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上林县周瑞康涉嫌诈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2023.2.17……【检察院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份起,被告人周瑞康伙同甘宝意、甘宝愿、甘宝乾、甘宝发(四人已判刑)、甘宝能(另案处理)共谋实施诈骗,通过网络购买大量公民姓名、手机号码、Q号等个人信息存于U盘,准备手机、充值卡等工具,由周瑞海(已判刑)开车接送,搭载周瑞康、甘宝愿、甘宝意、甘宝发、甘宝乾等人到上林县白圩镇一带,通过手机冒充被害人孩子的QQ,以需要报名参加培训班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期间,周瑞海为上述同案人送饮食并在现场路口放风。2020年7月2日,公安机关在上林县白圩镇抓获甘宝愿等人,并扣押作案用的手机、U盘等。经对以上作案手机、U盘进行电子数据提取,提取出诈骗信息及公民个人信息(学生姓名+家长姓名+电话号码,Q+密码)超过五万条。

广西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法律文书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23〕12号

被告人周瑞康,男,199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91xxxxxxxx,xx族,中专文化,住上林县xx镇xx村xx庄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6月29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瑞康涉嫌诈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3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起,被告人周瑞康伙同甘宝意、甘宝愿、甘宝乾、甘宝发(四人已判刑)、甘宝能(另案处理)共谋实施诈骗,通过网络购买大量公民姓名、手机号码、Q号等个人信息存于U盘,准备手机、充值卡等工具,由周瑞海(已判刑)开车接送,搭载周瑞康、甘宝愿、甘宝意、甘宝发、甘宝乾等人到上林县白圩镇一带,通过手机冒充被害人孩子的QQ,以需要报名参加培训班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期间,周瑞海为上述同案人送饮食并在现场路口放风。2020年7月2日,公安机关在上林县白圩镇抓获甘宝愿等人,并扣押作案用的手机、U盘等。经对以上作案手机、U盘进行电子数据提取,提取出诈骗信息及公民个人信息(学生姓名+家长姓名+电话号码,Q+密码)超过五万条。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一)2020年6月11日,冒充被害人徐某甲的儿子徐某乙,以需要培训缴费为由,诈骗被害人徐某甲钱款共计29.96万元。

(二)2020年6月18日,冒充被害人赖某某的女儿吴某某,以需要培训缴费为由,诈骗被害人赖某某钱款共计4.98万元。

(三)2020年7月1日,冒充被害人罗某某的儿子李某某,以需要培训缴费为由诈骗被害人罗某某钱款共计9.96万元。

(四)2020年7月1日,冒充被害人兰某甲的儿子兰某乙,以需要培训缴费为由诈骗被害人兰某甲钱款共计2.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记录、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瑞康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甘宝意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瑞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瑞康非法获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瑞康积极参加作案,为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瑞康一人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俍颖
检察官助理 邓梦军
2023年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瑞康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More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