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王成家、单园园涉嫌诈骗罪 2023.7.28……【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王成家,男,1987年出生,被告人单园园,女,2002年出生。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王成家、单园园共谋在快手APP等社交软件发布视频和照片引诱他人,再通过QQ等聊天软件与被害人联系,谎称可以见面发生性关系,以需要打车费、开房费等理由骗取他人财物,现已查明崔某某、高某某、成某某等8人被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3187.88元。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通检刑诉〔2023〕492号 

被告人王成家,男,198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87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打工,住南通市崇川区xx路xx号xx幢xx室(户籍地山东省阳信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11月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单园园,女,2002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2002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打工,住南通市通州区xx小区xx号楼xx室(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xx村xx组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11月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家、单园园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成家、单园园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成家、单园园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王成家、单园园共谋在快手APP等社交软件发布视频和照片引诱他人,再通过QQ等聊天软件与被害人联系,谎称可以见面发生性关系,以需要打车费、开房费等理由骗取他人财物,现已查明崔某某、高某某、成某某等8人被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3187.88元(币种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1年10月,被告人王成家、单园园添加被害人张某某微信好友,后谎称能与其发生性关系,以需要开房、吃饭等费用为由骗取张某某2834元;

2.2022年3月,被告人王成家、单园园添加被害人谷某某QQ好友,发送虚假定位骗取其信任,以需要吃饭、染发等费用为由骗取谷某某837元;

3.2022年8月,被告人王成家、单园园通过快手APP添加被害人成某某QQ好友,谎称能与其发生性关系,以需要开房等费用为由骗取成某某550元;

4.2022年8月,被告人王成家、单园园通过快手APP添加被害人陈某某QQ好友,谎称能与其发生性关系,以需要购买避孕套、情趣用品等费用为由骗取陈某某1442元;

5.2022年9月,被告人王成家、单园园通过抖音APP添加被害人郑某某QQ好友,谎称能与其发生性关系,以需要开房、购买避孕套等费用为由骗取郑某某2825元;

6.2022年9月,被告人王成家、单园园通过抖音APP添加被害人石某某QQ好友,谎称能与其发生性关系,以需要开房、吃饭等费用为由骗取石某某8500元;

7.2022年10月,被告人王成家、单园园通过快手APP添加被害人崔某某QQ好友,谎称能与其发生性关系,以需要开房、吃饭等费用为由骗取崔某某2511元;

8.2022年10月,被告人王成家、单园园通过抖音APP添加被害人高某某QQ好友,谎称能与其发生性关系,以需要开房、吃饭等费用为由骗取高某某3688.88元。

2022年11月3日,被告人单园园、王成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单园园手机1部,扣押被告人王成家手机2部,被告人单园园退出赃款24177元,均暂存于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待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户籍证明、银行账户及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聊天记录截图、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成家、单园园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成家、单园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家、单园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成家、单园园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成家、单园园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成家、单园园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佳丽
检察官助理钱秋濛
2023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成家、单园园现取保候审于各自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