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朱紫彤等6人案件 2023.12.29 ☑Judge ☑Taiwan,台灣,台湾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原金重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朱紫彤、林瑋婕、洪鋌晳、吳陳奕勲、吳志彰、林嘉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32號、112年度偵字第2740號、112年度偵字第10686號、112年度偵字第11051號、112年度偵字第11052號、112年度偵字第11082號、112年度偵字第12191號、112年度偵字第20386號、112年度偵字第2092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7621號),本院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185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附民原告:蕭美惠
附民被告:朱紫彤 年籍、住居均詳卷
➤台湾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书。
裁判字号: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金重诉字第1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民国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等
公诉人:台湾桃园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告:朱紫彤、林玮婕、洪铤晰、吴陈奕勋、吴志彰、林嘉玲
事实
一、①酉○○为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行(下称成功分行)柜台客户服务专员,负责办理开户、存款、提款、转账及调高转账额度等业务,加入3人以上具有持续性、牟利性及结构性包括「凤凰」为首脑之诈欺、洗钱集团(下称「凤凰」诈欺集团)与其他不详诈欺、洗钱集团一同在内之集团,为人头帐户之帐户申设人(「车主」)办理绑定台币、外币约定帐户及调高台币、外币帐户之转账额度等银行业务(下称绑约、调額等银行业务),致使诈欺集团得以利用车主帐户遂行诈欺、并快速移转而隐匿、掩饰大额诈欺所得;②己○○、子○○、劉冠麟(已改行简式审判程序,另案审结)、林嘉玲、天○○及甲○○○于下列期间,承「凤凰」之命或加入「凤凰」诈欺集团,以通信软件Telegram「调額」群组内之指示,共同负责带领、陪同车主办理相关(向酉○○为柜员时)绑约、调額等银行业务、监控车主等「控车」行为及群组内传送后述行为之必要信息(无证据证明酉○○认识己○○、子○○、劉冠麟、林嘉玲、天○○及甲○○○),己○○并负责将车主帐户内之赃款,以现金或操作虚拟货币平台之方式,转汇至「凤凰」等人指定之帐户内;子○○、劉冠麟、林嘉玲、天○○及甲○○○则依己○○指示,待取得金融机构帐户之存折、提款卡、网络银行帐号或密码等必要信息后,以通信软件Telegram传送至「无限列车」群组,供「凤凰」等人转传给本案诈欺集团之机房成员。彼等遂为下列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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