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市象州县邬田姣、周寿恒涉嫌诈骗罪 2023.8.13 ☑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邬田姣,绰号“奶佬”,女,1962年出生,文盲。
被告人周寿恒,绰号“阿恒”,男,1990年出生,初中肄业,顺风车司机。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2年4月26日上午,被告人邬田姣事先准备好僧尼衣帽、平安符、护身符、佛像等佛事用品,由被告人周寿恒驾驶车辆桂A3○○○○号白色长城牌轿车运送邬田姣、韦某甲(另案处理)、韦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到象州县人民医院附近。由韦某甲等人负责在旁边假扮围观人员,邬田姣穿戴尼姑服装假冒尼姑身份以看手相算命的方式诈骗梁某某人民币2687元。
2.2023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邬田姣事先准备好僧尼衣帽、平安符、护身符、佛像等佛事用品,由被告人周寿恒驾驶车辆桂B6○○○○号五菱牌面包车运送邬某某、韦某甲(另案处理)、韦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到象州县石龙镇。后结伙窜到石龙镇建设街老信用社门口,由韦某甲、韦某乙等人负责在旁边假扮围观人员,邬田姣穿戴尼姑服装假冒尼姑身份以算命消灾的方式诈骗潘某某人民币1119元。
3.2023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邬田姣事先准备好僧尼衣帽、平安符、护身符、佛像等佛事用品,由被告人周寿恒驾驶车辆桂B6○○○○号五菱牌面包车运送邬田姣等人到河池市宜州区。后结伙窜到宜州区第一人民医院门口附近,由邬田姣穿戴尼姑服装假冒尼姑身份以算命消灾的方式诈骗周某某人民币1998元。后又结伙窜到宜州区关口街道以看手相算命的方式诈骗汤某某人民币666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象检刑诉〔2023〕173号

被告人邬田姣,绰号“奶佬”,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62○○○○○○○○,○○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鹿寨县○○镇○○村○○屯○○号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3月24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3年4月29日被象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寿恒,绰号“阿恒”,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90○○○○○○○○,汉族,初中肄业,顺风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住合山市○○镇○○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3月24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4月29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田姣、周寿恒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3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2年4月26日上午,被告人邬田姣事先准备好僧尼衣帽、平安符、护身符、佛像等佛事用品,由被告人周寿恒驾驶车辆桂A3○○○○号白色长城牌轿车运送邬田姣、韦某甲(另案处理)、韦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到象州县人民医院附近。由韦某甲等人负责在旁边假扮围观人员,邬田姣穿戴尼姑服装假冒尼姑身份以看手相算命的方式诈骗梁某某人民币2687元。

2.2023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邬田姣事先准备好僧尼衣帽、平安符、护身符、佛像等佛事用品,由被告人周寿恒驾驶车辆桂B6○○○○号五菱牌面包车运送邬某某、韦某甲(另案处理)、韦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到象州县石龙镇。后结伙窜到石龙镇建设街老信用社门口,由韦某甲、韦某乙等人负责在旁边假扮围观人员,邬田姣穿戴尼姑服装假冒尼姑身份以算命消灾的方式诈骗潘某某人民币1119元。

3.2023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邬田姣事先准备好僧尼衣帽、平安符、护身符、佛像等佛事用品,由被告人周寿恒驾驶车辆桂B6○○○○号五菱牌面包车运送邬田姣等人到河池市宜州区。后结伙窜到宜州区第一人民医院门口附近,由邬田姣穿戴尼姑服装假冒尼姑身份以算命消灾的方式诈骗周某某人民币1998元。后又结伙窜到宜州区关口街道以看手相算命的方式诈骗汤某某人民币6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尼姑服、平安符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甲、韦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潘某某、周某某、汤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邬田姣、周寿恒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天网监控视频、手机取证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田姣、周寿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尼姑身份,以帮人看手相,后谎称被害人近期将有灾祸需花钱买平安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田姣、周寿恒曾多次因诈骗被行政处罚,属于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成卓
检察官助理韦林
2023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邬田姣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被告人周寿恒现取保候审,住合山市○○镇○○大道○○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70782○○○○、15347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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