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周珂涉嫌诈骗罪 2023.2.10……【检察院起诉书】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珂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被告人周珂以与被害人汤某某恋爱为名,谎称自己从事工程项目,以受疫情影响没有钱为由,多次骗取汤某某钱财,并使用汤某某的花呗消费,使用汤某某借呗、招联金融、微利贷等借贷软件多次借款供自己消费,共计个人花费汤某某钱款6万余元。被告人周珂在与汤某某恋爱期间,同时又与被害人魏某某、卢某某保持所谓恋爱关系,期间骗取魏某某11000元,骗取卢某某20446元。2022年10月3日,被告人周珂更换微信、手机号,断绝与被害人汤某某、卢某某、魏某某的联系,躲避汤某某等人要债。2022年10月8日,被害人汤某某、卢某某、魏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年10月16日,被告人周珂被公安机关抓获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花检刑诉〔2023〕27号

被告人周珂,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74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xx新村xx栋xx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xx村xx栋xx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月被马鞍山市原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10月1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

值班律师薛文娟,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珂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被告人周珂以与被害人汤某某恋爱为名,谎称自己从事工程项目,以受疫情影响没有钱为由,多次骗取汤某某钱财,并使用汤某某的花呗消费,使用汤某某借呗、招联金融、微利贷等借贷软件多次借款供自己消费,共计个人花费汤某某钱款6万余元。被告人周珂在与汤某某恋爱期间,同时又与被害人魏某某、卢某某保持所谓恋爱关系,期间骗取魏某某11000元,骗取卢某某20446元。2022年10月3日,被告人周珂更换微信、手机号,断绝与被害人汤某某、卢某某、魏某某的联系,躲避汤某某等人要债。2022年10月8日,被害人汤某某、卢某某、魏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2年10月16日,被告人周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支付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汤某某、卢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珂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修成
2023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珂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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