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沈阳市圣藏阁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暨齐志广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简称“圣藏阁”案) 2024.1.8 ☑资金清退
进行集资受害人登记。从2024年1月8日起至2024年2月8日起在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南侧信访接待室进行现场申报。
➤逾期未申报,对集资款予以提存。集资申报人应仔细核对申报的信息,如信息申报错误后果自负;现场登记如当天登记人数过多,集资人需在接待室外等候,按照进场先后顺序登记。
➤附:☑法院判决书
2021.3.22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邢某、张某2、陈某2、史某、张某3、张某5、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郑朝功(未在案)、金春晓(另案处理)经预谋,在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1号606室,成立沈阳卓越典藏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典藏公司”),招募李振国、李晨晨、王超(均另案处理)等人参进行非法集资。“卓越典藏公司”先后在长春市、哈尔滨市、沈阳市、唐山市等地设立13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公司,其中,包括长春市天藏阁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藏阁公司”)、长春市木藏阁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藏阁公司”)、沈阳市易藏阁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藏阁公司”)、沈阳市众藏阁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藏阁公司”)、沈阳市圣藏阁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藏阁公司”)、大连市水藏阁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藏阁公司”)、大连市炎藏阁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藏阁公司”)、哈尔滨市金藏阁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藏阁公司”)、哈尔滨市垚藏阁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垚藏阁公司”)、唐山市元藏阁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藏阁公司”)。各下属公司在“卓越典藏公司”的管理下统一开展工作,资金由“卓越典藏公司”统一安排调配。“卓越典藏公司”设有邀约部、市场部、财务部等部门,各地下属公司也相应设立了多个部门,各部门人员按照总公司部门职能分工,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
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各下属公司邀约部员工在接受专门诱骗客户的“话术”培训后,通过拨打公司财务部购买的公民电话号码信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称到公司可免费参观了解收藏品、免费领取礼品。不特定社会公众被吸引至公司后,经过专门诱骗客户“话术”培训的销售人员,将向其许诺藏品有收藏价值,能获得高额回报,并虚构在一定期限后公司会高于市场价回购或者帮助拍卖,诱骗集资参与人特别是中老年集资参与人购买钱币、字画等藏品,给集资参与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各下属公司在骗取集资参与人钱款后,将款项统一上交到“卓越典藏公司”。
“卓越典藏公司”根据下属公司的业务情况,依据工作人员的职位分工不同,按规定标准发放工资及提成。其中,店长按照“底薪+提成(按所在下属公司纯利润的10%计算)”的方式获得收入;市场部销售经理按照“底薪+提成(按所经手业绩的5%计算)+部门提成(按部门所有员工业绩5‰计算)”的方式获得收入;销售业务员按照“底薪+提成(按所经手业绩的5%计算)”的方式获得收入;邀约部经理按照“底薪+提成(按部门人员成功邀约人数×1元计算)”的方式获得收入;财务人员按照“底薪”的方式获得收入。另查明,“卓越典藏公司”及其各下属公司自成立以来除以许诺帮助安排拍卖、高价回购方式出售藏品外,无其他合法经营行为。
“金藏阁公司”营业地点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金爵万象一期三号楼911室,该公司通过招募方式吸纳被告人王某2、孙某、邢某、吕某、王某3、张某2、陈某2、张某3、张某5、苗某、史某、马某等人参与犯罪活动。2018年5月,邢某受金春晓指派作为“金藏阁公司”的店长管理公司业务,招聘并培训业务员,以参观领取免费礼品为诱饵,吸引不特定公众到店后,以销售航天钞为前提,进一步推销字画等“藏品”,虚构其升值空间,变相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期间,邢某担任店长,王某2担任总经理,孙某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销售等工作;吕某担任市场部经理,张某2担任维护部经理,张某3、张某5、苗某、王某3等人担任销售员,从事销售工作;陈某2担任邀约部经理,从事管理并监督邀约员的邀约工作;史某担任公司财务人员,从事邀约电话号码的购买、公司人员工资提成核算等工作;马某担任维护部员工,从事销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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