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1號詐欺案件新聞稿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1號被告謝沛芸詐欺案件,業於112年12月4日下午4時宣判,茲將判決主文與犯罪事實及論罪科刑理由敘述如下:
壹、主文
謝沛芸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8,10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犯罪事實
謝沛芸於民國(以下同)110年11月8日,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某處,拾獲遭撞受傷之流浪貓一隻,謝沛芸為其取名「小乖」,為籌募救助「小乖」所需之醫藥費,乃自110年11月9日起,在網路臉書社團張貼募款訊息,並以其所開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帳戶,作為捐款帳戶而對外募款。嗣於110年11月16日,謝沛芸經由「小乖」就診之動物醫院告知,「小乖」預估出院之總醫療費用為新臺幣(以下同)67,000元(最後110年11月30日出院之實際總醫療費用為68,700元),而當時其募得之金額經其統計已逾13萬元,遠超過所需支付之醫療費用,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10年11月17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在其基隆市住處,上網至臉書社團張貼募款訊息佯稱:仍有支付醫療費用之必要云云,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騙訊息,致有69筆捐款之捐款者陷於錯誤,分別捐款至謝沛芸上開台新銀行古亭分行帳戶,合計共詐得108,108元。
參、論罪科刑理由:
一、被告辯稱:「小乖」住院兩三天後,我有去動物醫院,醫院跟我說費用已經2、3萬元,並跟我說「小乖」要住院一個月左右,我是直到「小乖」要出院時,才知道總費用是68,700元;我沒有詳細計算金額,不知道募款已經足夠支付醫療費用,因此沒有停止募款;我沒有把錢拿去私用,我都是花在「小乖」身上,除了「小乖」的醫藥費、飼料、營養品費用,剩下的錢都是我前男友拿走,因為我前男友把錢拿走,最後要結算的醫藥費還差2萬元,我沒有錢付,才又於110年11月29日或30日,在網路上募款等語。
二、但查,被告於110年11月16日經由動物醫院告知,已知悉「小乖」之預估總醫療費用為67,000元,而迄至110年11月16日止,其上網募得之「小乖」醫藥費已逾13萬元,遠超過醫院所預估之總醫療費用,縱有零星追加,已募得金額亦絕對足以支應,竟仍自110年11月17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上網至臉書社團張貼募款訊息佯稱仍有支付醫療費用之必要云云,足認其自110年11月17日起所為,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不實訊息行使詐術,且其對於此後募得之款項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甚明。被告既係以救助傷貓「小乖」為名募款,自不得擅自將募得款項用於他處,且應妥善管理募得款項,不得因其私人因素致使款項短少後,未向網友說明即繼續以醫療費用不足為由向網友募款。另被告迄至110年11月16日募得之款項,扣除醫院預估之總醫療費用,尚有6萬餘元差額,若此等為數不小之結存甚至更多募得款項均遭被告男友取走以致不足支付醫療費用,被告自110年11月17日起招募之款項,理當更加審慎保管,而被告於110年11月17日單日,即已募得74,708元,遠超過醫院預估之總醫療費用,被告如擔心款項再遭取走,亦可向醫院說明情況而將預估之剩餘費用先行支付完畢,豈會放任募款繼續遭人挪用乃至「小乖」出院前尚需上網呼籲醫療費用還差2萬元請網友繼續捐款之理。綜上,足認被告所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在網路臉書社團佯以救助傷貓籌措醫療費發表貼文,藉此詐得愛心捐款108,108元,且於犯後避重就輕、飾詞否認,未見反省悔改之意,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考量其詐取財物之期間、詐得之金額,及其自述教育程度高職肄業、家境勉持、患有躁鬱症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被告詐得之捐款108,108元,為其本案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且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肆、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兼受命法官曾淑婷、陪席法官李謀榮、陪席法官鄭富容。
伍、本件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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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2-12-04 發布單位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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