施某某、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智明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智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智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工具帮助,诈骗金额778421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智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登
检察官助理 李晶晶
2023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智明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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