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投资真诈骗 检警侦破诈团设立公司吸金诈骗案(台湾) 2023.7.16……【Police】【台灣】一、侦办单位: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刑事局北部诈欺侦查中心(侦查第七大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林口分局、土城分局、新店分局、桃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宜兰县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中正一分局、文山一分局、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二、查获时间:112年7月6日
三、查获地点:新北市
四、查获嫌犯:王○玲(男、50年次)、吴○忠(男、63年次)、蔡○萍(女、69年次)、谢○燕(女、56年次)、蔡○玲(女、63年次)、游○桦(女、65年次、新北人)、蔡○怡(女、63年次)、陈○贞(女、61年次)、许○棋(女、68年次)、欧○纤(女、59年次)、柳○志(男、56年次)、李○谕(男、67年次)等12人。
五、查获赃证物:现金新台币(以下同)19万6,200元及人民币1万600元、手机、电脑、公司文件、扣押裁定金额772万3,000元等。
六、案情摘要:
(一)刑事局北部诈欺侦查中心(侦查第七大队)接获民众报案指称,犯罪嫌疑人王○玲以名下公司经营出版、直销及培训等业务为掩护,实于课程或说明会中由讲师以投资公司股份、传直销项目及虚拟货币等名义吸金,当民众质疑投资项目时,王嫌及讲师便将责任推给他人,或是不回应且避不见面,使被害人求助无门,随后又另创立新公司持续向不知情民众吸金,本中心受理后立即报请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指挥,并与新北市刑警大队等单位共组专案小组侦办。
(二)案经11个月调查发现,王嫌与其他成员陆续于新北市中和区商办大楼内登记设立5间公司,并以化名出版书籍及开立课程,被害人于108年至110年间参加王嫌等人开立之课程时,王嫌及讲师以画大饼方式,对投资人谎称如成为公司股东可每月领取1%股利(年利率为12%),投资公司发行的虚拟币、加入传直销可赚大钱,吸引参加学员投资,投资后又以种种理由中止,再成立新公司另行吸金,初步清查受害民众约200人,吸金达两千万元左右;目前已有13位民众出面报案,将持续扩大清查涉案犯嫌与被害人。
(三)专案小组搜证完毕后,于112年7月6日将王嫌等12人逮捕到案,并于王嫌等人住处及公司查扣现金新台币19万6,200元、人民币1万600元、手机、电脑、投资文宣等赃证物,并声请扣押裁定王嫌及公司名下财产新台币约772万元,全案依银行法、刑法诈欺罪、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及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等罪嫌解送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侦办。

破案快訊

發布日期:112-07-14 更新日期:112-07-16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公共關係室

假投資真詐騙 檢警偵破詐團設立公司吸金詐騙案

一、偵辦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刑事局北部詐欺偵查中心(偵查第七大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林口分局、土城分局、新店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宜蘭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中正一分局、文山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二、查獲時間:112年7月6日
三、查獲地點:新北市
四、查獲嫌犯:王○玲(男、50年次)、吳○忠(男、63年次)、蔡○萍(女、69年次)、謝○燕(女、56年次)、蔡○玲(女、63年次)、游○樺(女、65年次、新北人)、蔡○怡(女、63年次)、陳○貞(女、61年次)、許○棋(女、68年次)、歐○纖(女、59年次)、柳○志(男、56年次)、李○諭(男、67年次)等12人。
五、查獲贓證物:現金新臺幣(以下同)19萬6,200元及人民幣1萬600元、手機、電腦、公司文件、扣押裁定金額772萬3,000元等。
六、案情摘要:
(一)刑事局北部詐欺偵查中心(偵查第七大隊)接獲民眾報案指稱,犯罪嫌疑人王○玲以名下公司經營出版、直銷及培訓等業務為掩護,實於課程或說明會中由講師以投資公司股份、傳直銷項目及虛擬貨幣等名義吸金,當民眾質疑投資項目時,王嫌及講師便將責任推給他人,或是不回應且避不見面,使被害人求助無門,隨後又另創立新公司持續向不知情民眾吸金,本中心受理後立即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指揮,並與新北市刑警大隊等單位共組專案小組偵辦。
(二)案經11個月調查發現,王嫌與其他成員陸續於新北市中和區商辦大樓內登記設立5間公司,並以化名出版書籍及開立課程,被害人於108年至110年間參加王嫌等人開立之課程時,王嫌及講師以畫大餅方式,對投資人謊稱如成為公司股東可每月領取1%股利(年利率為12%),投資公司發行的虛擬幣、加入傳直銷可賺大錢,吸引參加學員投資,投資後又以種種理由中止,再成立新公司另行吸金,初步清查受害民眾約200人,吸金達兩千萬元左右;目前已有13位民眾出面報案,將持續擴大清查涉案犯嫌與被害人。
(三)專案小組蒐證完畢後,於112年7月6日將王嫌等12人逮捕到案,並於王嫌等人住處及公司查扣現金新臺幣19萬6,200元、人民幣1萬600元、手機、電腦、投資文宣等贓證物,並聲請扣押裁定王嫌及公司名下財產新臺幣約772萬元,全案依銀行法、刑法詐欺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罪嫌解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
七、一般民眾會選擇以投資方式來使小錢變大錢,而市面上投資標的與管道甚多,警方在此呼籲社會大眾應謹慎選擇投資標的,切勿因高獲利而輕信投資利率顯不合常理之標的,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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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扣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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