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21-2023) 2023.12.15 ☑法院发布
十大案例之7.张业强等人集资诈骗案、8.孙锋受贿、诈骗案、9.纪永红等人操纵证券市场、黄晓秋非法经营案、10.范政新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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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发布 | 江苏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21-2023)
江苏高院 2023-12-15 10:33 发表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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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龙武诉北京中方信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
2.江茂均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钟秀支行合同纠纷案
3.新三板退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中适用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
4.刘华栋诉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5.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萍萍、李祥、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6.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蒋虔、沈利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南支行别除权纠纷案
7.张业强等人集资诈骗案
8.孙锋受贿、诈骗案
9.纪永红等人操纵证券市场、黄晓秋非法经营案
10.范政新洗钱案

7.张业强等人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2012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业强与他人成立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国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国盈系”公司,相关公司先后取得基金管理人资格,并在江苏、浙江、广东、海南等地设立分支机构。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张业强等人以7.5%至14%的年化收益率、订立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合同允诺保本为诱饵,通过设立、收购项目公司、虚构项目公司经营内容、夸大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等方式,营造为投资人提供优质投资理财产品和服务的假象,并招聘银行、财富公司等单位离职人员组建销售团队,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待募集资金进入托管资金账户并转入其实际控制的项目公司后,张业强等人将募集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转入其所实际控制的“国盈系”公司账户,以“募新还旧”方式支付以往发行私募基金产品的本金、收益分配款,以及用于公司运营、支付高管及销售团队高额薪酬、个人支配使用、挥霍消费等,虽有少部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但所投项目均无盈利。经审计,张业强等人通过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的方式累计吸收公众资金76.81亿余元,累计支付投资人本金及收益49.77亿余元,造成投资人28.53亿余元本金未归还。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业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规定,违法设立“资金池”,隐瞒了投资资金实际被用于兑付其他到期私募基金的本息、投资针对的项目公司存在连年亏损等事实,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该院于2021年8月11日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业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同案被告人白中杰、鹿梅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张业强、白中杰、鹿梅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该案系我省首例以私募基金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案件。张业强等人成立的涉案公司虽取得了基金管理人资格,对外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所募集资金存放于托管账户,且绝大部分基金产品履行了备案手续,符合私募基金的部分形式要求,但从案件实际情况看,张业强等人承诺保本保息、对募集对象不加限制、对私募基金理财进行公开宣传、“募新还旧”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张业强等人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已不属于正常的投资理财行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集资诈骗犯罪。人民法院对张业强等人依法从严惩处,体现了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稳定的坚定决心。

8.孙锋受贿、诈骗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孙锋于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行)江阴璜塘支行行长、农行江阴市支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农行江阴要塞支行行长。在此期间,孙锋向他人多次大额高息借款,大部分用于炒期货产生巨额亏损,为弥补亏空并为出逃境外筹集资金,孙锋利用自己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假借转贷款、承兑贴现、拉存款等名义,陆续骗得多名被害人 8700余万元,并将其中4000余万元转移至境外。另,孙锋利用担任农行江阴璜塘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10年3月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孙锋于2011年12月潜逃菲律宾,2012年2月2日被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2022年5月19日被菲律宾遣返回国。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予以严惩。鉴于孙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认罪悔罪,主动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该院于2023年11月2日以诈骗罪判处孙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万元。宣判后,孙锋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金融领域是典型的权力集中、资金密集领域,其从业人员“靠金融吃金融”,利用身份或职务实施犯罪,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破坏力更大、影响力更强。该案中,孙锋身为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身份和职务实施诈骗、受贿等犯罪行为,不仅造成被害人巨额损失,而且甘于被“围猎”,违规在贷款业务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还出逃并将巨额赃款转移至境外,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经济安全甚至国家安全。人民法院对孙锋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党中央整治金融乱象和金融腐败的坚定决心,为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刑事司法保障。同时,孙锋也系我国开展“天网”行动以来第61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对其依法判处刑罚还彰显了党中央对腐败分子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

9.纪永红等人操纵证券市场、黄晓秋非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

(一)操纵证券市场

2012年以来,曾艳平(另案处理)先后以他人名义成立并实际控制北京大隐鹏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红鸽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后陆续招聘被告人李世豪为财务负责人,被告人杨博为资金经理,被告人荣文沫、周洪源、靳文乐、陈飞龙为股票交易员,以公司化运作方式进行大量股票交易。2018年10月30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纪永红、李世豪、杨博、荣文沫、周洪源、靳文乐、陈飞龙在明知曾艳平操纵新元科技股票价格谋利的情况下,通过实际控制的南虹、毕显平等54个证券账户,利用上述证券账户内的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的方式操纵新元科技股票。李世豪负责调配资金、安排财务人员支付配资保证金及利息。杨博负责联系配资中介被告人黄晓秋等人,以支付保证金和利息的方式,获取大量出资方证券账户及出资方提供的3倍杠杆资金。荣文沫、周洪源、靳文乐、陈飞龙按照曾艳平的指令,负责操作上述证券账户,长期、大量买入、卖出新元科技股票。纪永红明知曾艳平上述操纵股票行为,仍向曾艳平提供资金帮助,分多次向曾艳平提供合计约6427万元用以支付新元科技出资方账户保证金及利息,并提供南虹名下融资融券账户供曾艳平使用。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在上述期间,账户组有143次持有新元科技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且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情况,其中有3次持有新元科技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且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况,最高交易占比为54.08%。账户组有2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情况,最高占比为21.00%。

(二)非法经营

被告人黄晓秋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以个人名义从事场外配资业务,通过杨博提供孙瑞雪等7人名下证券账户共计3760万元配资款供曾艳平买卖新元科技股票使用,并收取相应利息。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纪永红、李世豪、杨博、荣文沫、周洪源、靳文乐、陈飞龙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系共同犯罪。黄晓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纪永红、李世豪、杨博、荣文沫、周洪源、靳文乐、陈飞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认罪悔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减轻处罚。黄晓秋认罪悔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宽处理。该院于2023年8月23日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纪永红等七名被告人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百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晓秋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行为严重破坏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和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高度重视,专门出台《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加强诚信约束惩戒,强化震慑效应。该案的审理,有力打击了场外配资等证券犯罪行为,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证券犯罪、维护资本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在查清在案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强化释法析理,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案件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息诉,实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对类案处理也提供了有益参考。

10.范政新洗钱案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被告人范政新所在的上海承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承泰公司)与张小雷(另案处理)控制的江苏钱旺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钱旺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上海承泰公司为“钱宝网”开发“玛娜花园”个人数据银行(钱旺版)软件,开发费用为1.8亿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间,江苏钱旺公司依据前述合同陆续向上海承泰公司支付了4000万元,后因张小雷对上海承泰公司提供的软件服务不满意,遂停止付款,2016年上半年范政新在持续索要余款未果后双方实际停止了合同的继续履行。

2017年上半年,范政新在知悉“钱宝网”通过“交押金、看广告、做任务、赚外快”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与张小雷、卢焱共谋,由张小雷提供资金,卢焱负责操作,以南京九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九泰公司)名义收购基金销售公司,帮助张小雷以通过基金公司销售基金产品给“宝粉”的方式实现“债转股”,减轻公司兑付压力。为掩饰资金的来源、用途,范政新与张小雷以继续履行2015年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为由,通过支付合同余款及违约金的方式,由江苏钱旺公司将1.423亿元汇入上海承泰公司。其中1.025亿元由上海承泰公司以借款形式直接或经由关联公司上海稔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给卢焱或其控制的南京九泰公司,卢焱将其中7113万元用于收购日发资产(后更名为财咖啡基金),3000万元左右以南京九泰公司名义购置了房产。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范政新明知张小雷所支付的资金系非法集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虚构双方继续履行已实际停止履行的技术开发合同之事实,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方式协助转移资金,将上述资金转换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且属于情节严重。该院于2022年1月26日以洗钱罪判处范政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宣判后,范政新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依法打击洗钱犯罪是构建完善国家洗钱风险防控体系,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现实要求。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关联的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查清非法集资资金实际去向,提升追赃挽损实际成效。该案中,被告人以继续履行技术开发合同为名,通过收取合同余款及违约金的方式,帮助上游犯罪人员掩饰非法集资款的来源、用途,洗钱金额高达1.4亿余元,人民法院在依法惩处洗钱犯罪的同时,积极追缴洗钱犯罪违法所得,有效避免了非法集资款被继续转移、隐匿和转换,对于挽回集资参与人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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