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罗树中等14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一案 2023.7.20……【法院发布】7月20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树中等14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罗树中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80万元;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王佐良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5万元;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罗通虎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其余11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罗树中为首纠集被告人罗通虎、罗通才等人组成恶势力组织,在益阳市当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采取威胁、阻工等手段迫使或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垒高债务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仲裁、民事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扰乱了当地的司法、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罗树中、王佐良、罗通虎、彭浩、罗通才、张再来、罗兵先后单独或共同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行为25起,犯罪金额既遂9600余万元,未遂 1100余万元。此外,被告人罗树中等人还先后实施了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妨害作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诈骗等犯罪行为8起。

罗树中等14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一案一审宣判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20 14:21 发表于湖南

7月20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树中等14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罗树中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80万元;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王佐良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5万元;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罗通虎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其余11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罗树中为首纠集被告人罗通虎、罗通才等人组成恶势力组织,在益阳市当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采取威胁、阻工等手段迫使或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垒高债务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仲裁、民事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扰乱了当地的司法、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罗树中、王佐良、罗通虎、彭浩、罗通才、张再来、罗兵先后单独或共同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行为25起,犯罪金额既遂9600余万元,未遂 1100余万元。此外,被告人罗树中等人还先后实施了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妨害作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诈骗等犯罪行为8起。

衡阳中院认为,被告人罗树中、罗通虎、罗通才三人系恶势力组织成员。被告人罗树中等14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别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妨害作证、虚假诉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6项罪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2年7月4日至8月23日,衡阳中院对被告人罗树中等14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指控犯罪的证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法庭依法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家属和群众等旁听了案件公开审理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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