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台湾法院裁判诈欺案、加重诈欺案、洗钱防制法案的刑事判决书(台湾) 2023.7.13……【Judge】【台灣】➤台湾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诉字第247号刑事判决 202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钱防制法等
犯罪事实:一、陈振佑前曾因担任诈欺集团车手头、洗车手、收水及把风之工作而为警查获,明知提供自己金融机构帐户供他人使用或汇入来源不明款项,其目的系在借此取得诈欺犯罪所得,并制造该款项在金融机构流动纪录轨迹之断点,达到掩饰及隐匿诈欺犯罪所得本质、去向之目的,竟仍基于帮助三人以上共犯诈欺取财及违反洗钱防制法之犯意,于民国111年6月初某日,在台中市某处,以每日薪资报酬新台币(下同)5,000元之代价,将其向台新国际商业银行所申用帐号:00000000000000号帐户(下称陈振佑台新银帐户)之提款卡、网路银行帐号及密码等帐户资料,交付予诈欺集团成员即社群软体Instagram昵称「虎爷」之人。嗣该诈欺集团成员取得上揭帐户资料后,即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集团成员共同基于三人以上诈欺取财之犯意联络,先经由网站广告以通讯软体LINE昵称「黄鸿达」与张慧媜取得联系,再向张慧媜佯称:下载名为「FUEX」之APP,即可投资加密货币,保证获利稳赚不赔云云,致张慧媜陷于错误,依诈骗集团成员所扮演「FUEX」客服经理之指示,于111年6月7日10时52分许,以其名下第一商业银行00000000000号帐户临柜汇款40万元至高佳佳(另由台湾士林地方检察署侦办中)所申办之台新国际商业银行00000000000000号帐户(下称高佳佳台新银帐户),再连同其他被害人遭诈骗款项,于111年6月7日11时32分由高佳佳台新银帐户汇出175万5,000元至陈振佑台新银帐户,而以此方式掩饰、隐匿该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二、案经张慧媜诉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报告侦办。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诉字第97号刑事判决 202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钱防制法等
公诉意旨略以:被告陶慧娟于民国110年6月间,透过网路结识真实姓名年籍不详,通讯软体LINE、微信昵称「DOD」(自称「Adem」)、「Chung Wang」等人,竟与「Adem」共同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于诈欺取财及洗钱之犯意联络,于110年6月间,将其申办之国泰世华商业银行帐号000000000000号帐户(下称国泰帐户)、元大商业银行帐号000000000000号帐户(下称元大帐户)资料提供予「Adem」,供「Adem」所属诈骗集团成员使用,并约定被告每次提领款项即可从中分得新台币(下同)5,000元报酬。嗣该诈骗集团取得上开帐户资讯后,集团成员即于附表所示时间,以附表所示方式诈骗伍慧华、李渼茹、张瑀翎,致渠等均陷于错误,分别汇款附表所示之金额至被告如附表所示帐户内,而后被告依「Adem」指示,将汇入其帐户款项提领而出,用以购买比特币并将之汇入集团成员指定之电子钱包,因而隐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被告因此获得2万2,900元报酬。因认被告系犯刑法第339条第1项诈欺取财罪嫌及洗钱防制法第14条第1项一般洗钱罪嫌等语。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21号刑事判决 202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诈欺
犯罪事实:一、缘王诗婷于民国111年3月6日,透过交友软体「蜜蜂」结识李进益,进而提供其所使用之LINE帐号昵称「王诗诗」(其后经李进益更改昵称为「万中选一的蛔虫Mhbfy」)与李进益互加好友,见李进益有追求之意,王诗婷无资力亦无意愿清偿债务之真意,因经济困窘急需资金,竟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于诈欺取财单一之犯意,先佯愿为李进益之女友,而接续以如附表「施用诈术」栏所示之理由,请求李进益汇款至其先前向不知情之吴怡亚所借用之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帐号00000000000000号存款帐户(下称吴怡亚邮局帐户),致李进益信以为真,而于如附表「汇款时间」栏所示之时间,汇款如附表「金额」栏所示之款项至前揭吴怡亚之邮局帐户,共计新台币(下同)45万9975元,其后遭王怡婷花用殆尽。嗣因李进益多次要求王诗婷见面,惟王诗婷均虚与委蛇避不见面,李进益始知受骗,报警循线查悉上情。二、案经李进益诉由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诉字第1056号刑事判决 202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加重诈欺等
犯罪事实:一、林政儒知悉在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并无资格限制,其为申办贷款周转,使用通讯软体LINE与真实姓名年籍不详、昵称「杨专员」、「Marx Chen」、「Hayden 林」等人取得联系,于联系过程中,已获悉对方所述申办流程除与通常贷款程序有别外,尚涉及制作不实金流情事,而可预见如将自己之金融帐户资料提供对方使用,有可能遭诈欺犯罪者作为不法收取诈欺款项之用,亦可预见如依对方指示提领自己帐户内不明款项后交付不详他人,极有可能系参与诈欺集团犯罪组织而从事取得诈欺犯罪所得之行为,并借此掩饰、隐匿诈欺犯罪所得之本质及去向而洗钱,然为图获取对方允诺之款项,竟基于纵有上开结果发生亦不违背其本意之不确定故意,于民国111年3月1日加入「杨专员」、「Marx Chen」、「Hayden 林」所属3人以上以实施诈术为手段所组成具有持续性及牟利性之有结构性诈欺集团犯罪组织(下称本案诈欺集团),而与「杨专员」、「Marx Chen」、「Hayden 林」及其他不详成员共同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于3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及一般洗钱之犯意联络,先由林政儒于111年3月1日,提供其名下台新国际商业银行000-00000000000000号帐户(下称台新银行帐户)、台中商业银行000-000000000000号帐户(下称台中商银帐户,与台新银行帐户合称本案2帐户)之帐号给「杨专员」引介之「Marx Chen」;再由本案诈欺集团不详成员于附表一所示时间,以附表一所示诈欺方式,对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丽璧、吴邱月兎、叶均操(下称被害人3人)施用诈术,致使被害人3人陷于错误,而依指示汇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额至林政儒台中商银帐户;复由「Marx Chen」引介之「Hayden 林」指示林政儒直接提领、或转帐至台新银行帐户后提领如附表一所示金额,并分别交给「Hayden 林」指定前来收款之不详成员2人,借此隐匿诈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二、案经吴邱月兎、叶均操诉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报告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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