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朔城检刑诉〔2022〕140号
被告人王占锋,男,199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031991xxxxxxxx,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xx乡xx村xx号,逮捕前住朔城区同顺小区21号楼1单元602,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6月2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2年8月5日被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占锋诈骗案,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占锋多次以贩卖煤泥生意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2年1月17日,被告人王占锋电话联系被害人殷某某,谎称其在陕西神木现有3000吨煤泥准备拉至朔州倒卖,需被害人合伙垫资。被害人同意后于2022年1月19日通过尾号4442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转至被告人尾号8926交通银行账户10万元;同年1月21日,被告人再次联系被害人,告知其钱未归回来,如若一次性将煤泥拉回还需30万。当天,被害人通过尾号6122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APP转至被告人尾号8926交通银行账户24万元。之后被告人将其中三万元用于做神木贩至五寨的煤泥生意。
2、2022年2月5日,被告人王占锋电话联系被害人王某甲,谎称自己准备去神木贩卖煤泥,车和煤泥已经准备好了且已经和神木那边的一个煤场老板联系好用于晾晒煤泥的场地,需被害人合伙垫资并承诺所得利润对半平分。被害人于同年2月5日通过尾号7713中国农业银行手机银行APP转至被告人提供的王某乙尾号7746中国银行账户10万元;同日,王某乙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分次全部转给被告人。
3、2022年2月7日,被告人王占锋电话联系被害人王某丙,谎称其有关系可以在神木拉2000吨煤泥,拉回朔州市怀仁市一个煤站贩卖,一吨煤泥可以挣10元左右,需要被害人合伙垫资,利润可以三七分,王某丙与其合伙人刘某甲商量后同意。刘某甲遂于同年2月7日通过通过尾号4017中国农业银行手机银行APP转至被告人尾号1470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0万元。
4、2022年2月10日,被告人王占锋电话联系被害人刘某乙,谎称其有关系可以在神木卖煤泥每吨做煤泥生意,拉回朔州市怀仁市小峪口编组煤站贩卖每吨可以赚100元,需要被害人合伙垫资30万,一周后可以将30万归还。被害人同意。被害人于同年2月12日通过尾号9086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转至刘某丙尾号147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0万元;同日,刘某丙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转给被告人。
5、2022年6 月13日,被告人王占锋微信联系被害人李某某,谎称其现有100吨指标不错的煤泥,若要必须当下打款20万。被害人同意后于当日通过尾号3075中国农业银行手机银行APP转至被告人尾号1470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0万元。转账后,被告人以煤泥指标不行、煤泥未装成为由,多次拒绝退款。
6、2022年6 月17日,被告人王占锋电话联系被害人苑某某,谎称其现有一批指标不错的煤泥,被害人同意后于当日通过刘某丁尾号8175中国农业银行手机银行APP转至被告人尾号1470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2万元,后被告人告知被害人煤泥竞标价格为每吨295元。被害人要求被告人退款并于同年6月25日收到被告人手机银行转账5.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占锋于2022年1月26日、3月16日、6月12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转至被害人殷某某微信账户6000、5000、2000元;于2022年2月9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转至被害人王某甲、刘某丙、王某丙微信账户11500元、5700元、5000元。被告人王占锋诈骗所得钱款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占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占锋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以贩卖煤泥生意为由,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仝艳青
2022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州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有关涉案款物一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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