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邦伟等十二名投资者共同起诉被告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应、应岚、隋田力、王晓亮、姜亚莉、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2023.7.19……【法院通告】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4月28日受理。原告胡邦伟、周安心经十二名原告共同推选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2023年6月30日,本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3)沪74民初669号之三民事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据此,本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

上海金融法院泽达易盛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原创 融法 上海金融法院 2023-07-19 16:30 发表于上海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4月28日受理原告胡邦伟等十二名投资者共同起诉被告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应、应岚、隋田力、王晓亮、姜亚莉、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邦伟、周安心经十二名原告共同推选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2023年6月30日,本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3)沪74民初669号之三民事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据此,本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胡邦伟等十二名投资者。

拟任代表人:胡邦伟,男,1982年生,住浙江省宁波市,联系方式hubangweizeda@126.com。

拟任代表人:周安心,男,1962年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联系方式zhouanxinzeda@126.com。

被告: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黄海路276号泰达中小企业园4号楼104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林应,董事长。

被告:林应,女,1973年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应岚,女,1974年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隋田力,男,1961年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王晓亮,女,1966年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姜亚莉,女,1977年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董事长。

被告:胡晓莉,女,1981年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陶晨亮,男,1984年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128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被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9层、11层。

负责人:乔佳平,主任。

原告胡邦伟等十二名投资者诉称,被告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系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88555)。2023年4月21日,泽达易盛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泽达易盛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且其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原告投资者认为,本案各被告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市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以泽达易盛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的2020年6月2日为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以泽达易盛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2022年5月12日为揭露日,以2022年6月15日为基准日,判令泽达易盛赔偿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821,531.01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权利登记相关事项

自2020年6月2日(含)至2022年5月11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5月11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被告泽达易盛的股票(包括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证券代码:688555),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3年8月17日(含)之前,通过本院官网(http://www.shjrfy.gov.cn)——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代表人诉讼申请登记,加入本案诉讼。

不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的投资者,本院不予登记,但可以另行起诉。

电话咨询:021-33029898转9999。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的,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代表人可以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如不同意对代表人特别授权的,可以另行起诉。

对本案原告自行推选的拟任代表人的人选和资格有异议的,可以于2023年8月17日之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申请加入本案诉讼并自愿担任本案代表人的,可以于2023年8月17日之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自身符合代表人资格和能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权利登记无须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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