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李扶承、张琼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2023.11.21……【资金清退】固始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20)豫1525刑初522号刑事判决书李扶承、张琼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资产退赔过程中,依法对刑事判决书载明的被告人李扶承所有的位于蓼北路东段朝阳社区豫南小商品市场二楼202、216、233、234、242-248、301-364共75间商铺进行司法拍卖。
➤目前,两次拍卖均因无人出价而流拍,流拍价1300万元, 根据集资参与人代表申请,本院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裁定将流拍标的物以流拍价格1300万元抵付应当退赔于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

固始县人民法院公告
固始法院执行局 固始法院执行局 2023-11-23 17:59 发表于河南

固始县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在执行(2020)豫1525刑初522号刑事判决书李扶承、张琼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资产退赔过程中,依法对刑事判决书载明的被告人李扶承所有的位于蓼北路东段朝阳社区豫南小商品市场二楼202、216、233、234、242-248、301-364共75间商铺进行司法拍卖。

目前,两次拍卖均因无人出价而流拍,流拍价1300万元, 根据集资参与人代表申请,本院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裁定将流拍标的物以流拍价格1300万元抵付应当退赔于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集资参与人、被告人、案外人对本次以物抵债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执行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裁定以物抵债。

特此公告。

固始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李扶承、张琼月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豫1525刑初522号

被告人李扶承、张琼月、孙志华、李济红、李海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0)豫1525刑初522号刑事判决书。上述五被告人均提出上诉,2021年12月8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5刑终488号刑事判决,维持了本院对被告人张琼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判决,现已生效,2021年12月20日对被告人张琼月收押执行,为此对该判决书75页中被告人张琼月未具体表述刑期起止及折算,特补正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75页第8-10行所述:(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现更正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从   兵
审判员 刘   康   学
审判员 陈      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传昊书记员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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