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云南产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赵先福、杨永红、刘木珍、林绍辉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 2023.3.8……【检察院起诉书】本案由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先福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2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2年10月7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2年11月7日重报,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22年10月2日,建水县公安局以被告单位云南产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永红、刘木珍、林绍辉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0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2年12月2日重报。2022年12月21日将赵先福案与云南产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并案后,于2022年12月2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3年1月22日重报,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永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云南红河产动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产动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成立以来,一直没有任何生产经营活动。2019年开始,被告人杨永红、刘木珍、赵先福、林绍辉共同或单独以该公司名义,以借款及实施“建水县高标准早稻良种培育及种植实验基地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水旱稻项目)为由骗取他人钱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建检刑诉〔2023〕46号

被告人杨永红,男性,1965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650423xxxx,某某族,高中文化,云南红河产动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个旧市,住个旧市云锡炼厂社区居委会xx村xx家园xx幢xxx号。2010年3月30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15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2年6月3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22年8月2日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木珍,绰号刘紫暄,女性,1981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719811216xxxx,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红河产动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住昆明市嵩明县xx镇xxx村xx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2年6月3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22年8月2日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先福,男性,1972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20519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沙湾镇xx村xx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2年5月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2年6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22年8月8日至2022年9月7日。

被告人林绍辉,男性,1962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620704xxxx,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个旧市,住个旧市金湖南社区居委会金湖西路xxx号x幢x单元xxx号。2010年2月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5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2年8月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2年9月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先福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2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2年10月7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2年11月7日重报,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22年10月2日,建水县公安局以被告单位云南产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永红、刘木珍、林绍辉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0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2年12月2日重报。2022年12月21日将赵先福案与云南产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并案后,于2022年12月2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3年1月22日重报,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永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云南红河产动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产动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成立以来,一直没有任何生产经营活动。2019年开始,被告人杨永红、刘木珍、赵先福、林绍辉共同或单独以该公司名义,以借款及实施“建水县高标准早稻良种培育及种植实验基地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水旱稻项目)为由骗取他人钱财。

2020年8月,被告人杨永红、林绍辉在无自有资金,也未融得资金的情况下,由林绍辉去建水县官厅镇磨玉村、青龙镇水塘寨租用土地种植。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杨永红与刘木珍通过网络申请方式向建水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备案名为“建水县高标准旱稻良种培育及种植实验基地建设”项目,宣称该项目总投资2.6亿元,依托袁隆平院士团队等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建设旱稻良种培育及种植实验基地6万亩,建设地点在建水县青龙镇水塘寨、官厅镇磨玉村,并制作项目资料进行宣传。2020年8月20日,杨永红与建水县青龙镇水塘寨村委会书记白为正签订《特色农业建设合作框架协议》,租用水塘寨村委会村民土地不低于4万亩,并支付村委会20万元定金。2020年9月14日至15日,杨永红、刘木珍向建水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等部门申请2.02亩的农业设施用地建设审批(案发时未完成审批手续),2020年9月2日委托昆明禹通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对水塘寨5000余亩土地进行测绘,2020年9月28日杨永红与建水县青龙镇水塘寨村委会、青龙镇人民政府签订《设施农用地协议》,2020年10月29日与红河绿岩地质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工程规划设计服务合同》及《深水井施工承包合同》,2020年11月30日委托云南耕耨科技有限公司对水塘寨的土壤进行检测,2021年3月与云南鼎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辰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委托该公司对建水旱稻项目划分为七个标段的项目场地平整施工进行招标,鼎辰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11月25日举行招标活动。还制作了虚假的建水县官厅镇磨玉村委会与产动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及土地承包意向协议书》和由张良东(另处)提供虚假的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红河产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红河产动农业养殖种植项目的批复》,制造该项目系通过建水县发改局备案、建水县自然资源局、青龙镇政府等各行政职能部门审批且已开展土地测绘等一系列前期工作的假象,杨永红、刘木珍制作多份虚假的产动公司中国光大银行对公账户对账单,谎称产动公司已有大量资金注入,诱骗被害人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或诱使被害人相信杨永红可以将该项目相关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害人施工,通过以上方式被告人杨永红、刘木珍、赵先福、林绍辉共同或单独收取被害人合作信誉金或直接骗取被害人资金、财物。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2月,时为产动公司股东的被告人林绍辉到曲靖市麒麟区禽蛋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禽蛋公司),向该公司董事长庄玉茸谎称产动公司愿意投资曲靖禽蛋公司,在取得庄玉茸的信任后,林绍辉以需找产动公司的老板杨永红疏通关系为由向庄玉茸骗取0.7万元。后林绍辉与被告人杨永红、刘木珍一起到曲靖禽蛋公司考察,2019年3月5日杨永红以产动公司的名义向庄玉茸的曲靖禽蛋公司投资借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林绍辉、杨永红以需要活动费为由向庄玉茸提出借款10万元,承诺借给庄玉茸公司的1000万元资金及向庄玉茸借得的10万元资金一并于2019年3月29日交付给庄玉茸的公司,并向庄玉茸出具盖有产动公司印章的《借条》,在收到庄玉茸的10万元现金后,杨永红分给林绍辉1.5万元,林绍辉、杨永红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也未向庄玉茸出借任何款项。案发后,林绍辉的妻子杨霞将人民币3万元还给庄玉茸。

2.2020年8月,被告人赵先福在云南翎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翎煜公司)的法人何明的授权委托下,赵先福以翎煜公司的名义,于2020年8月19日与杨永红就建水旱稻项目签订《内部合作施工合同》,一期工程量2亿元整。后赵先福向外界称自己负责“建水县高标准早稻良种培育及种植实验基地建设工程”项目。与杨松林、王祥书等人签订多份《内部劳务合作协议书》,以收取保证金、信誉金或借款的方式骗取财物:

(1)2020年9月8日,赵先福与挂靠云南鑫红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红公司)的杨松林认识,赵先福以翎煜公司的名义与杨松林签订《内部劳务合作协议书》,赵先福将建水旱稻项目一期工程量暂订一个亿的土地“三通一平”工程承包给杨松林,骗取杨松林的合作信誉金30万元。同时,赵先福以将土石方工程给杨松林施工为由,向杨松林借款20万元,杨松林先后通过周登兵向赵先福转账共计50万元,后赵先福向杨松林还款10万元。协议签订后,赵先福让杨松林先垫资进场对位于建水县青龙镇水塘寨村委会区石路村路旁的土地进行三通一平建设,杨松林雇佣工人并租用吴良平的挖机在工地进行施工,直至2021年11月完成,杨松林共垫资110万余元。期间杨永红、刘木珍多次到施工工地查看并带领其他被害人到现场查看。2021年春节,杨松林向赵先福索要垫资款时,赵先福以项目方资金未到位拒不支付,杨松林找到杨永红后,杨永红认可杨松林施工支出110多万元由自己支付,并向杨松林谎称项目资金已筹集到12亿多元,事后一直未支付。

(2)2020年9月28日,赵先福以翎煜公司的名义与建水恒峰建筑有限公司的赵峰签订《内部劳务合作协议书》,骗取赵峰的合作信誉金30万元,直到2022年2月17日赵峰病逝后,其妻子李倩联系不上赵先福便向杨永红索要30万元的欠款,杨永红承诺会让赵先福归还或自己归还,但至今未归还。

(3)2020年10月23日,赵先福以翎煜公司的名义与四川宜宾旭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人王祥书签订《内部劳务合作协议书》,骗取王祥书的合作信誉金19.24万元。

(4)2020年11月11日,赵先福以翎煜公司的名义与云南禄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张维华签订《内部劳务合作协议书》,骗取张维华的合作信誉金26万元。

(5)2020年11月10日,李华光、李小勇经杨松林介绍认识赵先福,赵先福口头承诺给李华光做建水旱稻项目一个标段,价值1亿元人民币,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1月21日赵先福向李华光及其合伙人李小勇先后骗取保证金共计15万元。

被告人赵先福骗取上述5人的合作信誉金、借款共计人民币130.24万元,向杨永红微信转账75.553万元,向刘木珍微信转账0.69万元,归还自己向黄文惠的借款10万元,向儿子赵元辉银行转账20万元、微信转账11.234万元,其余金额已被赵先福使用。

(6)2020年10月25日,赵先福以翎煜公司的名义与遵义宝昌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刘春玲签订《彩钢活动房合同书》,由刘春玲在建水县青龙镇水塘寨区石村路边搭建活动板房,搭建完毕后一直未支付施工费用28.38万元给刘春玲。后刘春玲找到杨永红,杨永红认可搭建活动板房费用并出具欠条,刘木珍微信转账2万元给刘春玲,其余26.38万元一直未支付。

3.2019年3月、5月期间,被告人杨永红、刘木珍向被害人谢真祥介绍在建水县青龙镇水塘寨村有一个项目工程,可以给谢真祥3亿元的三通一平工程,并将谢真祥带到水塘寨村进行实地查看,让谢真祥信以为真。2019年7月26日,杨永红向谢真祥出具《承诺书》,承诺将建水县青龙镇三通一平的所有工程承包给谢真祥,工程造价为3亿,谢真祥又将该工程的一部分承包给张建发。从2019年 8月16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杨永红以实施该项目需要应酬为由向谢真祥索要钱财,谢真祥为了获得杨永红的工程便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多次向杨永红转账23.04万元(包括张建发的资金8万元),2020年11月13日杨永红归还谢真祥10万元,2022年4月15日杨永红承诺张建发的8万元由其偿还,谢真祥合计被骗5.04万元。张建发通过谢真祥认识杨永红后,杨永红向其宣称建水旱稻项目工程资金马上到位,并带张建发到建水县青龙镇水塘寨村实地进行查看,后杨永红以急用钱为由让张建发加刘木珍的微信并让张建发微信转账给刘木珍,为了获得建水旱稻项目土石方工程与杨永红签订施工合同,张建发向刘木珍微信转账2.8万元。2021年5月12日,杨永红以签订建水旱稻项目施工合同为由向张建发索要20万元保证金,张建发拿了现金2万元给杨永红,杨永红承诺在2022年6月30日全部归还张建发借款,至案发时未归还。张建发合计被骗12.8万元。

4.2020年8月,何明通过谢真祥认识杨永红、刘木珍后,杨永红向何明介绍建水旱稻项目,并提供项目资料及出示虚假的产动公司中国光大银行对账单等材料给何明。何明以翎煜公司的名义授权赵先福于2020年8月19日与产动公司杨永红就建水旱稻项目签订《内部合作施工合同》。2020年9月11日,何明以翎煜公司的名义与云南兄弟连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连义公司)的孔德义签订《内部合作施工合同书》。2020年10月12日,何明与孔德义签订《内部合作股份协议》,将自己承包的建水旱稻项目一部分分包给孔德义,孔德义委托王德成为项目现场负责人,王德成将其中的500万方土石方工程与陈仕学、胡孝平一起合伙经营。期间,王德成多次转账给孔德义,孔德义微信转账给何明12.26万元并购买活动板房时里的办公用品和家具。

孔德义让王德成负责建设水塘寨村委会旁的活动板房,2020年9月13日,王德成与李朋膊(实为孙洪刚)签订《彩钢房销售合同》,让孙洪刚来盖水塘寨村委会的活动板房。2020年10月初,孙洪刚搭建好活动板房后工程款合计18.7万元,王德成未支付。孙洪刚向杨永红索要工程款,2021年4月26日杨永红写欠条给孙洪刚,2021年6月30日,杨永红微信转账2万元给孙洪刚,剩余的16.7万元一直未支付。

2021年4月15日,产动公司委托鼎辰公司项目招标,何明以云南康鑫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第五标段,与杨永红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4月19日,何明向鼎辰公司交纳中标代理费9.414万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杨永红、刘木珍多次以该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共骗取何明的资金共计68.2万元及价值5.396万元的办公用品及家具。

  1. 2020年8月,贵州省恒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冠公司)的法人胡国友通过袁在全(另处)知道建水旱稻项目,来到建水后认识杨永红、刘木珍并听取二人对该项目的介绍。2020年8月26日,杨永红与恒冠公司的法人胡国友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并要求胡国友交纳30万元保证金,协议签订后杨永红先后两次向胡国友收取保证金合计15万元。胡国友又与四川贤源建筑公司的授权委托人何光玉签订《内部施工合同》,与云南渝开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渝开公司)的法人文敏慧委托的代理人徐华东签订《内部施工协议书》,后何光玉向产动公司交纳诚信金14.98万元、文敏慧向产动公司交纳保证金10万元,以上合计39.98万元。2021年11月25日,胡国友以云南祥鸿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于2021年12月3日向鼎辰公司交纳中标费4.5万元,于2021年12月9日又与杨永红签订了土石方合同。

6.2020年12月23日,渝开公司的法人文敏慧通过赵峰认识杨永红、刘木珍,杨永红、刘木珍同意将建水旱稻项目里的道路建设工程给文敏慧施工,杨永红与渝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军签订《框架合同协议书》,签订后杨永红收取了文敏慧保证金20万元。后陈建军将以上两个合同项目发包给高华凌施工,共收取了高华凌的保证金50万元。

7.2021年6月24日,杨永红与中标的云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的法人蔡顺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协议签订后二次共收取蔡顺堂及其合伙人张兴勇、张兴传的保证金合计15万元。2021年12月3日,华盛公司向鼎辰公司交纳招标费11.7万元。

8.2021年12月9日,杨永红与中标的云南云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雄公司)的法人李文利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文利及其合伙人谢建平、邵英曦向产动公司转账交纳保证金30万元。云雄公司向鼎辰公司交纳招标费9.22万元。

刘坤认识杨永红、刘木珍后,二人向刘坤介绍在建水青龙有一个项目是干袁隆平旱稻项目,口头答应给刘坤干300万方的土石方工程,杨永红以建水旱稻项目要办理政府审批需要资金为由向刘坤索要5万元。2021年4月15日,刘坤挂靠的云南国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凯公司)中标第三标段后,鼎辰公司要求刘坤交纳中标费9.4万元。2021年5月24日,刘坤的舅子杨坤跃将罗红忠和曹雷的9.4万元交给刘木珍让其转交鼎辰公司,刘木珍转给鼎辰公司6万元,鼎辰公司将6万元转回给刘木珍,剩下的3.4万元刘木珍转给杨永红。2021年11月30日,杨永红与刘坤签订《建水高标准旱稻良种培育及种植实验基地一期建设项目三标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2022年4月30日,被告人赵先福被抓获;2022年6月30

日,被告人杨永红、刘木珍接到建水县公安局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建水县公安局接受调查;2022年8月3日,被告人林绍辉接到建水县公安局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建水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内部劳务合作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涛、白为正、张外红、鲁元学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玉茸、杨松林、张维华、胡国友、李文利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永红、刘木珍、赵先福、林绍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红、刘木珍、赵先福、林绍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永红、林绍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琼
2023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永红、赵先福、林绍辉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刘木珍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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