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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检刑诉〔2022〕90号
被告人郭鑫华,男,199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97xxxxxxxx,xx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xx镇xx村xx号,住河南省林州市xx大道xx路xx城xx号楼xx室。被告人郭鑫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星宇,男,199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91xxxxxxxx,xx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林州市xx镇xx村xx号。被告人郭星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8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凯力,男,199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94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林州市xx镇xx村xx号。被告人付凯力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8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立锋,男,199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95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xx镇xx村xx号,住河南省林州市xx镇xx小区xx号楼xx室。被告人肖立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8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会兴(曾用名李某某),男,199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91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林州市xx村xx庄xx号。被告人李会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7月31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国剑,男,199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93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林州市xx村xx庄xx号。被告人申国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8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盛瑜,女,199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811994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镇xx村xx号,住河南省林州市xx路xx小区xx栋xx单元xx室。被告人王盛瑜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7月31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鑫华、郭星宇等人涉嫌诈骗案,于2021年11月5日和2022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1年11月8日和2022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2次(自2021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被告人李会兴、申国剑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至广东省惠州市学习直播诈骗的流程、话术。2021年6月份开始,王某甲、李会兴在河南省林州市各自组织团伙实施直播诈骗,且王某甲收取李会兴团伙诈骗所得5%的提成。
2021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郭鑫华、郭星宇、付凯力、王某甲共同出资购买电脑、手机等设备,招聘郭某某(另案处理)为主播、被告人肖立锋等人为键盘手,在河南省林州市xx小区xx区xx号楼租赁房屋内,利用“x甲”、“x乙”、“x丙”等网络直播平台实施诈骗。王某甲、郭鑫华、郭星宇、付凯力约定诈骗所得按照一定比例分成;被告人肖立锋每月3000元工资加个人业绩5%的提成。
2021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李会兴伙同申国剑,招聘被告人王盛瑜为主播,纪某甲等人为键盘手,在河南省林州市xx村xx旁的民房内,利用“x甲”、“x丙”网络直播平台实施诈骗。被告人李会兴和申国剑为合伙人按照一定比例分成;被告人王盛瑜每月5000元工资加总业绩的2%提成。
上述两个犯罪团伙对招聘人员进行诈骗模式培训,利用网络社交软件冒充美女主播,以主播身份结识男性被害人,进行暧昧交友或博取同情从而实施诈骗。具体的诈骗过程:首先键盘手按照固定话术与被害人交友聊天,增加好感;第二天向被害人表示因工作不顺心想辞职,博取同情;第三天告诉被害人找到女主播的新工作,并向其表白确立恋爱关系;第四天引诱被害人下载直播平台,由女主播出镜进行首播,哄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首充,并针对首充的被害人换其他微信号聊天;第五天与被害人加深感情,并建立“姐姐”,“姐夫”的微信家人群,直播时诱导被害人继续充值刷礼物;第六天主播与被告人冒充的其他主播进行PK,一方面诱骗被害人充值刷礼物打赢PK,另外一方面利用直播平台的帮扶账号使主播输掉比赛,并以工作没转正为由不再与被害人联系。被害人充值至直播平台的钱款,平台扣除20%左右提成后转账至被告人提供的账户。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2021年6月至7月份,被告人郭鑫华、郭星宇、付凯力、王某甲伙同主播郭某某、键盘手肖立锋在“x甲”、“x乙”、“x丙”直播平台骗取包括被害人左某某、吴某某、张某甲、毕某某、张某乙、周某某、张某丙、葛某某、王某乙在内的100多名被害人共计5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郭鑫华、郭星宇、付凯力诈骗数额51万余元;被告人肖立锋诈骗葛某某等人共计1.4万余元。
2021年6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李会兴伙同申国剑、王盛瑜在“x甲”、“x丙”直播平台骗取包括被害人张某丁在内的被害人共计4.3万余元。
另查明,2021年7月29日,被告人郭星宇、付凯力、肖立锋、李会兴、申国剑、王盛瑜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1年10月14日,被告人郭鑫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郭鑫华退赃4万元、郭星宇退赃4万元、付凯力退赃4万元、肖立峰退赃0.15万元、李会兴退赃4万元、申国剑退赃0.8万元、王盛瑜退赃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郭某某、纪某甲、宋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纪某乙、付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左某某、吴某某、张某甲、毕某某、张某乙、周某某、张某丙、葛某某、王某乙、张某丁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郭鑫华、郭星宇、付凯力、肖立锋、李会兴、申国剑、王盛瑜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会兴、申国剑、王盛瑜、肖立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鑫华、郭星宇、付凯力、肖立锋、李会兴、申国剑、王盛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郭鑫华、郭星宇、付凯力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会兴、申国剑、王盛瑜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肖立锋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立锋、王盛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星宇、付凯力、肖立锋、李会兴、申国剑、王盛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鑫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会兴、申国剑、王盛瑜、肖立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鑫华、郭星宇、付凯力、肖立锋、李会兴、申国剑、王盛瑜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婷婷
2022年5月16日
附:1.被告人郭鑫华、郭星宇、付凯力、肖立锋、李会兴、申国剑、王盛瑜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3.《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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