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刑诉〔2023〕288号
被告人邹茹,女,1989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81989xxxxxxxx,xx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淅川县xx镇xx湾xx区xx栋xx单元xx室。
被告人曹跃青,男,199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281994xxxxxxxx,xx族,小学文化,厨师,住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xx村xx村。
被告人邹茹、曹跃青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2月1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茹、曹跃青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邹茹、曹跃青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邹茹、曹跃青,听取了被告人邹茹、曹跃青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茹、曹跃青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6月,被告人邹茹经网上招聘进入网络诈骗群内做群托。2022年9月,被告人曹跃青经网上招聘进入网络诈骗群内先后做群托和派单员。该网络诈骗团伙从事的犯罪类型为刷单返利类诈骗。具体诈骗模式为:诈骗分子先将被害人拉入微信群,通过发送红包、福利等形式,诱导被害人下载APP并注册账号,再将被害人拉入APP聊天群,群内派单员按照群主(客服)指令,在APP群内发布需要完成的任务项目;群托按照事先准备的话术,根据群主指令,在APP群内发送完成任务、获取佣金等虚假信息和虚假到账截图,营造群内成员积极做任务并获取返利的假象;诈骗分子给被害人快速返还小额本金、佣金,以骗取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继续做大额刷单任务,待被害人垫付大额资金欲提现时,带单老师再以“操作错误”等为由拒不返还本金和佣金,并诱导被害人加大投入,进而骗取更多资金。
202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8日,臧某某被微信群内成员诱导下载APP,并被拉入群内。期间,曹跃青在该群内担任派单员,邹茹在该群内担任群托,采取上述方式诱骗他人做刷单任务,后臧某某被诈骗人民币438972元。
2023年2月13日,被告人邹茹、曹跃青被新沂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曹跃青主动退还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调取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涉案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臧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邹茹、曹跃青的供述与辩解;
4.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茹、曹跃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茹、曹跃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茹、曹跃青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茹、曹跃青的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邹茹、曹跃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茹、曹跃青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乾梅
2023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邹茹、曹跃青现均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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