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文书公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刑诉〔2023〕417号
被告人陈娣,女,200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62001xxxxxxxx,高中肄业,无业,出生地陕西省商洛市,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xx街道办事处xx路xx号,住北京市顺义区xx镇xx宾馆,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娣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3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娣通过网络游戏结识郝某某(男,22岁,北京市人),后其在与张某某同居期间,仍与郝某某以男女朋友相称,并多次谎称欲来京见面要求郝某某提供路费、住宿费等,骗取郝某某人民币1.4万余元。钱款已被陈娣挥霍。
2022年8月2日,陈娣被抓获。现陈娣已赔偿郝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娣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聊天记录;8.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娣已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娣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 帅
检察官助理 靳会彬
2023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娣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8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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