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袁德才涉嫌诈骗罪 2023.6.5……【检察院起诉书】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德才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1月,被告人袁德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小红书APP上物色求购辉瑞新冠特效药、静注人免疫球蛋白药品的帐户信息,再添加被害人微信,谎称可以买到上述药物,并发送虚假的顺丰快递单号、医院开药凭证等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支付药品费、代购费、补差价等为由,让被害人将钱款转入其事先联系好的他人银行卡内,骗取被害人洪某某、陈某某等8人钱款共计人民6.01万元
➤2023年2月13日,被告人袁德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袁德才的苹果手机1部、电话卡5张,被告人袁德才父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6.01万元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通检刑诉〔2023〕330号 

被告人袁德才,男,1996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31996xxxxxxxx,满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暂住地辽宁省西丰县xx区xx幢xx室(户籍地辽宁省西丰县xx镇xx村xx组xx号)。被告人袁德才曾因吸毒于2021年3月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1月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1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8月18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连同前罪所判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未执行);又因吸毒,于2023年3月15日被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2月1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德才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德才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月,被告人袁德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小红书APP上物色求购辉瑞新冠特效药、静注人免疫球蛋白药品的帐户信息,再添加被害人微信,谎称可以买到上述药物,并发送虚假的顺丰快递单号、医院开药凭证等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支付药品费、代购费、补差价等为由,让被害人将钱款转入其事先联系好的他人银行卡内,骗取被害人洪某某、陈某某等8人钱款共计人民6.01万元(币种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3年1月10日,被告人袁德才采用上述方式,与被害人洪某某互添微信,谎称可以代购辉瑞新冠特效药,骗取洪某某3400元;

2.2023年1月10日,被告人袁德才采用上述方式,与被害人陈某某互添微信,谎称可以代购辉瑞新冠特效药,骗取陈某某7400元;

3.2023年1月17日、18日,被告人袁德才采用上述方式,与被害人严某某互添微信,谎称可以代购静注人免疫球蛋白,骗取严某某9400元;

4.2023年1月23日,被告人袁德才采用上述方式,与被害人张某某互添微信,谎称可以为张某某代购静注人免疫球蛋白,骗取张某某11500元;

5.2023年1月25日,被告人袁德才采用上述方式,与被害人曾某某互添微信,谎称可以为曾某某代购静注人免疫球蛋白,骗取曾某某4800元;

6.2023年1月27日,被告人袁德才采用上述方式,与被害人王某某互添微信,谎称可以为王某某代购静注人免疫球蛋白,骗取王某某2400元;

7.2023年1月27日,被告人袁德才采用上述方式,与被害人刘某甲互添微信,谎称可以为刘某甲代购静注人免疫球蛋白,骗取刘某甲16000元;

8.2023年1月27日,被告人袁德才采用上述方式,与被害人刘某乙互添微信,谎称可以为刘某乙代购静注人免疫球蛋白,骗取刘某乙5200元。

2023年2月13日,被告人袁德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袁德才的苹果手机1部、电话卡5张,被告人袁德才父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6.01万元,上述钱物均暂保管于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待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身份信息,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提供的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谢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洪某某、陈某某、严某某、张某某、曾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袁德才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四川省营山县公安局、四川省荥经县公安局对被害人手机制作的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德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德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德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德才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德才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佳丽
2023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袁德才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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