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罪犯刘俊梅盗窃罪、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一案 2023.7.17……【法院通告】东胜区人民法院关于拟对刘俊梅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东胜区人民法院关于拟对刘俊梅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07-17 19:39 发表于内蒙古

东胜区人民法院关于拟对刘俊梅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2023)内0602刑更10号

本院拟对罪犯刘俊梅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按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六条的规定,公示如下: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刘俊梅,曾用名刘小燕,女,汉族,1990年7月18日出生于准格尔旗,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152723199007187524,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纳日松镇乌拉素村,捕前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高柱小区13-1-503室。
二、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事由
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东刑二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以刘俊梅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判决:一、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2)东刑二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刘俊梅宣告缓刑三年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刘俊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刘俊梅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盗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中,罪犯刘俊梅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刘俊梅暂予监外执行,并送交准格尔旗司法局执行。罪犯刘俊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我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后刘俊梅一直在逃。公安机关于2023年3月19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高柱小区13号楼1单元门口将罪犯刘俊梅抓获,并于2023年3月20日送至东胜区看守所。2023年3月27日,罪犯刘俊梅以自己怀孕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时提交了相关诊断书。
三、审查情况
我院于2023年3月29日以(2023)内0602刑更10号受理案件,并将案件受理情况进行公示。2023年5月19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罪犯刘俊梅盗窃罪、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一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鉴别意见书》,鉴别意见为罪犯刘俊梅宫内早孕约11周6天,为怀孕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3年6月12日,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东检暂征函(2023)1号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建议我院对罪犯刘俊梅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本院拟对罪犯刘俊梅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本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期间:2023年7月17日至7月19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地址:东胜区人民法院607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7-8115538

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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