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刘军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审理情况的通告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2024-01-02 16:52 发表于山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被告人刘军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刘军策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责令退赔相应集资参与人损失。
特此通告!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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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刘军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审理情况的通告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2024-01-02 16:52 发表于山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被告人刘军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刘军策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责令退赔相应集资参与人损失。
特此通告!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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