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城市杨建涉嫌诈骗案 2023.8.7……【检察院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犯嫌疑人杨某某(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被告人杨建等人组成的诈骗团伙以“仁济堂中医馆”的名义通过互联网网页、抖音、快手等平台散发治疗阳痿早泄,增粗延时等广告吸引群众,群众加上广告上提供的微信号后,杨某某(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被告人杨建等人组成的诈骗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仁济堂中医馆”虚假中医治疗机构,虚构“李某乙”中医医师身份,通过虚假治疗案例宣传其所谓的“中药秘方”的治疗效果,以“仁心仁术-济世为怀”、“专业男科”为微信名的各个微信号使用事先编好的话术诱骗群众购买他们提供的用牡蛎肉粉和网购中药包为原料的“中药秘方”,利用顺丰到付邮寄方式邮寄上述“中药秘方”至被害人,骗取被害人钱财。
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细致,老板负责联系广告商投放广告,订制购进所谓的“中药秘方”以及负责收款和发货,员工分“一开”和“二开”人员实施具体诈骗,其中一开人员负责和新加客户微信聊天,根据被害人自述的问题,使用相关话术一步步诱骗被害人购买他们所谓的“中药秘方”,被害人上当之后就以加医生私人微信为由将被害人推给二开人员,二开人员加上被害人微信之后负责讲解服用方法并进行第二次的诱骗让被害人再次购买更贵的“中药秘方”。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丰检刑诉〔2023〕352号 

被告人杨建,男,199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3xxxxxxxx,x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xx县,住江西省南昌市xx县xx乡xx村委会xxxx村xx号。2023年4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3年5月26日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3年5月27日由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邹永正,江西龙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号码:13907951585。

本案由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建涉嫌诈骗案,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3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嫌疑人杨某某(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被告人杨建等人组成的诈骗团伙以“仁济堂中医馆”的名义通过互联网网页、抖音、快手等平台散发治疗阳痿早泄,增粗延时等广告吸引群众,群众加上广告上提供的微信号后,杨某某(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被告人杨建等人组成的诈骗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仁济堂中医馆”虚假中医治疗机构,虚构“李某乙”中医医师身份,通过虚假治疗案例宣传其所谓的“中药秘方”的治疗效果,以“仁心仁术-济世为怀”、“专业男科”为微信名的各个微信号使用事先编好的话术诱骗群众购买他们提供的用牡蛎肉粉和网购中药包为原料的“中药秘方”,利用顺丰到付邮寄方式邮寄上述“中药秘方”至被害人,骗取被害人钱财。

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细致,老板负责联系广告商投放广告,订制购进所谓的“中药秘方”以及负责收款和发货,员工分“一开”和“二开”人员实施具体诈骗,其中一开人员负责和新加客户微信聊天,根据被害人自述的问题,使用相关话术一步步诱骗被害人购买他们所谓的“中药秘方”,被害人上当之后就以加医生私人微信为由将被害人推给二开人员,二开人员加上被害人微信之后负责讲解服用方法并进行第二次的诱骗让被害人再次购买更贵的“中药秘方”。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被告人杨建等人组成的诈骗团伙诈骗行为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以杨某某(已判刑)和杨建主要股东,李某甲(已判刑)、魏某某(已判刑)、谢某某(已判刑)、江某某(已判刑)、李某丙(已判刑)、罗某某(已判刑)、万某某(已判刑)等人为小股东,徐某某(已判刑)、黄某某(已判刑)、江某某(未到案)、杨某丙(未到案)等为普通工作人员,其中杨某某占百分之二十一股份,杨建占百分之二十一股份,李某某占百分之五的股份,魏某某占股百分之四,谢某某占股百分之五,罗某某占股百分之四,万某某占股百分之五,该阶段魏某某、李某丙、江某某、谢某某、罗某某、黄某某为一开人员,万某某为二开人员,杨建负责收货发货。该阶段该团伙实施诈骗金额高达150余万元,被告人杨建个人非法获利三万元左右。

第二阶段为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为主要股东,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江某某(已判刑)等人为小股东。该阶段杨某某主要负责联系广告商打广告以及购买“中药秘方”原材料(牡蛎肉粉以及网购中药包)以及收款和发货,李某甲(已判刑)和陈某某(已判刑)为二开人员,夏某某(已判刑)、徐某某(已判刑)、欧阳某某(已判刑)、颜某甲(已判刑)、江某某(已判刑)等人为一开人员。该阶段该团伙实施诈骗金额高达六十多万元。

第三阶段为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为主要股东,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杨某丁(已判刑)等人为小股东,其中杨某某(已判刑)占总出资三十万的百分之七十一股份,夏某某(已判刑)占百分之十五股份,陈某某(已判刑)占百分之十股份,杨某丁(已判刑)占百分之四股份。该阶段杨建(已判刑)主要负责联系广告商打广告以及购买“中药秘方”原材料(牡蛎肉粉以及网购中药包),陈某某(已判刑)为二开人员,夏某某(已判刑)、杨某丁(已判刑)、欧阳某某(已判刑)、颜某甲(已判刑)、颜某乙(已判刑)、万某某(已判刑)、潘某某(已判刑)为一开人员。该阶段该团伙实施诈骗金额高达五十多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光盘;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和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夏某某、李某甲、徐某某、颜某甲、颜某乙、欧阳某某、万某某、潘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虚假中医治疗机构及中医医师身份,通过虚假治疗案例宣传其所谓的“中药秘方”的治疗效果,在网上以牡蛎肉粉以及网购中药包冒充治疗疾病的“中药秘方”实施诈骗,被骗群众涉及范围广,人群多,被告人杨建参与第一阶段诈骗,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明
2023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建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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