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象山法院
10-27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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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法案例|集资诈骗上千万 获刑十一年六个月
虚假编造旅游投资项目,以定期返点、还本付息等好处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40余万元。10月24日,象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何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何某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旅游公司桂林分公司,通过联系业务员团队、编造公司参与投资旅游项目的虚假事实并制作成宣传资料,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由业务员团队采取在公众场所发放宣传单的方式,以投资旅游项目为由,在桂林市区对不特定群众尤其是老年人公开宣传投资合作,投资周期为四个月至十八个月不等,利率为月息12.5%,并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出资借款服务合同》,通过借款的方式非法集资。何某将收到集资款的50%交给业务员团队,并用部分集资款分别于2020年4月、8月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生鲜超市、酒店,但均未能盈利。
经核算,截至2022年3月,该旅游公司共吸收218人的存款1640余万元,已支付利息及已还存款共计200万余元,尚欠付存款140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何某处扣押到案现金34.6万元及一辆汽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何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何某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扣押在案的三十四万六千元及一辆汽车的变价所得,予以抵扣上述款项。
法官说法
销售“养生保健品”、投资“养老理财项目”、帮办理养老保险业务……近年来,犯罪分子假借“养老”之名,针对老年人实施的诈骗违法犯罪逐渐增多,且手段手法不断翻新。面对层出不穷的诈骗套路,老年人需谨记:不贪、不给、不轻信,多与儿女沟通,不给骗子可乘之机,牢牢握紧“钱袋子”,一旦发现被骗,立即报警、及时止损。
法律链接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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