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王日欢、王日豪犯串谋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串谋洗黑钱」)刑事判决书(香港) 2023.7.18……【Judge】【Hongkong,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王日歡(D3)、王日豪(D4)控罪: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reasonably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D3的警诫口供
6.在2021年6月7日至8日,警方在D3的祖父在场下与D3进行三次录像会面。会面期间,D3在警诫下作出一些陈述,特别是:
(i)D3承认是他在中国银行把10张支票存入D2的银行户口,他从闭路电视截图中认出自己被拍摄到在自动柜员机存入第10张支票;
(ii)D3在不同时间从父亲D1处收到第1至10张支票,D1好几次告诉D3是D7偷取上述支票。他不知道上述任何一张支票是否曾被更改;
(iii)把支票存入D2的银行户口后,D3向D2查询上述支票是否已被处理。D2告诉D3首3张支票已被处理后,D3叫D2以现金提取所有得益并把款项交给他,由他交给父亲D1。而D1则给D3提取金额的约20%,即港币$30,270作报酬,D3将此报酬与D2各分一半;
(iv)D2告诉D3其中一张支票未有兑现,D1仍给他$1,000作茶钱,D3与D2各分一半;
(v)D2告诉D3有6张支票未有兑现,D1没有给他任何报酬。
D3的求请
11.D3于2006年5月3日在香港出生,于案发时他只有14岁。他是一名就读屯门的中三学生。在犯案的时候,他与D1、哥哥(即D4)、继母及一名同父异母的妹妹一起居住屯门泥围一个二百多尺的村屋单位。
12.在本案中,所牵涉的时间为13日,而支票总额为365,474.5元。换言之,经D3手处理的金额不算非常多,以及时长亦甚短。
13.调查结果显示D1才是本案的主脑,作为D1的儿子,与D1同住,而且D3并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D3一直都只是按D1的指示行事。
14.D3从未参与偷取或更改该写支票上的收款人或金额之行动。同时,他亦没有参与在任何前期准备功夫当中。作为一个未成年,以及百分百依赖其父母的少年人,D3根本不能拒绝其父亲,即D1的要求。
15.纵使D3确实有曾从D1处收到30,270元作为成功兑现3张支票的报酬,以及1,000元作茶钱,但这只是偶发事件,D3并非每次存入支票后都会获得相应的报酬。他从头到尾都只是听从父亲的指示。
D4的求请
16.D1曾使用自己的银行户口尝试兑现涉案的支票,亦曾要求他的两名儿子(即D3及D4)使用他们朋友的银行户口兑现支票。
17.D4只涉及控罪9中的三张支票,而案发日期仅限于2021年4月27日至4月30日(共4天)。其他控罪均与D4无关。
18.本案的主谋及始作俑者为D1的亲生父亲,而D4只是在父亲唆摆及影响下干犯本控罪,情况与D3(D4的弟弟)相似。
19.D4在案发时只有17岁,并与父亲住在同一屋檐下。考虑到D4当时的处境,他难以拒绝父亲的要求或甚至大义灭亲。
20.D4的牵涉程度亦是十分轻微,只有把支票存入他朋友的户口,以及把金钱转交给予父亲。
21.虽然D4知道有部份支票是被偷取得来,但他并不知道涉案的支票曾被修改,亦不知D1犯案详情及规模。
22.D4实际上只涉及一次事件(共三张支票),而最终能兑现的支票只有一张,金額约HK$40,000。
23.就整件案件,D4共得到的报酬只有HK$3,000。
24.D4在案发时仅17岁,现年19岁。
25.从案情可见,D4不幸地在一个环境复杂的家庭长大,成长坎坷。
26.在D4约1岁的时候,D4的父亲在患有抑郁症,及后被诊断患上思觉失调,丧失工作能力,主要依赖综援及伤残津贴维生。
27.自小时候起,D4已开始需要照顾自己及比他小两岁的弟弟。D4的父亲不但没有以身作则及好好管教,为D3及D4灌输正确价值观,反而以他们作为犯案工具。D4在如此家庭环境下长大,亦可说是一名受害者。这比误交损友更难避免、影响更深、更令人遗憾。
28.在没有习得正确价值观下,D4曾在2020年(当时16岁)涉及一项盗窃罪,被判社会服务令80小时。
29.即使如此,D4并没有放弃自己,一直尝试努力摆脱原生家庭为他的人生带来的影响,踏上正确的道路。
30.在本案发生后,D4已搬离他的家,独自居住及照顾自己,自食其力。
31.D4在中三时离开校园,踏进社会,开始在车房工作。他现时从事汽车美容行业,月入约19,000元,在现时的公司已工作近三年。D4在本案得到保释,期间亦一直努力工作,得到雇主及上司信赖。
32.辩方呈上两封求情信件,分别由他现时的雇主及上司撰写。这些信件均显示D4已从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会改过自新,绝不是无药可救的坏份子。经过这次事件,雇主表示仍然会继续雇用D4。
33.本案情节非常特殊,案发时只有17岁的D4受他亲生父亲不良影响导致犯案。若D4能在双亲的爱护及正确指导下成长,本案必然可以避免。
34.在案发后,D4亦已真心悔改,改过自新。现时仍然年轻的D4已自立及远离父亲,有稳定工作,自力更生。相信他绝不会重蹈覆辙。他的雇主亦表示他仍然会继续雇用D4,给他改过的机会。
35.辩方陈词,虽然「洗黑钱案」性质本身无疑严重,但考虑到控罪的情节,加上D4的个人及家庭因素,在平衡公众利益及D4的个人利益之后,希望法庭不会判处即时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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