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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3〕199号
被告人唐勇,男性,198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87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xx区xx街xx号,现住地乐山市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2008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4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24日,因吸毒,被乐山市公安局中区分局拘留十四日;2019年6月12日,因吸毒,被乐山市公安局中区分局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26日,因吸毒,被乐山市公安局中区分局社区戒毒一年;2022年12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23年3月16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23年2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加四小罗,男性,1979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61979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xx乡xx村xx组xx号。2023年3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3月3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勇、加四小罗诈骗案,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期间,被告人唐勇联系张某甲(已判刑)、刘某甲(已判刑)并告知二人带人去西昌市办理安装宽带可以赚钱,且唐勇明确告知二人办理宽带将用于拨打电信网络诈骗电话,去西昌安装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打击,并向二人承诺每台宽带工作一小时可获得80元的报酬。刘某甲联系张某乙(已判刑),张某甲联系蔡某某(已判刑)、黄某某(已判刑)、罗某某(已判刑)准备前往西昌办理安装宽带设备,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蔡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在乐山市汇合时,刘某甲告知所有人去西昌办理安装宽带是有风险的,可能用于拨打电信网络诈骗电话,还教他们如何躲避公安机关打击。张某甲、张某乙、蔡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得知后均同意前往西昌,后张某甲按照唐勇的要求,带黄某某、张某乙、罗某某到西昌市xx通讯店开通办理宽带账号以及对应座机号,并租下西昌市xx酒店xx房间安装了用罗某某、黄某某、张某乙三人身份信息办理的九个光猫和对应座机,后唐勇通过快递的方式将两个黑色的语音网关设备邮寄给张某甲,张某甲等人在收到语音网关设备后,通过与上家微信视频教学的方式,按照上家的教程在xx酒店xx房间内对光猫、座机以及语音网关设备进行安装连接并调试,在调试确定可以正常使用后几人离开房间,后境外诈骗份子通过语音网关设备的转播功能通过罗某某、黄某某、张某乙名下的座机号对我国居民拨打电话实施诈骗。
同时,刘某甲告知被告人加四小罗去西昌市办理安装宽带和座机可获得每部宽带工作每小时60元的报酬,为获取报酬,加四小罗答应找人办理安装宽带和座机,刘某甲将上家唐勇的微信推给加四小罗。加四小罗按照唐勇的安排,让加某某在西昌市xx宾馆开了xx号房间,随后组织加某某、曲某某、阿某某在移动营业厅开通办理了宽带和座机号,在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将宽带座机安装在xx宾馆xx号房间后,加四小罗携带唐勇邮寄给他的两部黑色语音网关设备,通过与唐勇视频通话教程的方式对房间内的设备进行安装和调试,调试完成后离开房间。后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和加某某均告知加四小罗座机拨打电话频繁,可能涉嫌电信诈骗被关停,加四小罗立即将两台语音网关设备拆下后交给张某甲等人,并将宽带座机设备交至移动营业厅。几天后,加四小罗在明知办理宽带和座机电话提供给上家可能用于拨打电信网络诈骗电话的情况下,又组织曲某某、阿某某前往西昌某通讯店,并使用曲某某、阿某某以及其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联通宽带和对应的座机号。张某甲按照唐勇的要求将其在西昌市xx村xx组租的房间钥匙以及两部语音网关设备交给加四小罗,在联通公司工作人员安装好宽带座机后,加四小罗将语音网关设备带至出租屋,按照唐勇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确认可以使用后离开现场。
经核实:安装在xx酒店xx号房间内的宽带中:黄某某名下的座机号0834613xxxx涉及刘某乙被电信诈骗案,涉案金额435577.85元;罗某某名下的座机号0834613xxxx涉及张某丙被诈骗案,涉案金额177000.00元。安装在xx村xx组出租房内的宽带中:加四小罗名下的座机号0834613xxxx涉及夏某某被诈骗案,涉案金额2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额供述与辩解;5.辨认、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勇、加四小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勇、加四小罗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通讯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唐勇、加四小罗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唐勇、加四小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勇2022年12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23年3月16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映萍
2023年6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唐勇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被告人加四小罗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起诉书13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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